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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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实现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必然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系统。然而,自秦以来,尤其是在逐渐地建立健全科举取士制度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按人口比例算是少而又少的。于是我们注意到,在中国的封建官僚组织系统里,始终掺杂着一类没有官位,却能够一方面主掌地方事务,一方面又能沟通地方绅衿的另一群人。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代幕府趋向制度化以来(注:幕府制度并不是一种严谨的说法,但在清代以其实际构成的幕友与官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是无待朝廷典章之规定的制度。对此前辈学者郑天挺、缪全吉等人均有过讨论。),在地方政府之中实际形成了官僚、幕友、胥吏这样一种三维体系。它在世界性地踏入工业化时代时,仍然能够使中国社会保持相对稳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探讨清代地方官、幕友、胥吏三个阶层的形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地方政府的运作,对认识清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征或许不无帮助。

一、关于胥吏

关于胥吏的研究,在中国政治史、制度史以及赋役制度等研究中早已引起人们的重视。60年代末,即有台湾学者缪全吉的《明代胥吏》问世[1], 而后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又著有《清代的胥吏与幕友》一文[2](卷一四)。1994年又出版了北京师范大学赵世瑜的专著《吏与传统社会》[3]。他们皆较详尽地介绍了胥吏的产生、作用以及弊害等内容。此外,郑天挺在讨论幕友时,对此也有涉及[4]。为避免重复,本文尽可能省略有关胥吏的概念性叙述,仅就清代胥吏的状况及在行政体制中的地位作进一步考察。此外,关于此类人的称呼,因有掾吏、书吏、司吏、典吏、都吏、通吏、狱典、撰典、攒典、驿吏、提控等,如果再加上“供奔走驱使,勾摄公事”的皂隶、快手、弓兵、仵作、门子、库子、斗级等役职,较难把握。因此,除史料照引之外,本文按近年来学术界的习惯,采用胥吏一词,用以囊括吏役之各级各等。
1.清代胥吏的投充经纬及其来源
清代胥吏的来源基本上沿袭明代旧制。明代的胥吏投充大概有两条途径:一为佥充,一为谪充。关于佥充,《大明会典》中有明确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家身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洪武二十八年又奏准:“正军户,五丁以上可佥一丁充吏,四丁不佥!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人户,四丁以上可佥一丁,三丁不佥;民户,两丁识字,可佥一丁。”[5](卷八,《吏部七,吏役参拨》)
从定制来看,吏役本来应该是一种义务,但是,随

着胥吏权益的扩大,到了明代中后期,吏职被视为肥缺,自愿投充者日增,于是形成了不成文的充吏者捐纳之例。嘉靖南宫县知县叶恒嵩对当时的状况也有描述:“自大司农告竭,卖官鬻吏之令屡下,富农巨商争相输粟纳银,为良家,为郡邑掾胥。”[6](卷二,《田赋》) 明隆庆辽东巡抚都御史魏学也曾上言:“本镇自开纳例行,卫所军舍余丁多援纳吏役,规免徭赋。”[7](卷九,隆庆元年六月) 到了明季,捐纳之额更高,自初年之几十两,中叶之几百两以致季世之几千两,以致形成胥吏佥充,貌似义务,而实为行市的局面[1](p.97)。
入清以来,虽然康熙二年曾经一度复准:“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但六年又复准“内阁供事暨各衙门书吏召募考补,或贴写内遴选掣补”。十四年又题准:“书吏承充仍照旧例援纳。”雍正二年及乾隆三十九年又分别两次题准“至贴写、帮差人等,亦择忠诚朴实之人充役”;吏缺“即照各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补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可见, 在清代胥吏的纳充事实上仍然是沿用明制。除了朝令以外,在一些奏章中也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如雍正五年二月一日,广东布政使常赉的《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即提到:“投充吏役给发执照,向有督、抚、司纸札之费,今亦照股分银二千八百余两。”[9] 同年闰三月初七,苏州巡抚陈时夏的《请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中也提到:“窃照定例,各衙门吏攒,历事五年役满,情愿捐纳者,捐银选职。”[9] 这里所谓的“窃照定例”,应该是指清初的“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8](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以来,本始于役法的吏役,到了明季及清初不过是只存其名而已,更无佥充召募之实。如果说清较之明代在胥吏纳充时有所变化的话,并不是改援纳为召募,而是给胥吏的继承提供了更多的方便。甚至可以说,已然存在的胥吏继承问题,到了清代更趋向合理化。到了道光朝,福建漳州知府周镐已明确地看到了这一事实:“书缺买定也,某书管某县,某吏值某科,皆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州县特其佃户耳。买定之后,则以此缺为传家之宝。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即或因事革除而易名顶替者,仍其人也。”[10](卷二四,《上玉抚军条议》)
至于所纳金额尚未见史书明确记载。康熙朝进士储方庆在其《驭吏论》中说:“吏胥之役,不过入数十金,数百金之资于官已耳。”[10](卷二四) 足见捐纳金额在清初已然

