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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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挂名卯薄”的初衷。到了清代,投身胥吏的好处恐怕远不限于此。本来按照明初徭役之法,是可以“银、力差从所便”的,但由于力差只能支应地方,而不可能直接转化为中央财政。因此,明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一条鞭法”的实施,力差逐渐为银差所取代。清代因之,并且在清初,作为地方存留银的部分被中央大量裁减,这也许不失为清初弥补因战争而造成的国库空虚的有效措施,但却给地方财政造成了莫大的困难。于是,地方官要么采取虚报少报田亩、人丁户数等手段,要么通过苛征和额外加派的办法把自己的困难转嫁给农户。以廉洁著名的康熙灵寿知县陆陇其曾描述当时的状况说:“……以上悉依万历年间刊定条鞭之赋役书,盖因本朝赋役皆照万历年间赋役书……自存留钱粮尽裁充饷以后,州县有司省无可省,积无可积,非百事俱废,势必问之鸠形鹄面之民……不得不私派之民。”[14](卷四,《田赋上》) 当然,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通过赋税的具体执行者胥吏来实现。于是,诸如“胥吏作弊,撒造花名斗升合勺零碎量收,加多取耗,从中染措,多收票钱,不饱不休,又有托名垫完加倍折收,每石需钱三千文,每斗三百五六十文”[15](卷五,《食货》) 之论,于当时方志官皆有所见。胥吏也因之常被世人唾骂为“肆其蚕食,民何由安”的虎狼。甚至充吏者自己也有感慨“后悔不已”之人[16]。但无论如何,我们看到,是明末清初地方财力拮据的现实和赋役制度的变革给胥吏提供了机会,使投充胥吏者给自己及其家族带来了莫大的经济利益。据说不少胥吏“一岁所省,不减百金”[13](卷四一六, 《摘陈边计民艰疏》),以至竟有积资数十万两,成为一方地主者, 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均堪称炙手可热[17]。
综上来看,清代的胥吏投充,尽管不能排除清浊流之分,但恐怕也并非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是企求“入仕”者所鄙弃的选择,其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投充胥吏的原因及其地位
胥吏社会地位的变化从明清胥吏投充捐纳金额的变化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明吕坤说:“盖欲充吏,断非纳银பைடு நூலகம்得。若以挂名卯薄,则一经上纳,本身虽系万金之家,既不坐差,反免一丁,更无分毫力役,故家有银十五两者,为保产免役之计,何不上纳为吏。”[13](卷四一六,《摘陈边计民艰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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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幕友
如前所述,关于幕友,郑天挺、缪全吉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均已有过较深论述。因此,本文也不再涉及幕友的人事或馆务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仅就其形成、社会地位变化及其在地方政务中的作用做进一步探讨。
1.幕友制度的形成
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实现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必然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系统。然而,自秦以来,尤其是在逐渐地建立健全科举取士制度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按人口比例算是少而又少的。于是我们注意到,在中国的封建官僚组织系统里,始终掺杂着一类没有官位,却能够一方面主掌地方事务,一方面又能沟通地方绅衿的另一群人。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代幕府趋向制度化以来(注:幕府制度并不是一种严谨的说法,但在清代以其实际构成的幕友与官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是无待朝廷典章之规定的制度。对此前辈学者郑天挺、缪全吉等人均有过讨论。),在地方政府之中实际形成了官僚、幕友、胥吏这样一种三维体系。它在世界性地踏入工业化时代时,仍然能够使中国社会保持相对稳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探讨清代地方官、幕友、胥吏三个阶层的形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地方政府的运作,对认识清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征或许不无帮助。
从定制来看,吏役本来应该是一种义务,但是,随着胥吏权益的扩大,到了明代中后期,吏职被视为肥缺,自愿投充者日增,于是形成了不成文的充吏者捐纳之例。嘉靖南宫县知县叶恒嵩对当时的状况也有描述:“自大司农告竭,卖官鬻吏之令屡下,富农巨商争相输粟纳银,为良家,为郡邑掾胥。”[6](卷二,《田赋》) 明隆庆辽东巡抚都御史魏学也曾上言:“本镇自开纳例行,卫所军舍余丁多援纳吏役,规免徭赋。”[7](卷九,隆庆元年六月) 到了明季,捐纳之额更高,自初年之几十两,中叶之几百两以致季世之几千两,以致形成胥吏佥充,貌似义务,而实为行市的局面[1](p.97)。
