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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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本局(公司)安防设备设施的有效维护管理,保障安防设施的良好正常运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

3.0定义

所称安防设备设施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设备设施本身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监控、实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包括生产现场、办公区域的各类监视器、自动报警设施、消防设备、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避雷装置等

4.0 职责

4.1市局(公司)安保部门是全市烟草系统安防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4.2各使用单位和部门是所辖区内的安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安防设施的全面管理,包括维护保养、维修、检测等。

4.3综合信息计划科等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性指导。

5.0 管理要求

5.1防火报警系统

5.1.1防火报警系统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控制室触动有关设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1.2 对监护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探头、喷淋探头对应部位的编排号码安全部门和值班人员应清楚明了;

5.1.3 严格按制度作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每日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5.1.3.2 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表:

a)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试验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c)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d)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做1至2次自动切换试验;

e)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半年一查)、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照明、疏散灯;

(5)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6)消防通讯设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7)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8)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f)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表:

(1)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应试验一次;

(2)除季检查内容外,对固定灭火系统可作模拟试验;

5.1.4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工程验收后,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定期进行检测、保养。投入运行满两年的,应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二年清洗一次。并作响应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合格的才能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探头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5.1.5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和检测、保养、清洗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

5.1.6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检测、保养,及报警探测器和监控探头(以下简称探头)清洗,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保养、清洗单位实施;

5.1.7保养、清洗单位应备有与被清洗探测器相同型号、规格的一定数量的周转探头,用以临时替代所保养、清洗的探头,保障保养、清洗期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探头数量较多的,应分批进行清洗;

5.1.8探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养、清洗。保养、清洗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使用单位接到告知应重新更换新的探头:

5.1.8.1放射源片严重锈蚀的;

5.1.8.2机械性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的;

5.1.8.3已被淘汰或失去清洗价值的。

5.1.9由于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线路复杂,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各生产厂的产品结构,线路型式各异,故障类型较多,所以,除一般常见故障外,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理;

5.1.10一般常见故障及其检查方法:

5.1.10.1主电源故障。查输入电源是否完好,熔丝有无烧断,接触是否不良等;

5.1.10.2备用电源故障。查充电装置、电池有否损坏,连线有无断线;

5.1.10.3探测回路故障。查该回路至火灾探测器的接线是否完好,有无火灾探测器被人取下,终端监控器有无损坏。

5.1.11误报火警。应检查该探测器的探测区域有无蒸汽、粉尘等影响探测器正常工作的干扰存在,如有,则应设法排除。对于误报频繁而又无其他干扰影响探测器的,此探测器应及时予以更换;

5.1.12一时排除不了的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维修单位,以便尽快修复,恢复正常工作。

5.2防盗报警系统

5.2.1严格按制度作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每日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5.2.1.2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表:

a)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试验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c)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做1至2次自动切换试验。

5.2.2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表: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应试验一次;并作响应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合格的才能继续使用,不合格的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5.2.3由于防盗自动报警设备线路复杂,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各生产厂的产品结构,线路型式各异,故障类型较多,所以,防盗自动报警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理;

5.2.4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检测、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保养、清洗单位实施;

5.2.5保养、维修单位应备有与被保养、维修探测器相同型号、规格的一定数量的周转探头,用以临时替代所保养、维修的探头,保障保养、维修期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探头数量较多的,应分批进行保养、维修。

5.3 视频监控系统

5.3.1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验收后,视频监控系统的所有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定期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并作响应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合格的才能继续使用,不合格的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5.3.2每日检查视频监控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每周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做1至2次自动切换试验;每季度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

5.3.3由于视频监控设备线路复杂,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各生产厂的产品结构,线路型式各异,故障类型较多,所以,视频监控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理;

5.3.4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检测、保养,及报警探测器和监控探头(以下简称探头)清洗,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保养、清洗单位实施;

5.3.5保养、清洗、维修单位应备有与被保养、清洗、维修探测器相同型号、规格的一定数量的周转探头,用以临时替代所保养、清洗、维修的探头,保障保养、清洗、维修期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探头数量较多的,应分批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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