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干部任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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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干部任职前

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厅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行为,依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任命担任正处级和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试时间为任职公示后、正式任职前,具体时间以厅人事教育处通知为准。

第四条考试工作由厅法规处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确定考试人员、时间,运用考试结果;厅法规处负责试卷编制、阅卷评分,并将考试结果反馈厅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党委负责监考。

第五条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有关行政法等。

第六条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

(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

(三)拟任职前一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考试合格的;

(四)任前三年内取得本科及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学位)的。

第七条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时间90分钟,实行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合格。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

第八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务人员应当恪守纪律,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监考人员应当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条阅卷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不得循私舞弊。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书面向考试组织者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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