一、关于胥吏
关于胥吏的研究,在中国政治史、制度史以及赋役制度等研究中早已引起人们的重视。60年代末,即有台湾学者缪全吉的《明代胥吏》问世[1], 而后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又著有《清代的胥吏与幕友》一文[2](卷一四)。1994年又出版了北京师范大学赵世瑜的专著《吏与传统社会》[3]。他们皆较详尽地介绍了胥吏的产生、作用以及弊害等内容。此外,郑天挺在讨论幕友时,对此也有涉及[4]。为避免重复,本文尽可能省略有关胥吏的概念性叙述,仅就清代胥吏的状况及在行政体制中的地位作进一步考察。此外,关于此类人的称呼,因有掾吏、书吏、司吏、典吏、都吏、通吏、狱典、撰典、攒典、驿吏、提控等,如果再加上“供奔走驱使,勾摄公事”的皂隶、快手、弓兵、仵作、门子、库子、斗级等役职,较难把握。因此,除史料照引之外,本文按近年来学术界的习惯,采用胥吏一词,用以囊括吏役之各级各等。
1.清代胥吏的投充经纬及其来源
清代胥吏的来源基本上沿袭明代旧制。明代的胥吏投充大概有两条途径:一为佥充,一为谪充。关于佥充,《大明会典》中有明确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家身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洪武二十八年又奏准:“正军户,五丁以上可佥一丁充吏,四丁不佥!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人户,四丁以上可佥一丁,三丁不佥;民户,两丁识字,可佥一丁。”[5](卷八,《吏部七,吏役参拨》)
至于另一种谪充,当初乃是对职官、举、监、生员的一种处罚。如明初定制:如洪武十六年,“岁贡不中者罚充吏”。二十六年,“岁贡生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二十八年,“初试不中者遣复学停廪肄业,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5](卷七七)。然而, 这种情况到了中期以后则有了较大的变化,竟有“幸此为进身之阶者”,以至“效仿成风”。成化五年二月御史陈炜的奏章称:“原奉敕生员考不中者充吏,臣惟生员与吏典地位悬隔,其不中者充吏以辱之,是诚激昂振励之良法。但其中顽愚不立者,幸此为进身之阶,以至年幼质敏者亦被移习,效仿成风,恬不知耻。乞敕该部定议,今后廪膳生员考退者,不分年岁久近,俱免充吏,悉发为民,礼部复奏,谓宜从所诣,上是之。”[11](卷六三) 清代此风尤盛,以至一些生员“幸充吏之例为进身之阶”。充吏成了生员“弃儒从公”的另一条出路,致使朝廷不得不“凡佥吏典画结状,必云并无过犯及并非生员监生,乃得供役,是则不许生员监生为之者也”[12](卷九,《吏书第一》)。这说明与明初的定制已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况。
第一,随着教育的发展及普及,自明代开始,科举与宋、元相比已有变化,生员经过初级考试进入官学后,即取得生员资格,并在原则上终身保有其身份,而宋元时会试落第后又必须从州试开始。到了清代,进一步修正学校制度,即生员资格取得后,不仅终其一生,而且享有“准官僚”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以下特权。(1)具有参加乡试的资格;(2)可作为贡生,进学国子监;(3)可着用相当于九品官的服装。具有准官僚的人格,不能轻易逮捕监禁;(4)免除本人的所课徭役[21]。据说明初生员人数不过三万人,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045%,而清初竟达到五十余万,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3%,增加了7倍左右。与此相反,清初的官僚额数不仅没有增加,却做了适当的裁减[22](卷一,《生员论》)[23]。因此,这样一个人数较多,且在政治、文化、经济上都享有特权的阶层,势必要另辟入世之途。事实上多数幕友都有“屡试不第”的经历,以至出现诸如“绝意科举”而希望“从名公卿,执笔充书记,以文章见用于时”者[24](外篇三,《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应该不是个别偶然的现象。乾隆四十四年浙江学政于敏中因“浙省生员游幕在外,欠考者七十余人”,而上言“请定限咨催回籍补考”[25](卷二一,《于敏中》),对以上推断也是一个很好的注释。
清代幕友所掌,大抵可以和前代佐杂相类比,但地位完全不同。前者“均不足以语国章朝政”,而后者竟享有“隆其礼貌,优其饩廪,尊之为宾师”[18](p.233) 之誉。一般说来,这些人是有师承关系的,师徒相授称为幕学,主要讲授“刑名”“钱谷”两方面的业务知识。幕友从幕,主要也是在这两方面协助地方官处理事务。但是,雍正朝以后,幕友人数增加,相当广泛地存在于各层衙门之中,工作自不限于“刑名”、“钱谷”。得倚重者上达官僚,下通胥吏,成为地方政府中不可须臾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所及史料之中,尚未发现对从幕者的具体要求和采用标准,似乎只是凭长官的“深信不疑”[19](元年三月乙酉)。再考察幕友的出身,也只能约略知道“惟幕友中多科名途中之人”[20](p.58)。虽然《清会典》中有一些关于幕友的回避、举荐、报部等规定与限制,但终难明其来龙去脉。我对这一既存事实有如下考虑。
