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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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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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1﹞130号 【发文日期】2011-12-30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印制、管理和开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的印制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者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次。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 二、减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车船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船税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以不开具纸质减免税证明,但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扣缴义务人和相关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2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车船税、印花税、城建税申报表(2019最新版)] 印花税城建税

[车船税、印花税、城建税申报表(2019最新版)] 印花税城建税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居住(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序号(车辆)号牌号码/(船舶)登记号码车船识别代码(车架号/船舶识别号)征收品目计税单位计税单位的数量单位税额年应缴税额本年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证明号当年应缴税额本年已缴税额本期年应补(退)税额 1 2 3 4 5 6 7=5*6 8 9 10 11=7-8 12 13=11-12 合计————————申报车辆总数(辆)申报船舶总数(艘)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8)其他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7)4.0升以上的乘用车(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10)货车(11)挂车(12)专用作业车(13)轮式专用机械车(14)摩托车(15)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车船税减免证明及管理 (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重点研究): 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8、捕捞、养殖渔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船或养殖船登记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SB205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SB205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 期:年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4.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15.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6. 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7. 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2016年06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填表日期:2016年07月08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称某某公司扣缴义务人地址泉州市丰泽区***** 联系人某某某联系方式0595-22****** 序号纳 税 人 名 称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照 类 型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照 号 码 保险信息机动车信息纳税信息 保 险 单 号 保 单 起 期 保 单 止 期 签 单 日 期 号 牌 号 码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车 架 号 ) 发 动 机 号 码 品 牌 型 号 机 动 车 种 类 车 辆 发 票 或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使 用 性 质 燃 料 种 类 排 ( 气 ) 量 核 定 载 客 整 备 质 量 征 收 品 目 计 税 单 位 计 税 单 位 的 数 量 单 位 税 额 年 应 缴 税 额 本 年 减 免 税 额 减 免 税 证 明 号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完 税 凭 证 号 开 具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人 拒 绝 代 收 信 息 当 年 应 缴 税 额 往 年 补 缴 税 额 滞 纳 金 实 际 缴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合 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 1 2 2 23=21 *22 24 25 26 27 28 29 30=2 3-24 3 1 32 33=3 0+31 +32 1 某 某居 民 身 份 证 35 05 03 ** * ** ** 20 16 .1 .1 20 16 .1 2. 31 20 16 .1 .1 闽 C ** ** ** ** 货车 车 船 税 吨 2. 50 72 180 0 0 180 0 0 0 公章 按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信息填写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车船税法开始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 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 2011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减、免税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纳税地点 (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2013-1-18(0)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和精神,为了帮助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以及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车船税有关政策和要求,解决实际工作和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税政三处对近阶段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咨询的有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具体业务问题和操作性问题进行整理和回复,以供各级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纳税人参考使用。 一、我区部分大型企业在区内部分市县设有分支机构,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但企业在为机动车投保时不能提供单车完税凭证的,如何处理? 【解答意见】纳税人车船税已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并开具了合计税款的完税凭证,不能提供单车的完税凭证,致使保险机构在验证机动车完税信息时难以甄别车辆是否完税的,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汇总填报《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表样见附件1),经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交付保险机构留存,作为车辆已完税的证明资料。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责负责《汇总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明细表》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需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时,如何办理? 【解答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要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完税情况,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还要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完税或免税凭证以备查验,对纳税人丢失完税或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查阅已完税或免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向纳税人提供免费查阅信息和复印有关凭证服务,不能补开完税或免税凭证。 三、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意见】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针对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现场无法确定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二)根据保险机构内臵的车辆信息数据库查询;(三)上述两种方法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具体操作程序按《机动车应税信

《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资源税减免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四)“第五条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第七条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五、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6日湘政办函[1994]135号) (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湘税发[1994]016号)(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湘地税发[1997]031号)第五条、第七条 (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湘地税函[2008]113号)第五条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 公交车船的车船税减免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 (一)旧车船,在6月30日之前。 (二)新购置车船,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车船税基础知识

车船税相关知识学习课件 1、车船税法出台时间:2012.1.1,属于财产税,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凡是包含过去名称的文件均已失效。 2、纳税义务时间:新车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当月,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即在车购税之后,车管所报牌之前,投保较强险时由保险代收或自行上门缴纳。我省实施办法规定,12月新购车辆,若次年1月自行上门申报不加收滞纳金,也可若随保险投保,一次性收取13个月的税款。以后年度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纳税地点:随交强险投保代收的,不限地点;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的,在车辆登记地所在税务部门窗口,以设区市为属地。挂车不投交强险,只能自行上门缴纳并打印完税证。 4、税额:各省自定,在税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按排量、整备质量、辆为计税单位。 5、代收代缴义务人:车船税法规定保险公司为代收代缴义务人,手续费5%。 6、优惠:除了法定减免的,我省对公共交通车船、专用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

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者免征车船税。投保人未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公共交通车船、专用校车、受灾减免),保险公司不得给予纳税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减免认定授权保险公司。 优惠到期《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7、退税。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重复征税也可退税。 保险代收还未解缴入库的,由保险直接退,已解缴入库的,可由保险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按照《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2014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8、我省2015年12月31日车船税联网系统上线,保险公司“见税出单”(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出单员手工录入车辆信息,交互至联网系统,待系统返回应纳税额后方可开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对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直接认定属于减免税的车辆,按如下方法操作: 1.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4,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2.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2年第7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6,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2015年第66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8,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4.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

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07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5.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50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6.使领馆(车牌中有“使”、“领”字样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31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7.公共交通车辆,由于部分车辆提交的相关信息不规范,系统不能判定为免税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130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8.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130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在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上车辆类型登记为三轮汽车或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2017车船税新标准

2017车船税新标准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

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表单说明】 1.《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填表日期:申报车辆总数(辆) 序号号牌号 码 车辆识别代 码(车架号) 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 车辆发票日 期或注册登 记日期 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填表日期:申报船舶总数(艘) 序号船舶登 记号 船舶识 别号 船舶 种类 中文 船名 初次登 记号码 船籍港 发证日 期 取得所有权 日期 建成日期主机种类净吨位主机功率 艇身长度(总 长) 1 2 3 4 5 6 7 8 9 10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居住(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序号(车辆)号 牌号码/(船 舶)登记号 码 车船识别代 码(车架号/ 船舶识别 号) 征收品目 计税单 位 计税单 位的数 量 单位 税额 年应缴税 额 本年减 免税额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税证 明号 当年应缴 税额 本年已缴 税额 本期年应补 (退)税额 1 2 3 4 5 6 7=5*6 8 9 10 11=7-8 12 13=11-12 合计————————申报车辆总数(辆)申报船舶总数(艘)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单位】SB205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关键字】单位 SB205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至。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 (1)(含)以下的乘用车; (2)以上至(含)的乘用车 (3)以上至(含)的乘用车 (4)以上至(含)的乘用车 (5)以上至(含)的乘用车 (6)以上至(含)的乘用车 (7)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但不超过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但不超过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的游艇 14.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15.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6. 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7. 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计算减免税额后填报。其余车辆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年减(免)税额填报。

办税指南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

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 使用行为税。 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 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 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 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 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 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 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 料(重点研究): 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 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 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8、捕捞、养殖渔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船或养殖船登记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具体的汽车车船税怎么算相关标准: 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有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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