不低。如果按前引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提到的数额推算,督、抚、司三股之一的纸札之费即有二千八百余两,那么,督抚衙门一年可收纸札之费即有八千四百余两。这里需要顺便提及的是,这条史料同时说明清代胥吏捐纳尽数归于地方,且已构成地方官收入的相当成分。因此,这是不是康熙年间改援纳为召募旋又改回的理由尚有待考证,故于《清会典》中不再见其数目。据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考证,在雍正朝胥吏的平均捐纳银数在三百两左右[2]。
明代的胥吏佥充条例中即有“能书者选用”,清代又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文理通顺”,“有熟于律例,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县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拔补:……其各省有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当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同乡甘结,开明年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部拔用”[5](卷一四六,《吏部·书吏》) 之定制。将这些规制与前述援纳综合考虑, 我们大致可以了解投充胥吏者,“大抵皆有产业之人也”。“一无恒产之民,不但不能挂名于官,并书役亦不肯与之为俦”[10](卷二四,《复陈书吏不必定额疏》)。
至于另一种谪充,当初乃是对职官、举、监、生员的一种处罚。如明初定制:如洪武十六年,“岁贡不中者罚充吏”。二十六年,“岁贡生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二十八年,“初试不中者遣复学停廪肄业,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5](卷七七)。然而, 这种情况到了中期以后则有了较大的变化,竟有“幸此为进身之阶者”,以至“效仿成风”。成化五年二月御史陈炜的奏章称:“原奉敕生员考不中者充吏,臣惟生员与吏典地位悬隔,其不中者充吏以辱之,是诚激昂振励之良法。但其中顽愚不立者,幸此为进身之阶,以至年幼质敏者亦被移习,效仿成风,恬不知耻。乞敕该部定议,今后廪膳生员考退者,不分年岁久近,俱免充吏,悉发为民,礼部复奏,谓宜从所诣,上是之。”[11](卷六三) 清代此风尤盛,以至一些生员“幸充吏之例为进身之阶”。充吏成了生员“弃儒从公”的另一条出路,致使朝廷不得不“凡佥吏典画结状,必云并无过犯及并非生员监生,乃得供役,是则不许生员监生为之者也”[12](卷九,《吏书第一》)。这说明与明初的定制已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况。
综上来看,清代的胥吏投充,尽管不能排除清浊流之分,但恐怕也并非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是企求“入仕”者所鄙弃的选择,其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投充胥吏的原因及其地位