至于所纳金额尚未见史书明确记载。康熙朝进士储方庆在其《驭吏论》中说:“吏胥之役,不过入数十金,数百金之资于官已耳。”[10](卷二四) 足见捐纳金额在清初已然不低。如果按前引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提到的数额推算,督、抚、司三股之一的纸札之费即有二千八百余两,那么,督抚衙门一年可收纸札之费即有八千四百余两。这里需要顺便提及的是,这条史料同时说明清代胥吏捐纳尽数归于地方,且已构成地方官收入的相当成分。因此,这是不是康熙年间改援纳为召募旋又改回的理由尚有待考证,故于《清会典》中不再见其数目。据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考证,在雍正朝胥吏的平均捐纳银数在三百两左右[2]。
入清以来,虽然康熙二年曾经一度复准:“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但六年又复准“内阁供事暨各衙门书吏召募考补,或贴写内遴选掣补”。十四年又题准:“书吏承充仍照旧例援纳。”雍正二年及乾隆三十九年又分别两次题准“至贴写、帮差人等,亦择忠诚朴实之人充役”;吏缺“即照各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补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可见, 在清代胥吏的纳充事实上仍然是沿用明制。除了朝令以外,在一些奏章中也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如雍正五年二月一日,广东布政使常赉的《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即提到:“投充吏役给发执照,向有督、抚、司纸札之费,今亦照股分银二千八百余两。”[9] 同年闰三月初七,苏州巡抚陈时夏的《请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中也提到:“窃照定例,各衙门吏攒,历事五年役满,情愿捐纳者,捐银选职。”[9] 这里所谓的“窃照定例”,应该是指清初的“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以来,本始于役法的吏役,到了明季及清初不过是只存其名而已,更无佥充召募之实。如果说清较之明代在胥吏纳充时有所变化的话,并不是改援纳为召募,而是给胥吏的继承提供了更多的方便。甚至可以说,已然存在的胥吏继承问题,到了清代更趋向合理化。到了道光朝,福建漳州知府周镐已明确地看到了这一事实:“书缺买定也,某书管某县,某吏值某科,皆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州县特其佃户耳。买定之后,则以此缺为传家之宝。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即或因事革除而易名顶替者,仍其人也。”[10](卷二四,《上玉抚军条议》)
明代的胥吏佥充条例中即有“能书者选用”,清代又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文理通顺”,“有熟于律例,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县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拔补:……其各省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当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同乡甘结,开明年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部拔用”[5](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之定制。将这些规制与前述援纳综合考虑, 我们大致可以了解投充胥吏者,“大抵皆有产业之人也”。“一无恒产之民,不但不能挂名于官,并书役亦不肯与之为俦”[10](卷二四,《复陈书吏不必定额疏》)。
综上来看,清代的胥吏投充,尽管不能排除清浊流之分,但恐怕也并非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是企求“入仕”者所鄙弃的选择,其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投充胥吏的原因及其地位
胥吏社会地位的变化从明清胥吏投充捐纳金额的变化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明吕坤说:“盖欲充吏,断非纳银பைடு நூலகம்得。若以挂名卯薄,则一经上纳,本身虽系万金之家,既不坐差,反免一丁,更无分毫力役,故家有银十五两者,为保产免役之计,何不上纳为吏。”[13](卷四一六,《摘陈边计民艰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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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幕友
如前所述,关于幕友,郑天挺、缪全吉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均已有过较深论述。因此,本文也不再涉及幕友的人事或馆务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仅就其形成、社会地位变化及其在地方政务中的作用做进一步探讨。
1.幕友制度的形成
