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 自然法; 法治建设; 影响一、自然法的特点( 一) 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
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 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 二) 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
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走上舞台。
洛克说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作者:李剑锋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影响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5-01作者简介:李剑锋,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自然法的特点(一)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二)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取代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说, 自然法数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 本身已明的共同遗产 , 如果我们能够吸收其中的精华。 对于推 动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 、 实现人民的更大福祉, 无疑大有
裨益 。 传统 自然洼精神探徽
¨ 者简介 】 刘国(9 8 ) 男, 16一 。 四川渠县人 。 西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江 法学博士 。 [ 收稿 日期 】o6 0 8 2o—1—O
・
53 ・
维普资讯
IJ行政学院学报 20  ̄I lI 06年第 6期
种污损 了。 【 ” 格老秀斯认为 “ 自然法是正 当的理性准 则”这里的“ , 正当理性” 就是正义。就连上帝也要服从这
精神,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目 标。在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 借鉴传统 自然法精神可使我们获得很 多教益, 从中g出的人权保障、 I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宪政装置对干现代法治的确立至关重要。
美■ 调 自然 法 正义 法治
【 中豳分类号】9 D0
【 文献标识码】 A
一
普遍的重视 , 不是因为立法者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或
为了敷衍民众耳 目, 而是因为体现自然法精神的正义观念 已如流淌在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人没有血液就不能生存 , 国家没有体现 自然法 的正义精
神,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 在这一意 义上说 , 国家的存 在
反映正义 的正当理性 , 这就象上帝也不 能使二加二 不等
【 文章编号】08 62(060 05 - 4 1 - 332o)6-03 0 0
等, 有人表述为公平, 还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 不同, 但其本质含义并无二至。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 论, 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 这条红线
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摘要】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运动过程中,自然法观念促使人们发出对法典化的呼唤,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及近代自然法学家所受到的科学精神的感染对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法典化运动;理性主义根据美国学者艾伦·沃森的研究,17世纪以来由于中世纪罗马法的衰落,《民法大全》不再被当作世俗民法的权威基础,民法理论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权威作为民法的合理性基础,而此时世俗化的自然法恰好迎合了这一需要,于是自然法思想开始向民法渗透。
[1]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的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的、古罗马的、中世纪的和近代的四个类型。
一般把前三个类型归并为“古典的自然法”,从而与“近代的自然法”相对而言。
[2]笔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神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非近代民法法典化基础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看待,强调人的理性的近代自然法才是近代民法法典化重要的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近代自然法观念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法典化的助推作用。
一、自然法观念中的理性主义“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都密切地跟‘自然理性’之作用连结在一起,而且一直被视同于人之尊严与能力。
但在罗马的法律家眼中,‘理性’或许只是‘经验’之别名,在中世界哲学家眼中,它则是上帝的礼物。
”[3]“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就是正确的理性,不论是谁以怎样的方式,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形式蔑视自然法,这种行为必然是不正当的甚至是邪恶的,自然法是所有命令禁令后的真正的规则。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这一结论。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由教会法学家传承下来,却屈从于上帝,对自然法论述最具代表性的阿圭那把自然法置于他的神学体系之中。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论文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论文摘要: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
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丁•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
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
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
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1569条。
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
“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
” [1]16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丁• 1925~1926 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
《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320条。
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
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一《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摘要】自然法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从起源到现在已经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其思想和内容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法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直到现代对各国的法治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古典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产生的原因、特点和作用及缺陷作了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自然法从字面看是一种法,不同于国家的制定法,是一种对自然规律的总结和认同,但是又不仅仅是一种法,它的内涵包罗很多对世界的观点和法律无法包括的方面,远远比国家的制定法更丰富。