胥吏社会地位的变化从明清胥吏投充捐纳金额的变化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明吕坤说:“盖欲充吏,断非纳银可得。若以挂名卯薄,则一经上纳,本身虽系万金之家,既不坐差,反免一丁,更无分毫力役,故家有银十五两者,为保产免役之计,何不上纳为吏。”[13](卷四一六,《摘陈边计民艰疏》)
这大概是“挂名卯薄”的初衷。到了清代,投身胥吏的好处恐怕远不限于此。本来按照明初徭役之法,是可以“银、力差从所便”的,但由于力差只能支应地方,而不可能直接转化为中央财政。因此,明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一条鞭法”的实施,力差逐渐为银差所取代。清代因之,并且在清初,作为地方存留银的部分被中央大量裁减,这也许不失为清初弥补因战争而造成的国库空虚的有效措施,但却给地方财政造成了莫大的困难。于是,地方官要么采取虚报少报田亩、人丁户数等手段,要么通过苛征和额外加派的办法把自己的困难转嫁给农户。以廉洁著名的康熙灵寿知县陆陇其曾描述当时的状况说:“……以上悉依万历年间刊定条鞭之赋役书,盖因本朝赋役皆照万历年间赋役书……自存留钱粮尽裁充饷以后,州县有司省无可省,积无可积,非百事俱废,势必问之鸠形鹄面之民……不得不私派之民。”[14](卷四,《田赋上》) 当然,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通过赋税的具体执行者胥吏来实现。于是,诸如“胥吏作弊,撒造花名斗升合勺零碎量收,加多取耗,从中染措,多收票钱,不饱不休,又有托名垫完加倍折收,每石需钱三千文,每斗三百五六十文”[15](卷五,《食货》) 之论,于当时方志官皆有所见。胥吏也因之常被世人唾骂为“肆其蚕食,民何由安”的虎狼。甚至充吏者自己也有感慨“后悔不已”之人[16]。但无论如何,我们看到,是明末清初地方财力拮据的现实和赋役制度的变革给胥吏提供了机会,使投充胥吏者给自己及其家族带来了莫大的经济利益。据说不少胥吏“一岁所省,不减百金”[13](卷四一六, 《摘陈边计民艰疏》),以至竟有积资数十万两,成为一方地主者, 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均堪称炙手可热[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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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幕友
如前所述,关于幕友,郑天挺、缪全吉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均已有过较深论述。因此,本文也不再涉及幕友的人事或馆务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仅就其形成、社会地位变化及其在地方政务中的作用做进一步探讨。
1.幕友制度的形成
清代幕友所掌,大抵可以和前代佐杂相类比,但地位完全不同。前者“均不足以语国章朝政”,而后者

竟享有“隆其礼貌,优其饩廪,尊之为宾师”[18](p.233) 之誉。一般说来,这些人是有师承关系的,师徒相授称为幕学,主要讲授“刑名”“钱谷”两方面的业务知识。幕友从幕,主要也是在这两方面协助地方官处理事务。但是,雍正朝以后,幕友人数增加,相当广泛地存在于各层衙门之中,工作自不限于“刑名”、“钱谷”。得倚重者上达官僚,下通胥吏,成为地方政府中不可须臾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所及史料之中,尚未发现对从幕者的具体要求和采用标准,似乎只是凭长官的“深信不疑”[19](元年三月乙酉)。再考察幕友的出身,也只能约略知道“惟幕友中多科名途中之人”[20](p.58)。虽然《清会典》中有一些关于幕友的回避、举荐、报部等规定与限制,但终难明其来龙去脉。我对这一既存事实有如下考虑。
第一,随着教育的发展及普及,自明代开始,科举与宋、元相比已有变化,生员经过初级考试进入官学后,即取得生员资格,并在原则上终身保有其身份,而宋元时会试落第后又必须从州试开始。到了清代,进一步修正学校制度,即生员资格取得后,不仅终其一生,而且享有“准官僚”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以下特权。(1)具有参加乡试的资格;(2)可作为贡生,进学国子监;(3)可着用相当于九品官的服装。具有准官僚的人格,不能轻易逮捕监禁;(4)免除本人的所课徭役[21]。据说明初生员人数不过三万人,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045%,而清初竟达到五十余万,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3%,增加了7倍左右。与此相反,清初的官僚额数不仅没有增加,却做了适当的裁减[22](卷一,《生员论》)[23]。因此,这样一个人数较多,且在政治、文化、经济上都享有特权的阶层,势必要另辟入世之途。事实上多数幕友都有“屡试不第”的经历,以至出现诸如“绝意科举”而希望“从名公卿,执笔充书记,以文章见用于时”者[24](外篇三,《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应该不是个别偶然的现象。乾隆四十四年浙江学政于敏中因“浙省生员游幕在外,欠考者七十余人”,而上言“请定限咨催回籍补考”[25](卷二一,《于敏中》),对以上推断也是一个很好的注释。
第二,清王朝的建立,正是我国自然经济基础发生着一系列的变革之期。因此,清统治者除了面对明末显著的社会矛盾以外,还不得不考虑作为异族统治者,如何使居住在中原的广大汉民臣服;继承明代的统治体系的同时,又如何获得传统儒家学者、文人的支持与合作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汉族文人愿不愿意与之合作,另一是统治者对汉人的任用放不放心。像

