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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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1.前言:
实行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度自1998年开始试点实行以来,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和施工安全控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实施“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任务,以期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实现。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推行顺利,但从我国工程监理和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本文通过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体制问题、对监理责任的理解问题、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的探讨供相关人士参考以求达到进一步解决建设监理制度的建设、正确认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职责和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的目的,通过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单位素质的提高对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更加巨大作用和意义。
2.监理工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2)监理工作不能有效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3)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4)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责任不协调、各种规范性文件不协调、安全监理责任及深度不明确,安全问题是监理单位不可承受之重。
3、解决问题的措施:
3.1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通过有关途径将监理行业的诉求传达到立法机构,以求立法机构在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过程中制定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如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重新界定;取消监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防止恶性低价竞争。
3.2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3.3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
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
3.4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监理单位应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管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业主的有关要求和社会的期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都是较高的要求监理人员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置和搞好培训工作。监理单位要面发展,应具有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的能力,应当具备工程施工、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应具有通过经济、技术、合同控制手段来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能力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监理企业由于国家赋予的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注重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处理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要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3.5规范业主的行为注重监理单位的权利:
目前部分业主对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双方在关系协调上出现误区,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够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够落实,从而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低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索赔,使投资失控、进度失控和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业主必须认识到干预监理工作的严重后果和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监理单位的权利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自身的自责。
3.6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中安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了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是,监理单位对如何开展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对监理安全管理的范围、深度,还缺乏统一的认识,缺少操作性强、管理效果好的安全管理检查依据。因此,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如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个别工程监理单位认识错误;个别工程监理单位越俎代庖;社会上对监理安全责任行为不能认同一致;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与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