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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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培训材料之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2年9月

2007年5月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截至2012年8月,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特许人达1881个,其中跨省经营的1515个,省内经营的366个。随着备案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特许企业认真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中对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经营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备案机关及时公布特许人的备案信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查询便利,也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2012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93号)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备案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为保证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现编写《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供备案机关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第二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2)

第一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 (2)

第二节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 (8)

第三节备案信息公告 (16)

第四节特许人资料变更的审核 (18)

第三章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 (20)

第四章特许人办理备案流程 (23)

第一节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的流程 (23)

第二节特许人登录系统填报备案资料程序 (29)

第三节特许人资料变更的申请 (38)

第四节经营合同年报 (39)

附录(一)备案基本流程图示 (42)

(二)相关概念说明 (43)

第一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原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应严格审核特许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原则

备案机关审核特许人申报的材料,应当要求企业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提交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和经营状况的法定信息。真实性是对特许人备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全面提交各项备案材料,并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备案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并逐一核对各项材料。

(三)形式审查原则

备案机关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特许人资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特许人资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项内容是形式审查的核心和重点。特许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只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连续性负审查责任。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审核的基本制度

(一)两级备案制度

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备案工作。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跨省经营的特许企业进行备案,鉴此,境内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境外企业的备案工作仍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逐级审核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均须经备案材料审查机关主管处室的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负责人逐级、逐项审核。

(三)签名制度及材料存档制度

特许人提交的材料,均实行经办人、处长、厅(委)或司(局)领导的签字制度。同时,所有审核材料通过编号长期归档保存,可以有效地保障对审核行为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跟踪监管,也保证特许人备案信息有据可查。

(四)网上公告制度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备案和撤销备案的特许人信息,均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告,同时接受公众和行业的监督。

第二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对境内特许人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特许人备案资料的网上审核;备案机关公告。

第一节特许人登录号的发放

一、要求特许人领取登录号时提交的材料

为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备案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备案机关设置了三种登录号的领取方式,即特许人自己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或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备案机关应告知特许人可任选其中一种。

二、对获取登录号提交基础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营业执照副本。审核要点为:

1、营业执照的种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种;

2、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成立日期至少应当满一年;

3、营业执照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备案上一年度年检;

4、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项目;如果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上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副本应记载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三)政府机关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审核要点为:

1、证书记载的经营资源权利人(或许可使用授权书中的被许可人、经营资源核准转让证明中的受让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2、经营资源权利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如已届满,应查看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期限延展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与初始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号应当一致;

3、特许人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

(1)许可人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申请人一致;

(2)许可使用期限应当在权利有效期以内;

(3)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基本情况应当与经营资源证书记载一致;

4、经营资源的核准使用范围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相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要点为:

1、被许可人应当与特许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相符;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规定,批准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或须定期检验的,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或载有检验合格标志;

3、根据目前的备案实践,本条所指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我国入世承诺中未完全开放的领域,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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