顾炎武、黄宗羲、万斯同、傅山等那样,誓死作明朝遗民的例子,并非少数。像钱谦益、吴伟业那样,虽出仕清廷,却仍有眷恋故明情绪的人也并不鲜见。因此,清初的官制改革和地方官的消减,督抚以上要员绝对多数地任用满人,都可以说是不得已的政策。于是,在强化督抚与皇帝的关系,把统治权集中于少数可靠官员的同时,出于统治上的需要和行政机制运作中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允许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地方官自由任用幕友,协助办理地方事务恐怕也是必然而然的趋势。
清代幕友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合则留,不合则去”,因而使得这一阶层显得不那么稳定。清代历朝幕友人数尚有待继续考证。一般认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大概是雍正年间的事。《清世祖实录》元年三月乙酉的一条引人注目的上谕写道:“各省督抚衙门事繁,非一手一足所能办,势必延请幕宾相助,其来久矣……嗣后督抚所延幕宾,须择历练老成、深信不疑之人,将姓名具题,如效力有年,果称厥职,行文咨部议叙,授之职任,以示砥砺,该部详议具奏。”此后即有部议:“各省督抚应将幕宾姓名造册报部,勤慎无过者,照应得职衔既用,无职衔特疏举荐者,从优议叙,如徇私保举,照徇庇议处。”此次部议的实施情况,尚无足够的史料加以证实,且在清中后期均有变化,故不能断言制度。但事实上,确如缪全吉所言“幕府就形式而言,以其于法律无据,自不发生强制作用。然探索有清一代官府之事实,确能于隐约之中,发见其有牢不可破之传统作支持,构成其虽属无形而至为明晰之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未经正式公议之约,已积数百年成熟智慧之拒接与接收,俾成流行之惯习。因此,幕府之能称为制度……特无待朝廷典章之规定耳”[26](p.57)。
2.幕友在官府的地位
幕友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官僚顾问,因此,既不在官列也无定额,更无俸禄。但以其在官府中被“尊为宾师”的特殊地位,可以从所佐之官那里得到高额的“束修”,或称“馆谷”。束修的数目没有一定的标准。据陶正清《吏治因地制宜三事疏》说:“凡州县之费,莫费于延请幕宾,若浙江诸剧邑,非七八人不足分办,而就中所优倚重者,非二三百金不能延至。统而计之,已至千金之外。”[10](卷二三) 雍正江西布政使常德寿也说给幕友的“年修”是一千五百两[9](三年四月初三)。督抚幕友比州县幕友的束修当然要高一些。据瞿同祖说:“在1790年州县的‘刑名’幕友年收为二百六十两,‘钱谷’幕友为二百二十两。”[27] 这些数字比清初一品官的年俸一百八十两,以下各品递减二十五两左右,