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实现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必然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系统。然而,自秦以来,尤其是在逐渐地建立健全科举取士制度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按人口比例算是少而又少的。于是我们注意到,在中国的封建官僚组织系统里,始终掺杂着一类没有官位,却能够一方面主掌地方事务,一方面又能沟通地方绅衿的另一群人。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代幕府趋向制度化以来(注:幕府制度并不是一种严谨的说法,但在清代以其实际构成的幕友与官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是无待朝廷典章之规定的制度。对此前辈学者郑天挺、缪全吉等人均有过讨论。),在地方政府之中实际形成了官僚、幕友、胥吏这样一种三维体系。它在世界性地踏入工业化时代时,仍然能够使中国社会保持相对稳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探讨清代地方官、幕友、胥吏三个阶层的形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地方政府的运作,对认识清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征或许不无帮助。
从定制来看,吏役本来应该是一种义务,但是,随着胥吏权益的扩大,到了明代中后期,吏职被视为肥缺,自愿投充者日增,于是形成了不成文的充吏者捐纳之例。嘉靖南宫县知县叶恒嵩对当时的状况也有描述:“自大司农告竭,卖官鬻吏之令屡下,富农巨商争相输粟纳银,为良家,为郡邑掾胥。”[6](卷二,《田赋》) 明隆庆辽东巡抚都御史魏学也曾上言:“本镇自开纳例行,卫所军舍余丁多援纳吏役,规免徭赋。”[7](卷九,隆庆元年六月) 到了明季,捐纳之额更高,自初年之几十两,中叶之几百两以致季世之几千两,以致形成胥吏佥充,貌似义务,而实为行市的局面[1](p.97)。
一、关于胥吏
关于胥吏的研究,在中国政治史、制度史以及赋役制度等研究中早已引起人们的重视。60年代末,即有台湾学者缪全吉的《明代胥吏》问世[1], 而后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又著有《清代的胥吏与幕友》一文[2](卷一四)。1994年又出版了北京师范大学赵世瑜的专著《吏与传统社会》[3]。他们皆较详尽地介绍了胥吏的产生、作用以及弊害等内容。此外,郑天挺在讨论幕友时,对此也有涉及[4]。为避免重复,本文尽可能省略有关胥吏的概念性叙述,仅就清代胥吏的状况及在行政体制中的地位作进一步考察。此外,关于此类人的称呼,因有掾吏、书吏、司吏、典吏、都吏、通吏、狱典、撰典、攒典、驿吏、提控等,如果再加上“供奔走驱使,勾摄公事”的皂隶、快手、弓兵、仵作、门子、库子、斗级等役职,较难把握。因此,除史料照引之外,本文按近年来学术界的习惯,采用胥吏一词,用以囊括吏役之各级各等。
1.清代胥吏的投充经纬及其来源
清代胥吏的来源基本上沿袭明代旧制。明代的胥吏投充大概有两条途径:一为佥充,一为谪充。关于佥充,《大明会典》中有明确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家身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洪武二十八年又奏准:“正军户,五丁以上可佥一丁充吏,四丁不佥!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人户,四丁以上可佥一丁,三丁不佥;民户,两丁识字,可佥一丁。”[5](卷八,《吏部七,吏役参拨》)
至于另一种谪充,当初乃是对职官、举、监、生员的一种处罚。如明初定制:如洪武十六年,“岁贡不中者罚充吏”。二十六年,“岁贡生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二十八年,“初试不中者遣复学停廪肄业,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5](卷七七)。然而, 这种情况到了中期以后则有了较大的变化,竟有“幸此为进身之阶者”,以至“效仿成风”。成化五年二月御史陈炜的奏章称:“原奉敕生员考不中者充吏,臣惟生员与吏典地位悬隔,其不中者充吏以辱之,是诚激昂振励之良法。但其中顽愚不立者,幸此为进身之阶,以至年幼质敏者亦被移习,效仿成风,恬不知耻。乞敕该部定议,今后廪膳生员考退者,不分年岁久近,俱免充吏,悉发为民,礼部复奏,谓宜从所诣,上是之。”[11](卷六三) 清代此风尤盛,以至一些生员“幸充吏之例为进身之阶”。充吏成了生员“弃儒从公”的另一条出路,致使朝廷不得不“凡佥吏典画结状,必云并无过犯及并非生员监生,乃得供役,是则不许生员监生为之者也”[12](卷九,《吏书第一》)。这说明与明初的定制已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况。
第一,随着教育的发展及普及,自明代开始,科举与宋、元相比已有变化,生员经过初级考试进入官学后,即取得生员资格,并在原则上终身保有其身份,而宋元时会试落第后又必须从州试开始。到了清代,进一步修正学校制度,即生员资格取得后,不仅终其一生,而且享有“准官僚”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以下特权。(1)具有参加乡试的资格;(2)可作为贡生,进学国子监;(3)可着用相当于九品官的服装。具有准官僚的人格,不能轻易逮捕监禁;(4)免除本人的所课徭役[21]。据说明初生员人数不过三万人,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045%,而清初竟达到五十余万,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3%,增加了7倍左右。与此相反,清初的官僚额数不仅没有增加,却做了适当的裁减[22](卷一,《生员论》)[23]。因此,这样一个人数较多,且在政治、文化、经济上都享有特权的阶层,势必要另辟入世之途。事实上多数幕友都有“屡试不第”的经历,以至出现诸如“绝意科举”而希望“从名公卿,执笔充书记,以文章见用于时”者[24](外篇三,《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应该不是个别偶然的现象。乾隆四十四年浙江学政于敏中因“浙省生员游幕在外,欠考者七十余人”,而上言“请定限咨催回籍补考”[25](卷二一,《于敏中》),对以上推断也是一个很好的注释。
