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账户管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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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账户管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商品交换活动空前活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的促进作用,但通过银行的各种方式洗钱犯罪活动也呈不断滋长蔓延态势,给金融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作为基层银行机构,更是处在反洗钱的最前沿,它连接支持交易的起点和终点,处于反洗钱的关口。因此,研究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是堵住黑钱流入银行系统入口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对反洗钱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查清洗钱犯罪方式,明确银行账户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第一道防线
通过我们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洗钱犯罪活动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达到洗钱的目的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
(一)洗钱犯罪在银行结算账户准入阶段表现方式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准入过程中,非法资金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进入金融机构,投入到清洗系统的阶段。在此阶段洗钱资金的运用主要表现为所示七种形式。分别是:1.以匿名、假名、丧失公民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存储业务;2.以合伙、入股、租借他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3.成立空壳公司取得法人资格;4.利用银行贷款以非涛财产抵押办理贷款;
5.利用支票、本票办理异地跨行零兑业务;
6.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利用银行提供的理财金融眼务办理业务;
7.伪造商业票据,通过信用证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办理业务。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准入过程中,我们要对五种不正常的开户现象应引起高度关注:开户单位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异地办理开户手续、存款人与其身份证明不符、急切想办理金融业务、办理贷款抵押的财产登记与贷款者本人身份证明不符。
(二)洗钱犯罪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阶段表现方式
在此阶段洗钱犯罪将犯罪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利用错综复杂的资金运用,来分散、集合资金,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此阶段洗钱资金运用主要表现形式为:通
过银行结算账户直接办理大额转账业务,不断买进、卖出各种金融理财产品,资金对转短期内归还贷款,将贷款资金转移以房产及其他实物归还贷款,频繁办理与大额支付交易金额接近但低于此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等方式,给自己其他所拥有或控制的账户、银行卡等后,以频繁办理与大额现金标准接近但低于大额标准的现金业务,在不考虑收益情况下变卖各类理财产品,兑付资金及直接购买理财产品,如物业、股票、金银、古董等达到洗钱的目的。
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五种反常的账户使用行为应引起高度关注:无法提供或虚假提供合法的收入证明、资金汇划业务无规律性、资金周转频繁或者现金支取频繁、办理大额支付结算或现金存取款业务金额接近但低于大额标准、交易行为不考虑其收益情况。
由此可见,非法资金要进人金融机构,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是最佳途径。经过前两个阶段给不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进行“漂白”后,犯罪收益才可以自由地使用,进入资本市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或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资金交易,融入合法资金流中的非法资金才具有隐蔽性,才能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二、查找问题及难点,正视目前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
一是《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一分为二”:即个体工商户既可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可相互转账,容易造成对个体工商户资金流动的监控失灵。二是在规定提供的申请开户材料中,没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客户个人详细资料情况,而银行也只是凭开户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不利于监管机构“了解客户”,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二)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没有统一起来
根据现行的账户管理规定和管理办祛,一户企业或个人根据具体需要和相关情况,都能够开设一个以上多个本币或外币账户,而当前各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对私业务以及外币业务大多是属于多个部门分头管理,公私业务、本外币业务监管存在某种隔断现象。一是由于个人结算账户数量的不惟一性和允许异地开户,违法者往往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进行违法活动,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传递处理
人为分离,难以掌握可疑资金的整个流转过程。二是目前账户统计报表项目与各银行会计科目不存在对应关系,账户统计报表只反映某一项目的当期余额数,而不反映这一项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即资金流动情况,因而不利于对企业整体收支情况的掌握和了解,难以发挥监管的作用。三是对同一经济主体本外币没有统一监管手段,一个经济主体多头开户,使得结汇资金与账户资金能够交叉混合使用,难以分辨掌握不法资金性质。
(三)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衔接不够
受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交易中现金的交易量占了很大比重。由于现金管理和账户管理存在衔接不够的问题,往往使犯罪分子利用账户管理的漏洞达到现金洗钱目的。一是现金管理重支轻收,即除单位银行卡账户和业务支出专用账户规定不得缴存现金外,其余账户均可办理现金缴存业务。二是对撤销账户是否可以支取现金未作规定。存款人在现金支取受到约束或监控的情况下,为达到某种目的,完全可以采取撤销账户的形式来支取现金。
(四)银行执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到位
基层商业银行作为现金交易中心和支付结算枢纽的性质决定了其处于反洗钱最前沿的地位,开销户管理是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关口,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执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到位情况:一是由于基层商业银行经营水平不高,业务品种单一,仍未摆脱“存款立行”的经营策略,为吸收存款而放宽开户条件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基层商业银行没有真正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使得严格客户身份认证、深人了解客户、识别客户及业务风险度等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到实处。三是由于基层商业银行临柜人员工作疏忽,或基于客户反映强烈而怕失去客户等原因,导致资料不齐或证件不符现象。四是银企对账效率低,时效性不强,对账控制与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落实有序账户管理,加强结算账户管理,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一)落实有序账户管理制度,防止洗钱资金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入
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规范金融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存款人违规“多头开户”行为,起到“源头治理”的效应。但是在现阶段,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反洗钱的第一道门槛,要及时预防和制止非法资金融入支付结算系统,避免洗钱资金在国际范围内流动并合法化,要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