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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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草案三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三章登记

第四章通行安全

第五章停车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服务的标准、目录;代表行业反映诉求、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机构将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全意识的培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非机动车行政执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讲、违法行为体验或者执勤体验等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六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条前款规定的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更换。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九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登记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登记前需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通行安全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拼装、改装行为:

(一)加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改装、更换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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