九品仅为三十三两的官俸要高许多。可见,官俸是不足以延幕的。因此,把幕友在雍正年间开始增加的原因与雍正朝开始的养廉银制度联系起来也许不是毫无根据的。
养廉银制度大约始于雍正二年,首先是山西,而后到雍正六年,河南、陕西、甘肃、贵州、四川、安徽、江苏、山东、江西、云南、福建、奉天、湖广、直隶、广东、浙江、广西渐次实施[28]。雍正六年对此有一段说明:“雍正二年间,山西巡抚诺岷请以通省耗羡提解存公,将阖省公事之费及上司下属养廉银之需咸取于此,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达权变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解火耗之由来也。”[19](六年四月丁酉) 以后, 养廉银用作延幕似乎成了不成文的制度。前引雍正五年广东布政使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即写道:“惟有州县所解钱粮,每两有平银三分,向系督、抚、司三股分作养廉之费……照股分银一万一千余两……奴才家口衣食用度,幕宾束修,并修理衙属库藏等项,共用去银八千八百余两。”[9]《清史列传·姚文田》也记载姚氏曾讲:“州县官……所入廉俸,即尽支领,亦不敷延请幕友。”[25](卷四九) 贾允升《请除外省积弊六事疏》:“上司荐人于属员,派定束修,刑名至数百金,钱谷亦二、三百金……是州县廉俸不足供幕客之费。”[10](卷一六) 朝末曾国藩也讲过“俸入悉以养士”[29](卷四○五,列传一九二)。以上史料,足以说明朝廷对以养廉银延聘幕友也是认可的。特殊优厚的“薪俸”,即决定了幕友阶层在官府中的位置,也决定了其特殊社会地位。




三、清代的三维地方行政体制

1.地方官、幕友、胥吏三维统治体系形成的政治背景
20世纪50年代,弗兰兹·迈克尔即在张仲礼所著《中国绅士》的导言中指出:“中华帝国的绅士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他们高踞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他们乃是儒学教义确定的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在晚期的几个朝代中,政府通过掌握的科举和功名制度使绅士的条件和地位固定下来,并给予他们威望以及同官府交往的某种特殊地位。”[30](p.1) (绅士一词译自英文的Gentry,费兰兹在使用时,为消除常常含糊不清以及该词中不适合中国绅士的那些意思,有如下说明:“中国的绅士是不可继承的,个成员都必须自己设法获得。由于晋入或贬出这个集团是可能的,所以社会地位的变动也是大量存在的。”由于同样的理由,本文除原文照引外,在用到绅士、乡绅、缙绅这一概念时,将始

终沿用郑天挺提出的“绅(退休官吏)衿(秀才)”一词。)所谓“在晚期几个朝代,中国绅士的条件和地位固定下来”的说法,我认为应该从前一节谈及的明代以来逐渐“完善”起来的科举制度,以至到了清初生员大量出现,并在政治、经济上获得更多的特权这一变化过程来理解。正因为如此,绅衿阶层才有了“威望以及同官府交往的特殊地位”,形成了隐性存在的“绅衿支配”[31](p.695)。
“绅衿支配”是清王朝不可改变、或者说是不得不依靠的统治基础,但它对这种支配形式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在论述幕友制度的形成时,我们已经谈到清王朝在继承明之旧制的同时,处于对汉人官僚的警惕,对官僚体系作过大量的调整,并逐步完善起地方官回避制度。规定文官不能官本省,教官又不能教本府,地方绅衿也不能干预本地公务。但惟独对幕友的“游幕”却始终没有类似严格的规避制度,只是提到“须择历练老成、深信不疑之人”[19](元年三月乙酉)。这实际上是在延续绅衿支配的同时,允许这一阶层通过“游幕”始终存在于各级衙门,并直接参与政务,从而实现了对绅衿阶层的再分化。换句话说,到了清代被称之为“为政之隐”[10](卷二五,《幕友论》) 的“绅衿支配”这一事实是与绅衿分化相并行的。这应该是幕友阶层迅速膨胀的政治背景。