我认为,自然法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也是成文法律发展的原则和依据,是人们最初的一种行为准则。
一、古代的自然法观念(一)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自然法概念最初是希腊哲学的创造,起源于古希腊人长期社会生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随后,智者派也对自然法的思想做了初步总结,认为“习俗和法律都是约定的、随意的、可变的,而在这些多样的习俗与法律之上,存在着某种永恒的自然,便是人的自然本能①”。
古罗马奠定了以自然法为核心的理论,其中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最为重要,他也成为自然法思想的先驱。
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的总结和继承,但是,其提出的“顺应自然”的观点,至今仍影响深刻。
随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对自然法作出了自己的诠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客观的理性及正义为标准②”。
自然法在中世纪和神学结合下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奥古斯丁提出了神学自然法,人类在来世之前,自然就是存在的,但人类来世之后,本性被原罪所破坏,善良被没有消失,但是容易受到邪恶的控制,要靠自然法的指引。
其后,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是一种基本的原则。
(二)对古代自然法的评析1.自然法产生的原因希腊拥有特殊优越的地理位置,“海洋文化提供给他们更多的冒险和创新精神”,就是这样的精神要求希腊人去探索许多未知的事物,他们凭借自己的力量,发展商品经济和交换贸易,加速了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分离,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和法律观,也就形成了他们重视立法,重视权利,追求公平和正义等最基本的自然法精神。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思想开始渗透到民法中。
尤其是在现代民法编纂运动的进程中,自然法理性主义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现代四种。
一般将前三类归为“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相对。
[2]作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民法编纂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
强调人类理性的现代自然法是现代民法的法典。
它是民法学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代自然法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典化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概念中的理性主义“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与‘自然理性’的作用密切相关,一直被等同于人的尊严和能力。
但在罗马人的眼中现代法学家,“理性”可能只是“经验”的别称,但在中产世界哲学家眼中,它是上帝的恩赐。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以何种方式,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必然是不公正的,甚至是邪恶的,而自然法则才是一切命令和禁令之后的真正规则。
由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是由教规法学家传承下来的,但它是服从于上帝的。
在他的神学体系中。
阿基纳认为,人类与动物具有相同的本能,但人类也分享理性上帝赋予的能力,自然法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上帝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
但进一步,他认为理性归根结底是上帝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内,自然法则离不开上帝的掌控。
上述时期的理性主义明显不同于现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
格老秀斯通常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
他主张自然法是人类可以用理性去发现的规律。
.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的法则》一书中说,“自然法则是正确理性的诫命;它是永恒的法则;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
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会被上帝的旨意……”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成分,同时排除了其自然主义和无知的神学,逐渐发展起来。
浅析自然法思想发展及影响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浅析自然法思想发展及影响李维波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山东潍坊261000摘要:自然法思想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律发展过程的始终,它表现出来的法的价值对我们今天的立法或者司法都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自然法发展过程并进一步论述它对后世之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新自然法学;法律思想史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91-02作者简介:李维波(1981-),男,汉族,宁夏大学,2006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文化。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过程,可分为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精神或价值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渊源(一)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古希腊是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赫拉克利特第一次将法律的类型区分为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神法和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为法。
苏格拉底主张,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
芝诺把“自然”置于更高的地位,认为“自然”是万事万物的规律与秩序,是人的理性。
(二)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西塞罗将自然法理论通俗化和系统化。
他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他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造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个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印记。
”①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基础,是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
后来的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思想应用于实际事务,注释《十二表法》,解答司法问题就是如此。
罗马后期,自然法理论开始向神学转变。
2.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这一时期的根本特点。
由于基督教势力的强大,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都成为神学的附庸,法学实际上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自然法理论也逐渐被纳入到神学的解释范围之中。
”②奥古斯丁认为法有三种,即永恒法、自然法和世俗法。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7—05—30 作者简介:占茂华,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16 ·
