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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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

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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