2.地方官、幕友、胥吏统治体系形成的经济背景
明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货币流通的广泛实现,使得长期以来封建国家与地方在财政分成上的久而未解的矛盾有了解决的可能。这就是“一条鞭法”的实施,以及与之一脉相承的清代“摊丁入亩”税收制度的完成。随着上述赋税制度改革带来的事实是,本来由于政治因素(科举)从社会其他阶层中分化出来的绅衿,伴随着赋税制度的改革使这种分化得以加速。
赋役合一是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的,形式上解决了差徭科派混杂之弊,使民无他科忧,但事实上给绅衿阶层实施其政治特权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即他们可以利用与官府的种种关系,通过飞洒、诡寄、虚悬、挪移等等手法隐匿田产,逃避课税,造成国家掌握田土数目的减少;又“丁粮毕输于官”,形式上简化了手续,去掉了中间环节,但事实上,为完成封建国家政府对个体生产者的税收,又不得不扩增官僚队伍。于是,给绅衿或者关系者提供了更多寄身于官衙的机会。
早在明嘉靖年间南宫知县叶恒嵩对当时的现状即有如下描述:“富农巨商争相输粟纳银,为良家,为郡邑掾胥,既系籍于官例,当复其家。而所遣之赋,皆贫民更办之。如三等

之户,九则之征不过在贫民中通融调停耳,其高下殊相悬者,固不得洁而裒益之也。”[6](卷二,《田赋》) 关于绅衿使家人、家仆充役的史料,日本学者川胜守在其《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的研究》一文中引用过《虞阳说苑》中的一条记载:“今钱谦益、瞿式耜两人,主使腹仆腹干如邹月升、安如盘、周宪昌、刘时升、张永祥充粮吏、库吏……库银半归吏囊,半归官橐。”川胜守的结论是,明末清初,寄生于官僚体系的绅衿阶层,随着赋税制度的改革,土地所有权得到了普遍地扩大。相反,单纯土地经营地主却广泛地丧失了土地[31](p.695)。以此为根据,我以为首先是政治特权,然后是上述间接地带给绅衿经济利益的赋税制度的变革,使绅衿阶层间接支配地方社会的地位得以更快地固定了下来。这是构成明清以来地方官、幕友、胥吏三维结构的地方行政机制逐渐形成的社会经济背景。

3.三维结构的形成、运作及其利害
清制督抚以下分道、府、州、县,道台、知府、知州、知县都是由中央任命的地方官。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还有数名分管户籍、钱粮、缉捕、稽查的佐贰,如县一级的县丞、主簿、典史等。具体构成及组织,各级政府一如中央六部之设分为六房总一地之事。即如中央六部之下又有各司,地方各房之下又设分科。但以地方事之繁简因地因朝或有变通。以乾隆直隶《永清县志》为例,其官师表一项,知县之下虽有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各职。但入清以来,表中多空缺。即如乾隆四十四年(方志编修时),知县之下只载教谕、训导二人,而县丞、主簿、典史一应缺如,而当时的各房分工却记载的十分详细。当时共分七房(包括承发房)四科,经制胥吏共十五人。胥吏的具体分工是:吏房二人(承发房一人)、户房六人(田科三人,租科一人,仓科一人,库科一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刑房二人、工房一人。由此可知,佐贰官已无“佐辅”之实,位同虚设。地方之权基本上是集于知县一人。因而具体事务不得不旁依幕友而下属之胥吏。这大概是清代的普遍情况。
关于幕友、胥吏额数,由于一般方志均不记载,目前只可借此窥豹一斑。尤其是幕友、家人和门生,此三种人纯属私人雇员,幕友又来去自由,方志官书皆不载,故无法统计。一般来说,除家人外,幕友、门生多从投于督抚及上层衙门,州县较少。据缪全吉从《清会典》中统计的数字,胥吏额数总计:经制京吏1247人(攒典31人);外吏23743人(攒典5268人)。其中,总督衙门平均有37.63,巡抚平均24.56,州平均10.75,县平

