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励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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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设立,用以奖励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管理创新成果。

第二条根据《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章程》和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决议,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冶金矿山行业相关的企业、院校、研究机构和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申报、评审、发布、推广、表彰全过程。

第三条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条管理创新成果包括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领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战略管理、生产组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信息管理、企业文化、国际化经营等。

第五条全国冶金矿山行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和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设立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

者和相关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和争议裁决工作。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全过程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奖励与标准

第八条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对于具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管理创新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建议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增设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10%,二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20%,三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30%。

第九条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条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包括全国冶金矿山行业相关的企业、院校、研究机构实施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并已产生一定实际效果的管理创新成果。首次评选的实施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全国冶金矿山行业管理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发展战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是具有科学性,符合管理科学基本原理,反映企业管理的客观规律。二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规律,或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超过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得到行业内公认;应用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要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技术,要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三是具有实践性,能够满足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已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四是具有效益性,即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有效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企业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五是具有示范性,即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行业内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影响和借鉴作用。

第十二条各奖项的原则标准

(一)一等奖:申报成果具有首创精神,符合原创性的要求和特点,或相对于原有管理模式有重大改进;申报成果的实施给本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促进作用;申报成果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可操作性,对行业内其他企业有很好的学习、借鉴、导向、推广的价值。

(二)二等奖:申报成果相对于原有管理模式有较大改进;申报成果的实施给本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企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促进作用;申报成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可操作性,对行业内其他企业有较好的学习、借鉴、推广的价值。

(三)三等奖:申报成果明显优于原有管理模式;申报成果的实施给本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促进作用;申报成果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可操作性,对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学习、借鉴的价值。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不得以各种形式给企业增加

负担。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个申报单位申报管理创新成果项目不超过3个。申报工作启动时,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发出通知,提出具体要求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拟申报成果应实施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并已产生一定实际效果。考虑首次评选活动的实际,拟申报成果实施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冶金矿山管理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着重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具有行业一流、国内领先水平,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全国冶金矿山行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申报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数据必须经本企业财务部门和申报单位审核认可,并盖公章;所提高的工作效率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计算依据和具体数据,必要时需提供表述材料或证明。

第十八条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可填写主要创造人1~2人,参与创造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超过上述限额的人员由本企业自行表彰。成果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果的创造实践,并确有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单位申报材料,从形式和内容等方面与申报单位沟通并提出补充调整要求。

第五章评审与监督

第二十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申报材料,对管理创新成果的效益、水平、作用、应用价值等做出初步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经初审的报送项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提出评定特等奖的建议。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奖项目须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答辩和现场考察、论证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在此期间,出现对评审意见的异议,由奖励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四条公示后形成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意见,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申报的管理创新成果,必须坚持严格的科学态度,申报单位要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获奖后的管理创新成果,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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