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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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第五章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但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自然的看法则有很大 的差别,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弱肉强 食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 好的状态;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 时代”。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谋求和平与安全,人类必然要 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而人们形成社会的方式就是 通过社会契约。 具体来说,就是人们以共同的合意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 或者部分自然权利,把它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这 个人或这个集体掌握主权,发布命令,国家和法律由此产 生。 在自然权利的放弃程度、政体形式及民主程度方面,各自 然法学家之间有很大分歧: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放弃全 部自然权利,赞成君主集权;洛克、孟德斯鸠主张放弃部 分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或混合政体,并提出了分权理论; 卢梭则主张人民主权。
2、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
实质:16世纪资产阶级在宗教改革的 旗帜下发动的一次大规模反封建的社会政 治运动,表现形式是对以罗马教皇为首的 天主教会发动猛烈冲击。
宗教改革中的两种社会力量
(1) 温和派 代表人物为路德和加尔文,代表中产阶级(市民阶 层)、下层贵族和部分世俗诸侯的利益。 基本纲领:在不改变现存的根本制度的条件下,取得 世俗权力对教会权力的优势地位,包括取消罗马教皇的特 权,没收其财产(主要是土地),建立世俗权力控制下的 独立的和廉洁的教会。
3、罗马法的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 波伦亚学派(即注释法学派)
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西方最早的一所大学。中世纪后半 期著名的注释法学派,就是在这里兴起的,故又称波伦亚 学派。它代表正在成长的世俗市民阶层为发展商品经济而 急切需要有统一的法律遵循的愿望。 波伦亚学派的主要功绩在于:把被遗忘数世纪之久的罗马 法重新复兴起来,而且进行大量的、系统的以注释为中心 的研究工作,故又称为注释法学派。试图用世俗的、独立 的观点解释罗马法,其研究精华形成了西欧最早的世俗法 律思想。它是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然权利说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 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后人称之为 “天赋人权”。 格老秀斯最先强调了财产私有权;霍布斯强调生 命和安全;洛克则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人类三种最 重要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 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天赋人权总结 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其倡导下, 这三种权利都被载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一、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3R”运动:
文艺复兴(Renaissance Ferment)
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 罗马法的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
1、文艺复兴(Renaissance Ferment)
文艺复兴的思想主题: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一词源于拉丁文的“humanus”,意 为“属于人的”。人文主义并非一个严格的学派, 而只是一股有着某种共同倾向的思想潮流,即: 强调人的自然属性,以普遍抽象的人性来反对以 神为中心的神学思想,把人的问题和人的价值放 在首位,崇尚人的理性,提倡人的尊严和权利, 追求人的解放和个人的自由,注重人的需求和物 质利益。 这与中世纪把人看作神的罪人和奴仆,一切围绕 着上帝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历经从11世纪到15世纪近500 年时间,习惯上将其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
前期注释法学派,指11世纪至13世纪初的一批法学。它是 以波伦亚学派的创始人伊纳留士及其一群门徒为先导的。 伊纳留士等人对罗马法进行整理、编纂和注释。最后,在 13世纪,阿库索士汇集伊纳留士等人的成果,把这些注释 汇编成《通用注释》这一巨著。 后期注释法学派,指13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的一批法学家。 他们开始从单纯地对罗马法规范的注释转向了理论的研究, 力图概况和抽引出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探索法律规范 的结构,并发掘一批典型案例。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法律 规范的应用,推动判例法的发展,而且从法律史或法学史 的角度看,更为重要的在于它表现出分析法学的早期形态。
加尔文的法律观
(1) 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寻找理论根据:不 择手段发财致富是合乎伦理道德,是上帝使由之; 竞争的优胜者是上帝的选民,失败者是上帝厌恶 的人。 (2) 政治统治权的绝对必要性:主权是上帝独 有的,世俗君主拥有的是由主权派生的政治统治 权。 (3) 教政关系:两者都有必要,教会要为政府 服务。 (4) 政体:资产阶级的但又有封建色彩的贵族 主义共和制度,限制君主权力(加尔文的思想有 比路德更鲜明的资产阶级色调)。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 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交换产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罗 马法的广泛研究,使法学独立于神学,形成了世 俗的法律学家阶层。