万方数据
性)的探讨。他们以人类社会为对象来研究法律现象。智者学派“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提出是自然法 观念从普遍的泛自然主义的宇宙向人自身转向的标志。自此,“正义”代替“逻各斯”开始成为人们 探索和争论的焦点。
第四,社会契约论。该理论强调,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在自然状态下却难以维护,只有通过缔 结社会契约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等。因此,国家产生的目的和任务就应当是保 障每个缔约者的自然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也只能在契约(法律)预设的范围内。
(四)现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沉寂了近百年之后,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在 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和拉德勃鲁赫德推动下又开始复兴了。复兴后的自然法学家在传统的自然法观念 的思维形式中,强调实在法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强调法律的道德性,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达班,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富勒认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体目的 或理想如自由、正义等;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等程序上 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法律之能成为法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富勒指出,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如下八 个因素:~般性或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循;稳定性;官员行为与法 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以个人自由为首要原则的社会正义理论。德沃金提出了以平等 关怀和尊重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理论,德沃金的个人权利不仅指实证的法律上的权利,也指道德上的或 政治上的权利,不仅指实证的权利,也指“自然权利”。
自然法思想历史沿革的剖析——兼论自然法思想在当代的价值
Hale Waihona Puke 、从 自然到理性
自然法观念 的渊源必须追溯到古希腊法律思
杀, 乃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 ; 而奥林匹斯山众神
之首的宙斯却将 法律作为他最伟大 的礼物赐予 了
人类。公元前五世纪 , 在希腊社会迅速发展的进程
规律的一部分。 自然法观念正是在对 自然 的崇拜 与信仰的基础上产生 的。自然法中 的“ 自然 ” 蕴含 着普遍、 客观 、 神圣 的意味。
制度, 完全不同于任何特定 国家或其他组织制定的
实在法。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兴盛和低谷 。 自然 但
法的观念从未消亡 , 它是永恒的。
一
“ 理性” 自然法所蕴含的另一要素。早在海 是 希奥德时代 , 法律就蕴含着理性的要素。海希奥德
中, 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其结果是 , 的理性 人 被提升到 自然法的基础地位 。系统 阐述这一思想
的是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认为 , 理性才是 自然
法的基础 , 但同时 , 自然和理性又是统一的。对此 ,
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影响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表 述的更为明晰 ,真正 的法律乃是 一种与 自然相符 “
— —
目s o L 0 C mme t o o tmp rr l eo tr lL w l ns n C ne oay Vau fNau a a
Gu n Yi g a n
(col f a N ni n e i ,Nni agu 209 ) Sho o w, aj gU i rt ajgJns, 10 3 L n v sy n i
・收稿 日期 "0 6 9 4 20 —0 —0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自然法思想在中国现代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思考
在 一个人 民主 权 的民主 国 家 内, 不论 是 民众 妥协 也好 , 积极 支持 之培 养 的 自然法 思想 在 今 日中 国法 治进程 中的 作用也 就 无庸 置 也 罢, 始终 是 由公共 意志来 决 定 的, 由下 而达 于上 的 。正因 为如 此, 法治 的合法 性基 础不 可 能脱 离人 民大 众而构 建 。 克思 ・ 马 韦 伯 曾对合 法性基 础 做过 归纳 : a 历 史 的传 统 : b 信仰 : c 价 值 () () () 理性 的信念 : d 积极 的立法 。 我们 今 日动辄 以最 高之热 情立 法 , () 疑 了。如 同莫 斯科 大学 教授 列依 斯特 在其 《 种法 律思 想》 文 三 一 中所 说那样 , 在法律 体 系形成或 变革 时期 突 出到首位 的 当然是 自
2010年3月下法学研究自然法思想在中国现代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思考章一春摘要本文论证了自然法思想在建立法治合法性基础方面的作用简要论述了自然法的基本含义和发展过程及其对现代西方法治的重大影响和自然法思想对于我国法治道路的必要性并从立法守法司法三个角度阐述了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理想实现的重大意义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前 提是 良法 之 治, 即让 我们 的法 律具 有 价值 理性 , 中文表 达就 依
我 们高喊着 建设 法治 国家 , 而何 谓法 治?我在 这里 依 I采 是 法律 能够 实现 公平 正义 合理 这些 美好 价 值 。 次, 然 E t 其 良法被 良好 用 亚里 士 多德对法 治 的经 典定 义:“ 法治者 ,良法 被 良好 的遵行 遵行 , 个社会对 于法 律和 规则 以及 与其配 套调 节社会 关系 的措 整
法的权威 , 在遇 到社会 纠纷 的时刻 , 民相信 “ 人 徒法 不足 以 自行 ” , 首先是 期盼行 政裁 决 , 信一个 圣人或 者好人 的冲 裁必然 比死 板 相 的法律 更 能解 决问题 , 能彰 显正 义的观 念 没有本 质 的改变 。 更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和国际法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和国际法的贡献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世界最古老的、从未中断过的法律思潮,对人类法律文明发生过重要影响。
探讨自然法思想与民法、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认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地位,也有益于理解相关法律及其制度的形成。
一、自然法与罗马法罗马法建立了一个无与伦比的完整而和谐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永恒的成就。
这个成就的伟大,来源于自然法的恩惠。
“自然法的概念使人们对风俗习惯进行有见识的批判;它有助于消除法律的宗教的和礼节的性质;它倾向于促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强调意图的因素;并使没有道理的严酷性得以缓和,简言之,它在罗马法学家的面前提出了一个使他们的职业成为一种诚实公正的行业的理想。
”就在希腊被征服以后,斯多葛学派关于“顺从自然生活、自然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以及自然法适用于世界各个角落的芸芸众生”的哲学思想(或称自然哲学),在罗马社会中立刻有了长足的发展。
“斯多葛主义对前2世纪受过教育的罗马人有很大的吸引力,这样它就成为希腊哲学借以在罗马法学形成时期施加影响的一个媒介。
”在一系列著名的法学专家中,其最早的几个名人都同斯多葛学派有联系。
这种自然哲学对法律学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所给予罗马法的单一的基本假设。
就在“自然”一语成为罗马人口头上的名词之后,“自然法”理论刺激了罗马人改进法律方面的工作。
单纯化和概括化常常和“自然”这个概念联系着,单纯匀称、通俗易懂就成为一个法律制度的特点。
因此,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力求与自然常规符合一致,尽量排除复杂言语、繁缛仪式。
罗马法所以能具有现存形式,所依赖的是查士丁尼安大帝的意志以及不寻常的机会——自然法理论与罗马法学相结合。
在1607年7月致霍布斯的一封信中,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宣称,在他致力于把罗马法还原为若干一般元素时,发现其中一半乃是“纯粹的自然法”。
