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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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思考
一、概念及性质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请求权性质的诉讼活动。
量刑建议权,简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利。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具有如下本体属性:
1、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
2、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
3、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
4、量刑建议权的内容是公诉机关或者个人请求法官对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础上处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内的刑罚,是在定罪请求权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被告人怎样处以刑罚的较为具体的意见。
5、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
6、量刑建议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职能。量刑建议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这也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
二、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1、现实法律中的隐含着量刑建议权的内容。
所谓隐含是指它确实存在,但未以明示的方式予以标识。我国
刑诉法关于可能判处无期和死刑案件的级别规定实际隐含着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刑诉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中量刑建议同样有所体现。
2、两大法系的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法律渊源。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较为普遍。在美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普遍采用并有呈加强趋势。日本将检察官发表的量刑意见称为“请求处理”。在德国,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俄罗斯规定,检察官支持公诉时应向法庭提出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幅度的意见。
三、提出具体公诉量刑建议的实践意义
1、具体量刑建议是更好地实现公诉职能的需要。准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法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更加准确地量刑。
2、它是实现公司公正、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一项重要保证。可以预防枉法裁判行为,预防办案中的腐败,减少人情案关系案,更好地实现相互制约。
3、庭审中“三方”现实的需要。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人应享有与辩护人起码的平等的量刑建议权,并予以具体化。
4、提高庭审效率、增强法律宣传和庭审效果的需要。公诉人当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可更好地发挥公诉职能作用,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
5、可以减少认识上的偏差,提高量刑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抗诉和上诉,也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罪和今后的服刑改造。
四、量刑建议的程序设计
1、量刑建议的行使阶段
笔者认为,一般案件宜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意见。此时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有较充分的依据,较为客观稳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等一些特殊案件。包括未成年犯罪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且受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而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案件等。
对于有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量刑建议不适宜在起诉书中提出,而公诉人又不出庭公诉,则可以专门的书面形式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同一案件,量刑建议也可以在不同阶段分别提出。先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再提出具体或较确定的量刑意见。
2、量刑建议的种类和方式
根据量刑建议的内容明确性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如建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
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一般表述为:“建议在×年至×年之间量刑”或是“建议判处不低于×年的刑罚”,“建议判处×年以下的刑罚”等。
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又分二种情况,明确建议处以某种刑罚(如管制、缓刑、无期徒刑、死缓等)和建议具体的刑期。此类量刑建议最为明确具体,对判决的约束力也较大,但同时要求质量较高,应慎重使用。
提出量刑建议有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口头方式一般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书面方式是指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提出或另外以书面函形式向法院提出。严格上讲,量刑建议均应有书面依据,公诉人在庭上口头发表量刑建议,休庭后,也应将含有量刑意见的公诉意见书提交给法庭,以规范工作。无论是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检察机关都应说明充分的理由依据,既包括法律规定,也包括社会道德、情理等。
3、量刑建议适用范围
并非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必要实行量刑建议,适用量刑建议的重点类型案件应该是:
(1)被告人适用的法律条款量刑幅度较大,或是规定了多种不同的刑罚。
(2)公诉机关认为适宜对被告人判处管制、缓刑或死缓的案件。
(3)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较常规案件应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
不宜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一般是疑难复杂,存有争议,一时难以把握的;案情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的。另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宜提出适用死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主要针对主刑提出,对附加刑一般不作要求。笔者认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案件,如家庭确有困难等,公诉机关也可以同时就罚金刑提出意见,建议从轻或免除处罚。
4、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广义上讲,不管何种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都应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必须制定严格的审查监督程序,防止个人随意化。结合目前公诉体制状况,笔者认为,重大案件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缓刑、管制的量刑建议,宜由检察机关集体决定,一般案件的量刑建议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承办人对量刑建议情况应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作以说明。
5、量刑建议的约束力
量刑建议虽然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在实际中对法庭的判决还是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首先,法院的判决必须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作出说明,如果不按建议判决,应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依据,并且要能经得住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此外,对于不按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量刑建议成为抗诉的依据之一;有的即使够不上抗诉条件,但量刑偏轻或偏重的,检察机关还可以向法院的领导或审判监督庭提出意见,加以监督。同时,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自身也有约束力,如果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地讲,检察机关就不能再以对案件认识发生变化为由,对审判机关的判决又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还应经常对各办案人员的量刑建议情况进行检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