二、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什么是古典自然法学(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文艺复兴”运动使欧洲人在精神上发 生了一次根本性的巨大转向:从面向神转 而面向人和自然,由宗教化转向世俗化, 似乎回复到古希腊人那种无忧无虑、勇于 探索的自然激情状态。
意大利人文主义三杰
但丁(Dante,1265-1321年),被恩格斯誉为 “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第一 位诗人”,其代表作《神曲》以梦幻、象征和寓 意的手法,描绘了作者幻游地狱、炼狱和天国路 上的所见所闻,并从中贯串着一个主题:在新旧 交替的时代,个人与人类怎样从错误和迷惘中经 过痛苦和考验,达到真理和至善的境界,表现出 诗人追求最高真理和关怀人类命运的热情,隐隐 约约透露出人文主义的思想曙光;但丁还写过一 些其他作品,攻击教会和教皇的黑暗和腐败,表 达了对人的关怀的理想。
(2) 激进派 代表人物为闵采尔,代表贫苦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利益。 基本纲领:力求改变现存的黑暗的压迫、剥削制度, 部分人乃至于想实现没有阶级的新制度。
马丁· 路德的法律观
(1)对罗马教皇“救赎”理论的批判和对封建教 会的统治和特权的抨击:信仰应该是个人的自由。
(2)确认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只有国家及其 君主才是上帝在地上的真正代表。 (3)反封建的不彻底性:诸侯地主践踏人民的权 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三)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发展和传播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应用阶段: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而不再用 “神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 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 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 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 契约而产生的。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 仍然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则。在某些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法的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 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实际体现了自然界的客 观规律。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 各偿其所负”,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 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归纳为: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卢梭则宣称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 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关于宗Fra bibliotek改革的评价
如果说人文主义运动主要是由世俗的学者发动的、 从外部去反对教会权威、批判中世纪传统观念的 思想解放运动,那么,宗教改革则基本上是由教 内人士领导的、从内部来革新基督教会的机构和 教条的一次宗教改良运动。
宗教改革运动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结束了天主教 一统天下,产生了新教教派,摧毁了横亘在个人 与神之间的现实障碍——教会,而个人与上帝的 直接联系的可能则使神学成为多余。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 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19世纪初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 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之所以成为“自然法学”,是因为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一 种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称为 “古典”,是因为他们的理论非常完善,可视为一种经典 之说,是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所谓“文艺复兴”,顾名思义就是古代文化的复兴,但不 能把其简单地归结为一个文化复古运动。“文艺复兴”, 不过是借助复兴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其实质是一场新 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标志着中世纪 宗教文化的没落和资本主义新文化的诞生。 “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抬出古人,并非为了单纯的 顶礼膜拜,而是为了借古讽今,借古人之矛来攻击神学之 盾,一切都以张扬自己的新文化和批判教会的神学旧文化 为宗旨。他们到希腊、罗马的思想宝库中挖掘出古典文化, 整理、翻译、颂扬乃至模仿,都是为了在宗教、哲学、文 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对宗教神学、经院哲学和种 种旧传统观念展开无情的批判和斗争,并从中阐述和构建 自己的新兴文化,树立新的思想规范,营造新的学术风气。
古典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 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说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马丁·路德:人只要信仰上帝,苦读《圣经》和 忏悔自己,便可以径直获救,根本无须通过教皇 和教会这些人间中介,因为任何个人都可以直接 与上帝沟通,都有阅读《圣经》的权利。为此, 他强烈反对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特别是拥 有干涉世俗社会的权力,建议取消教会实行的奢 侈、烦琐的宗教仪式,建立廉价的教会,提倡人 人有读经和讲经的自由。 在宗教活动中突出了个人的地位和权利,这与人 文主义在社会生活中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异 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