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合同结算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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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操作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开发项目的设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结算。
2.操作程序
2.1资料准备阶段
2.1.1 结算所需的资料
2.1.2 项目公司成本部编制年度结算计划,经总经办成员会签后报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2.1.3 项目公司成本部按计划下发《结算通知单》(见附件2),组织施工单位召开结算大会,宣讲结算要求,工程部函告施工单位提交三套结算资料。
2.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按照结算计划时间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单》(见FB1)移交给成本部。
2.1.5 项目公司成本部对工程部提交的结算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未按要求提交的,退至工程部进行整改。
2.2结算审核阶段
2.2.1 项目公司成本部在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前安排一审造价咨询公司对本结算进行图纸计算,待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后,一审造价咨询公司负责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有针对性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出具一审审计报告。一审造价咨询单位将一审审计报告、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上报项目公司成本部进行二审(原则上固定单价合同须经一审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公司成本部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一审审核)。
2.2.2 项目公司成本部对一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二审初步审定价,并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项目公司流转)》(见FB2)(审批表中须列明自持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结算金额),提交相关部门及工程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会签后,交总经理审批,《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见FB4)和《二审结算汇总表》(见FB5)须让施工单位签章,提交三审的结算项目公司暂不作签章,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结算直接完成双方签章手续。
2.2.3 项目公司成本部按三级审核范围将全部结算资料按附件1《结算资料管理细则》进行装订报成本管理中心审核;
2.2.4 成本管理中心组织完成结算三级审核(自行审核或外审)及审批流程,出具《工程结算审批表(总部流转)》(见FB3),连同结算资料返还项目公司成本部。
2.2.5 项目公司成本部根据集团总部批复的《工程结算审批表(总部流转)》,与合同相对方签署
《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见FB4),完成签章手续。
2.2.6 所有结算在审批表中备注栏须注明本合同对应的施工面积,及单方造价指标,必要的情况下可另附页进行指标情况说明。
2.2.7 《工程结算审批表(项目公司流转)》中相关副总签字栏须由项目公司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成本副总签字,如为设计合同结算还需设计副总签字,最终审批人为项目总经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中建设单位代表为成本副总签字。
2.3备案阶段
2.3.1 所有结算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签署后,项目公司成本部5天内以OA形式提交《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和《工程结算审批表》扫描件报成本管理中心,完成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经理须将OA转发至中心档案员处备案,全套结算资料由项目公司成本部归档,项目经营期结束后所有结算资料移交成本管理中心归档。
2.3.2 凡正在结算阶段或结算完毕的合同付款,必须以《工程结算审批表》和《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为依据。
2.3.3 对于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结算,完成双方确认(此时不应进行双方签章)后须完成OA报备流程、确认集团不进行三审抽查后方可与对方进行双方签章确认及后续付款。
3.工作要点
3.1计划管控
3.1.1 项目公司成本部编制年度结算计划上报集团成本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3.1.2 项目公司成本部根据年度结算计划每月 25 日前编制调整下月《工程结算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表》(见FB),上报成本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审批流程见附表)
3.1.3 项目公司实际未按照计划时间报审的合同结算,成本管理中心将顺延对该合同结算的三级审核与批复,同时对项目公司当月结算完成率进行考核;对于未列入计划的合同结算,成本管理中心将不予安排审核与批复。
3.2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3.2.1 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
3.2.2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3.2.3 结算工程量的审查
a) 逐项审查结算工程量计算书;
b) 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准,竣工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但可以参考;
c) 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表达不清之处,成本部人员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3.2.4 严格按合同计价约定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a) 单价审查
1)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相似子目、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b) 总价审查
依据合同约定复核结算总价。审核及核对结算书,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c) 审查工程价款增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2.5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审核总价 5% 的造价咨询酬金由项目公司支付,若 >5%,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由承包单位支付;若≥ 10%,承包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项目公司可进一步扣款,直至取消今后对全集团工程的投标资格(应在《工程结算通知单》强调此内容)。
3.2.6 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反索赔工作:
a)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b)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c)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d)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
e)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有效;
f)索赔责任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任的索赔额。
3.3三级审核的工作要点
3.3.1 项目公司在与工程类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对结算三级审核的时间、流程、结果等影响进行约定,规避法律风险;
3.3.2 结算三级审核的核减额,如:
a) 核减额≤2%的,视为正常范围;
b) 核减额>2% 但≤3% 的,视为超常,对项目公司成本负责人发出工作提示,项目公司应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相关责任;
c) 核减额>3% 但≤5% 的,视为严重超常,对项目公司成本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的违约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今后承接全集团造价咨询业务的资格;
d) 核减金额>5%的,视为异常严重超常,对项目公司成本负责人给予处罚,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今后承接全集团造价咨询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