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融政发[2008]39号

【发布部门】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融政发〔200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经过收集、整理、评议和专家评审,确定苗族系列坡会群等7个项目为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予公布。

融水苗族自治县历史悠久,各族人民群众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建立档案,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第一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