均11.29人[1](附录,《清代胥吏研究计划》)。这与在永清县志中所看到的情形基本上是吻合的。
十几名胥吏主管六房诸多事物,面对知县一人。就机构构成而言,六部之设,上承中央,下启州县,分门别类,职责分明,本无可厚非。胥吏作为一类专业化知识很强的办事人员,再加上实际存在着的继承性,在官有回避且不能连任的情况下,保证了公务的正常运转和一贯性,故有人称之为“官民交接之枢纽”[32],和“为政所必不可少者”[10](卷二六,《吏政·生财裕饷疏》)。认为:“吏胥生长里巷,执事官衙,于民间情伪,官司举措,孰为相宜,孰为不宜,无不周知。”[33] 章学诚对胥吏在衙门中的作用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评价:“六卿联事,交互见功,前人所以有冬官散在五典之疑也。州县因地制宜,尤无一成之法,如丁口为户房所领,而编户烟册乃属刑房……分合详略之间,求其所以然者而考之,何莫非学问耶。”[24](卷六,《永清县志例议》) “此皆典例,胥吏行文之所晓悉,而学士大夫往往茫然……故道隐而难知,大夫之学问文章,未必足备国家之用也;法显而易守,书吏所存之掌故,实国家之制度所存,亦即尧舜以来因革损益之实迹也。”[24](卷三,《史释》) 这位终生以游幕为业、 始终与胥吏为俦的幕友的评价应该说是比较公允的。

问题的出现似乎并不是这种体制。前面在投充胥吏的原因及其地位一节中已经谈到,随着明代中后期以来,由于胥吏的捐纳事实上已成为地方政府不可缺少的出费,以至“卖官鬻吏之令屡下”,“挂名卯薄”者的人数激增,额外胥吏往往几倍甚至几十倍地超过了经制定额。
关于额外胥吏的人数,据说:“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不下四五百人。”[10](卷二四,《请惩治贪残吏胥折》) 又有说:“大县多达一千余名,小县亦多至数百人。”[9](五年闰三月初七《请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 以至在清代的地方政府中,普遍地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即“放手使用胥吏则弊端百生,用之过严则请辞。每日有一日不可闲置之公务依赖彼等,岂容辞去。这乃是衙门的秘密”[34]。于是,远远高于庶民之上的地方官,愈加无暇“亲民”,而只能是疲惫于“治吏”与“驭吏”。驭吏不得,只好旁求于幕友“佐治”而“检吏”。因而,幕友在官府中就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从“约束书吏乃幕友第一要事”[35],直至被认为是“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10](卷二五,《幕友论》)。
当然,这样简单定性的评价也许有失偏颇。总体来看,我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具有“生