清代幕友所掌,大抵可以和前代佐杂相类比,但地位完全不同。前者“均不足以语国章朝政”,而后者竟享有“隆其礼貌,优其饩廪,尊之为宾师”[18](p.233) 之誉。一般说来,这些人是有师承关系的,师徒相授称为幕学,主要讲授“刑名”“钱谷”两方面的业务知识。幕友从幕,主要也是在这两方面协助地方官处理事务。但是,雍正朝以后,幕友人数增加,相当广泛地存在于各层衙门之中,工作自不限于“刑名”、“钱谷”。得倚重者上达官僚,下通胥吏,成为地方政府中不可须臾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所及史料之中,尚未发现对从幕者的具体要求和采用标准,似乎只是凭长官的“深信不疑”[19](元年三月乙酉)。再考察幕友的出身,也只能约略知道“惟幕友中多科名途中之人”[20](p.58)。虽然《清会典》中有一些关于幕友的回避、举荐、报部等规定与限制,但终难明其来龙去脉。我对这一既存事实有如下考虑。
至于所纳金额尚未见史书明确记载。康熙朝进士储方庆在其《驭吏论》中说:“吏胥之役,不过入数十金,数百金之资于官已耳。”[10](卷二四) 足见捐纳金额在清初已然不低。如果按前引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提到的数额推算,督、抚、司三股之一的纸札之费即有二千八百余两,那么,督抚衙门一年可收纸札之费即有八千四百余两。这里需要顺便提及的是,这条史料同时说明清代胥吏捐纳尽数归于地方,且已构成地方官收入的相当成分。因此,这是不是康熙年间改援纳为召募旋又改回的理由尚有待考证,故于《清会典》中不再见其数目。据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考证,在雍正朝胥吏的平均捐纳银数在三百两左右[2]。
入清以来,虽然康熙二年曾经一度复准:“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但六年又复准“内阁供事暨各衙门书吏召募考补,或贴写内遴选掣补”。十四年又题准:“书吏承充仍照旧例援纳。”雍正二年及乾隆三十九年又分别两次题准“至贴写、帮差人等,亦择忠诚朴实之人充役”;吏缺“即照各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补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可见, 在清代胥吏的纳充事实上仍然是沿用明制。除了朝令以外,在一些奏章中也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如雍正五年二月一日,广东布政使常赉的《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即提到:“投充吏役给发执照,向有督、抚、司纸札之费,今亦照股分银二千八百余两。”[9] 同年闰三月初七,苏州巡抚陈时夏的《请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中也提到:“窃照定例,各衙门吏攒,历事五年役满,情愿捐纳者,捐银选职。”[9] 这里所谓的“窃照定例”,应该是指清初的“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以来,本始于役法的吏役,到了明季及清初不过是只存其名而已,更无佥充召募之实。如果说清较之明代在胥吏纳充时有所变化的话,并不是改援纳为召募,而是给胥吏的继承提供了更多的方便。甚至可以说,已然存在的胥吏继承问题,到了清代更趋向合理化。到了道光朝,福建漳州知府周镐已明确地看到了这一事实:“书缺买定也,某书管某县,某吏值某科,皆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州县特其佃户耳。买定之后,则以此缺为传家之宝。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即或因事革除而易名顶替者,仍其人也。”[10](卷二四,《上玉抚军条议》)
明代的胥吏佥充条例中即有“能书者选用”,清代又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文理通顺”,“有熟于律例,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县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拔补:……其各省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当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同乡甘结,开明年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部拔用”[5](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之定制。将这些规制与前述援纳综合考虑, 我们大致可以了解投充胥吏者,“大抵皆有产业之人也”。“一无恒产之民,不但不能挂名于官,并书役亦不肯与之为俦”[10](卷二四,《复陈书吏不必定额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