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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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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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 发 价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限 制 或 其 他 更 改 的 答 复 %即 为 拒 绝 该 项 发 价 %并 构 成 还 价 &
!’#但 是%对 发 价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的 答 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 件 在 实 质 上 并 不 变 更 该 项 发 价 的 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 延 的 期 间 内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通 知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外 %仍 构 成 接 受 & 如 果 发 价 人 不 做 出 这 种 反 对 %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 为准&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订 立 合 同 的 建 议 " 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 旨 "即 构 成 发 价 #一 个 建 议 如 果 写 明 货 物 并 且 明 示 或 暗 示 地 规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或 规 定 如 何 确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即 为 十 分 确 定 #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购供私人+家 人 或 家 庭 使 用 的 货 物 的 销 售)除 非 卖 方 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 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 由 拍 卖 的 销 售 % ",$根 据 法 律 执 行 令 状 或 其 他 令 状 的 销 售 % "-$公 债 +股 票 +投 资 证 券 +流 通 票 据 或 货 币 的 销 售 % ".$船 舶 +船 只 +气 垫 船 或 飞 机 的 销 售 % "/$电 力 的 销 售 ’ 第三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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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 果 这 些 国 家 是 缔 约 国 %或 "&$如 果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当 事 人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事 实 )如 果 从 合 同 或 从 订
第二十条
!"#发 价 人 在 电 报 或 信 件 内 规 定 的 接 受 期 间 %从 电 报 交 发 时 刻 或 信 上 载 明 的 发 信 日 期 起 算 %如 信 上 未 载 明 发 信 日 期 %则 从 信 封 上 所 载 日 期 起 算 &发 价 人 以 电 话 $电 传 或 其 他 快 速 通 讯 方 法 规 定 的 接 受 期 间 %从 发 价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时 起 算 & !参 见 合 同第 ’+条#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则 以 与 合 同 及 合 同 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 地 为 其 营 业 地$但 要 考 虑 到 双 方 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 情况+ !,#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营 业 地 $则 以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为 准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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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上 一 款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声 明 和 其 他 行 为 $应 按 照 一 个 与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同 等 资 格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中 $应 有 的 理 解 来 解 释 &
!’#在确定一方当事人 的 意 旨 或 一 个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应 有 的 理 解 时 $应 适 当 地 考 虑 到 与 事 实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包 括 谈 判 情 形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任 何 习 惯 作 法 %惯 例 和 当 事 人 其 后 的 任何行为&
第九条
一 项 发 价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于 拒 绝 通 知 送 达 发 价 人 时 终止%!参见合同第 &.条#
第十八条
!"#被 发 价 人 声 明 或 做 出 其 他 行 为 表 示 同 意 一 项 发 价 $即 是 接 受 $缄 默 或 不 行 动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
!&#接 受 发 价 于 表 示 同 意 的 通 知 送 达 发 价 人 时 生 效 %如 果 表 示 同 意 的 通 知 在 发 价 人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如 未 规 定 时 间 $在 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 曾 送 达 发 价 人$接 受 就 成 为 无 效$但 须 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 括 发 价 人 所 使 用 的 通 讯 方 法 的 迅 速程度%对口头发 价 必 须 立 即 接 受$但 情 况 有 别 者 不 在 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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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未订立合 同 之 前$发 价 得 予 撤 销$如 果 撤 销 通 知 于 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发 价 不 得 撤 销 ’ !(#发价写 明 接 受 发 价 的 期 限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表 示 发 价 是 不可撤销的)或!参见合同第 "*+",条# !-#被 发 价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该 项 发 价 是 不 可 撤 销 的$而 且 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有 关 货 物 价 格 $付 款 $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 $交 货 地 点 和 时 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或 解 决 争 端 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发 价 的 条 件& !参见合同第 ()*("条#
&)(非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建 议 "仅 应 视 为 邀 请 做 出 发 价"除 非 提 出 建 议 的 人 明 确 地 表 示 相 反 的 意 向# &参见合同第 ’*+’,条(
第十五条
&’(发 价 于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时 生 效 # &)(一 项 发 价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得 予 撤 回 "如 果 撤 回 通 知 于 发 价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之 前 或 同 时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 &参 见 合 同第 ’-+’.条(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 意 的 任 何 惯 例 和 他 们 之 间 确 立 的 任 何 习 惯 做 法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另 有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视 为 已 默 示 地 同 意 对 他 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 惯例$而这种惯例$在 国 际 贸 易 上$已 为 有 关 特 定 贸 易 所 涉 同 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 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 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 顾 到 不 同 的 社 会.经 济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统 一 规 则 )将 有 助 于 减 少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障 碍 )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在 计 算 接 受 期 间 时 %接 受 期 间 内 的 正 式 假 日 或 非 营 业 日 应 计 算 在 内 &但 是 %如 果 接 受 通 知 在 接 受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天 未 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 天 在 发 价 人 营 业 地 是 正 式 假 日 或 非 营 业 日 %则 接 受 期 间 应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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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订 于 维 也 纳 "#$$年 "月 " 日生效’"#$"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表签署本公约)"#$*年 "+月 ""日交存核准书’核 准 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 "条第 "款!,-.第 "" 条及与第 ""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凡 本 公 约 未 明 确 解 决 的 属 于 本 公 约 范 围 的 问 题 "应 按 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 则 来 解 决"在 没 有 一 般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则 应 按 照 国 际 私 法 规 定 适 用 的 法 律 来 解 决 !
第八条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一 方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声 明 和 其 他 行 为 "应 依 照 他 的 意 旨 解 释 "如 果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者 不 可 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 同 时)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任 何 交 易 或 当 事 人 透 露 的 情 报 均 看 不 出 )应 不 予 考 虑 ’
"*$在 确 定 本 公 约 的 适 用 时 )当 事 人 的 国 籍 和 当 事 人 或 合 同 的 民 事 或 商 业 性 质 )应 不 予 考 虑 ’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 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不 适 用 本 公 约 "或 在 第 十 二 条 的 条 件 下 " 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在 解 释 本 公 约 时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约 的 国 际 性 质 和 促 进 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销售合同无 须 以 书 面 订 立 或 书 面 证 明$在 形 式 方 面 也 不 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 何方法证明&!参见合同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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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 一 条!第 二 十 九 条 或 第 二 部 分 准 许 销 售 合 同 或 其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或 者 任 何 发 价 !接 受 或 其 他 意 旨 表 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 出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适 用"如 果 任 何 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 明 的 一 个 缔 约 国 内 "各 当 事 人 不 得 减 损 本 条 或 改 变 其 效 力 # 第十三条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书 面 %包 括 电 报 和 电 传 # &参 见 合 同 第 ’’条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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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特 别 是 "本 公 约 除 非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 与以下事项无关#
$%&合同的效 力"或 其 任 何 条 款 的 效 力"或 任 何 惯 例 的 效 力’Baidu Nhomakorabea
$(&合 同 对 所 售 货 物 所 有 权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 第五条
"0$供 应 尚 待 制 造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的 合 同 应 视 为 销 售 合 同 )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 分重要材料’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 应 货 物 一 方 的 绝 大 部 分 义 务 在 于 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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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如 果 根 据 该 项 发 价 或 依 照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习 惯 作 法 或 惯 例 $被 发 价 人 可 以 做 出 某 种 行 为 $例 如 与 发 运 货 物 或 支 付 价 款 有 关 的 行 为 $来 表 示 同 意 $而 无 须 向 发 价 人 发 出 通 知 $则 接 受 于 该 项 行 为 做 出 时 生 效 $但 该 项 行 为 必 须 在 上 一 款 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参见合同第 &"+&/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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