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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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来详细了解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民,男,汉族,195X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 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

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X月X日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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