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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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矿业权人(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建设单位(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因乙方拟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该工程项目与甲方的探矿权存在重叠。为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友好协商,就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依法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手续(见附件)。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启动压覆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工作,由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压覆的资源量和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以该评估价值为基础对甲方依法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就所压覆资源储量已缴纳的资源价款;
(2)甲方就所压覆矿产资源的勘查投入、已建的生产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3)压覆矿产资源的预期利益价值;
(4)甲方因矿产压覆,办理矿业权变更、注销手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5)因压覆矿产事宜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乙方须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工作,并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补偿款。每逾期1日,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总额的 %的违约金。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安全生产。若在压覆的探矿权范围内因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引发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通知
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天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七、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
式份,每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