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南海撞机事件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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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南海撞机事件之法律分析
摘要:各国享有在公海上空一样的飞越自由,但是这种飞越权的行使是要受到合理顾及其他国家利益的限制,然而何谓”合理顾及其他国家利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国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更没有尊重我国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

关键词:撞机事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中美南海撞机事件概述
2001年4月1日上午,一架美国海军ep-3军用侦察机飞抵我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进行军事事侦察活动。

我国方面随即派出两架歼八战机,对美国侦察机进行拦截与跟踪,以阻挠和监视侦察机的活动。

在飞行中,约距离我国海南省东南104公里外上空,美机与其中一架我国飞机相撞,导致我国的一架军机坠毁,飞行员王伟死亡,而美国军机因引擎与机身严重受损必须紧急迫降,并飞往距其最近的海南机场飞行,在未经我国许可的情况下擅入我国领空,并迫降海南岛的陵水军机场。

中美撞机事件发生后,我国与美国相互指责事故的发生是因对方所造成的结果。

时任我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发出严正声明指出:责任完全在美方,认为美国ep-3军用侦察机无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滥用飞越自由,是美方飞机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破坏了中美双方去年5月达成的共识。

另外,我国政府也强调当时ep-3在我国的领空。

但美国方面依据夏威夷美军太
平洋总部所发布的新闻稿指出,美国ep-3侦察机是在国际海域的上空,也就是在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执行任务,并非侵入我国的领海的上空,侦察行为是合法的。

因而引发了中美双方所依据的国际法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美国军方侦察机是否有权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飞行的问题。

二、国际法之分析
从中美撞机事件整个过程来看,涉及几个关键性的国际法问题,但本文仅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规定来论述,尤其是针对事发地点的海洋法地位认定问题。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上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时至今日美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对此,是否可以认为美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不承认我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条约只对缔约当事国产生效力,但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以产生法律效果。

美国虽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该公约设定的义务,但至少可以认为其已接受了该公约设定的权利。

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攫取经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

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这已经”成了国际习惯
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1]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我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根据各方面的消息报导,这次中美撞机案发地点是在约距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该案发地点的法律地位可作如下的认定: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领海的宽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可见案发地点不属于我国的领海界限范围,因而也不属我国的领空界限范围。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份”专属经济区”第57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因此,事发地点正好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份”公海”第86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规定:”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本条规定并不使各国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享有的自由受到
任何减损。

”可见事件发生地点不在公海的范围内。

(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1.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
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2.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3.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美国军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范围上空有飞越自由,但不得与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相抵触。

(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规定: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⑴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⑵海洋科学研究;
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3.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可见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行使,只及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不及于上覆的水域。

换句话说,专属经济区上覆的水域和水域上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若就航行的目的而言,应属公海的性质,若就捕鱼的目的而言,则非属公海的性质,这是因为在该区域的捕鱼自由项目不复存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一切与专属经济区目的不相抵触的海洋自由纳入专属经济区内。

因此,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次撞机事件应该是在我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上空无误。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美国侦察机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活动是否有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有相抵触之处,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与第2款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前述所提第八十七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等。

依此规定,倘若非沿岸国的飞机在飞越沿岸国专属经经济海域上空时,进行与该区域内资源相关的采勘活
动,沿岸国就有权干涉。

但第三国的航空器是军事侦察机,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海域内进行与资源的勘探不相关的活动时,沿海国是否可干涉、限制这种飞越权利的行使?第三国是否可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演练(包括武器测试)、铺设与军事相关的电缆管享道或其他设施(譬如监听装置),进行水文和军事调查及情报收集活动呢?国际法对这部份的规定不清楚,因此,国际上对此条文的解释的确存有争议性。

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1(海洋的和平使用)规定:”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这就是说,外国飞机不得侵犯沿海国的主权与国防安全,不得从事与飞越自由不相称的、包括刺探沿海国军事情报在内的一切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其领土完整、和平秩序与政治独立。

依此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以及维护其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等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

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该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

高之国法官在2001年《中国海洋报》中谈中美撞机事件时,指
出”美国飞机可以在任何一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必需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利与利益。

沿海国家的权利应该包括好几个方面:一是沿海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二是沿海国家的安全利益;三是沿海国家的民族尊严;四是按照国际法制定有关管理专属经济区内有关活动的法律和规章。

任何国家都不应到别国的专属经济区来搞一些挑衅的活动。

因为这么做本来就是无视沿海国家的权利,当然也不能指望沿海国家去保证挑衅者的所谓’权利’。

有就是遵守沿海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2]
三、结论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要适当顾及他国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美国的行为已经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没有尊重我国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又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4款的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任何与此规定有相违背的海上军事行动,都不得被视为是”和平目的”而行使的行为。

综上所述,单就在专属经济海域上空的飞行,各国是享有与公海上空一样的飞越自由,但是这种飞越权的行使是要受到合理顾及其他国家利益的限制,然而何谓”合理顾及其他国家利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允许第三国在沿岸国的专属经济海域进行军事活动,仅是现今一般际法学界学
者对这问题的见解,然未成为国际习惯,因此,法律在这一问题的规定上有所疏漏,在未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若修改时,这一具争议性的问题值得提出讨论,制定出一明确的规范,以防再度发生同样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4.
[2] 蒲朋.美国应该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国际海洋法专家高之国谈中美撞机事件.中国海洋报.2001-04-10.
作者简介:王倩(1980-),女,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中央民族大学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海疆问题,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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