员”以上资格并享有统治者给予的特权,始终以“入仕”为人生愿望的幕友,在清代的各级衙门中,以其“刑名”、“钱谷”等行政管理知识,在“辅官”、“佐治”、“检吏”等方面确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从著名幕友后来又做了宁远知县的汪辉祖的《佐治药言》、张廷骧的《入幕须知》以及众多幕友在当地推行教化、编修方志等活动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实。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幕友的“官”“绅”双重身份,在有些时候,他们不仅不能起到“检吏”的作用,相反,“胥吏之舞弊,必恃乎幕客之沟通”[9](七年三月二二日),以至于这种三维体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滋生出越来越多的弊端。这大概是世人论及胥吏,盖以“把持钱粮、官府”统而论之的原因。
4.关于吏弊的两点补充
吏弊问题是以往讨论胥吏的焦点,成论已多,故不再赘述。仅就以下两点再谈一点看法。
之一,古之论吏弊者,多是出于对胥吏一职役的成见,这一点从储方庆《驭吏论》中看得很清楚:“吏胥之役岂可与官长之职同日而语哉。官长之受职也,或承先世之勋业以袭其荫,或积数十年之劳苦以得一官,其取之至不易矣。不幸而至蹉跌则前此之劳尽弃而不可复振,是以官长皆有甚惜其职之心,而朝廷亦得挟之以威天下。若吏胥之役不过入数十金数、百金之资于官已耳,不幸而有祸败,不过失此数十金数百金之资,而幸而不至于有罪,则可以横行无忌,惮百姓之脂膏以自肥其众。而其所谓祸败者又非有不可复入之禁,如长官之除名者也。”[10](卷二四) 吏仕殊途,不可同日而语。官主民事,而吏为驱使。这是正途出身者的成见。因此,胥吏之掌民事,虽是亦非。比如陋规之征,朝廷本无定规,官征陋规假于胥吏,于是“贪”“弊”之名尽归于胥吏。再加上胥吏与挂名胥吏的执掌尚有待于进一步考证,故不应对胥吏作出简单定性。
之二,在分析胥吏为害的原因时,多称胥吏既无“俸给”又无“工食”,因此,进不受功,退不惧法,上不定事父母,下不尽畜妻子,必至钻营舞弊,遂其私利。其中一条重要史料是根据田文镜的“盖司道府衙门书吏,本无额设工食,又有纸笔等费”[10](卷二四,《复陈书吏不必定额疏》),而断定清代胥吏无工食而仅有极少纸笔津贴[3](p.180),这恐怕不足为信。查诸多清代方志,胥吏工食虽几朝裁增变化,但从未尽裁。我理解田文镜所云,指的是对挂名书役不用给发工食,却可以从他们那里收取名为“纸笔”的捐纳之费。因此,后面又说“即将各项陋规裁革,不许受贿作弊,若并此挂名津贴亦为裁革,则纸

笔之费亦无从出矣”。“无从出”,是指衙门的此项费用无着落,而并非支给胥吏等人的一笔开支。结合前面的一条史料,即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提到的“向有督、抚、司纸札之费”,其意甚明。

结论

1.统观清代地方政府之为政,无论统治者的初衷如何,也且不论幕友胥吏为弊为害,清代以来,官而幕友而再胥吏的机制的形成,由于把幕友与朝廷的关系仅仅建立在从地方官手里领取“束修”的基础上,把应该从属于封建序列的等级关系,人为地转化为一种不受任何律例制约的人际关系,即地方官与绅衿之间的“来去自由”关系。从而在保证不分散王权的前提下,在客观上实现了有效地利用绅衿统治地方的同时,又在分化着绅衿阶层本身。
2.由统治者任命的地方官,虽然与绅衿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但与其说是绅衿的代表,毋宁说是皇帝在地方的代言人。幕友虽然在官府中有“合法”的幕席,却不是官位。再加上幕友均为“游幕”,并不是当地绅衿。因此,也就从根本上防止了地方势力的形成。其结果,首先是官府借助于对下情熟悉的幕友、胥吏,进而包括当地绅衿,使机构效率提高。其次,绅衿势力与政治统治相结合,使得以儒家传统和宗法习惯为出发点的封建制度,通过教化等手段在地方得以强化。
3.尽管幕友的执掌在清代晚期不断变广变宽,其权尤重,并随着教育的变革及外来势力的影响,知识也有所更新,随之,地方绅衿势力也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幕友、绅衿从一开始就从统治者那里得到过种种特权与好处,因此,很难萌生反抗皇权的意识,这可以从后来统治者借地方力量镇压农民起义的例子中得到证实。
4.据何柄棣《明清社会史论》的统计,清代的生员有二分之一以上“出身微寒”,即祖上未有“功名”。“平等”的科举制度,首先为社会各阶层的流动创造了条件,而幕友与胥吏的存在,是统治者在严格科举制度之外,又为社会阶层的变更开辟了另一条道路。从而,促成了社会各阶层的分化,缓和了阶级矛盾。幕友和胥吏都不是官,但却都以似乎“合法”的身份存在于统治机构中,并代表绅衿实施着具体的地方管理,从而也掩盖了统治者与广大民众的直接矛盾。
总之,清代的这种地方机制,是当时被认为是作为异族的封建集权统治得以“稳定”而“漫长”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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