“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越于印度法律。
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浅谈如何在新自然法学的视角下审视中国民法
浅谈如何在新自然法学的视角下审视中国民法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主要体现在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以及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
新自然法学作为一套价值体系存在,对中国民法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学基础,中国民法典本位的确立,民法方法论的命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源泉,我国民法典的社会适应性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涵义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二、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一)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古典自然法学自信理性能为自然法寻求某种永恒不变的先验价值基础,从某些绝对原则出发可以演绎出所有的法律制度。
新的自然法学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价值基础,认为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二)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自然古典法学是启蒙思想家反对黑暗的专制制度和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的武器,具有重估和颠覆一切现有法律制度的愿望和能力。
新自然法学不具有这样的愿望和能力,只是探求现已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价值基础,以及改良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原则。
(三)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新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之间,不再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而出现了向另一方靠近、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的现象。
三、新自然法学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法哲学基础众所周知,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我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自然法的思想为其法哲学基础。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意义的创造性活动的道路上。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自然法的思想为其法哲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要否认功利,利益等思想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摘要】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运动过程中,自然法观念促使人们发出对法典化的呼唤,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及近代自然法学家所受到的科学精神的感染对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法典化运动;理性主义
根据美国学者艾伦·沃森的研究,17世纪以来由于中世纪罗马法的衰落,《民法大全》不再被当作世俗民法的权威基础,民法理论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权威作为民法的合理性基础,而此时世俗化的自然法恰好迎合了这一需要,于是自然法思想开始向民法渗透。
[1]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的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的、古罗马的、中世纪的和近代的四个类型。
一般把前三个类型归并为“古典的自然法”,从而与“近代的自然法”相对而言。
[2]笔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神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非近代民法法典化基础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看待,强调人的理性的近代自然法才是近代民法法典化重要的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近代自然法观念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法典化的助推作用。
一、自然法观念中的理性主义
“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都密切地跟‘自然理性’之作用连结在一起,而且一直被视同于人之尊严与能力。
但在罗马的法律家眼中,‘理性’或许只是‘经验’之别名,在中世界哲学家眼中,它则是上帝的礼物。
”[3]“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就是正确的理性,不论是谁以怎样的方式,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形式蔑视自然法,这种行为必然是不正当的甚至是邪恶的,自然法是所有命令禁令后的真正的规则。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这一结论。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由教会法学家传承下来,却屈从于上帝,对自然法论述最具代表性的阿圭那把自然法置于他的神学体系之中。
阿圭那认为人与动物一样具有本能,但是人类还分享了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而自然法就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了神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就是理性。
但进一步而言,他又认为理性归根到底是神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下,自然法脱离不了上帝的支配。
以上时期的理性主义显然不同于近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格劳秀斯通常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理论之建立者,他主张自然法乃是人类可以运用他的理性去发现的规则。
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阐述道,“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是永恒的法律;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
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依上帝的意志而转移。
”[4]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与中世纪自然法当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同时排除其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而渐渐发展起来。
倡导自然法的学者都试图系统地规划各种规则、原则,并将这些规则和原则纳入一部法典之中,因为他们相信人类构建新法规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完成。
依凭理性的力量,是可以发现或构建一个理想中的法律体系的。
近代自然法学者认为,清晰、明确、逻辑严密和体系完整地法典可以使公民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而这样的法典可以以人类的理性为基础制定。
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对近代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渊的影响。
二、近代自然法的数学化、科
学化特性
培根、笛卡尔和牛顿的思想促进了17世纪以后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广泛渗透到各人文学科领域,许多自然法学家也不可避免受到这种感染。
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认为,那些源于历史的、零乱的、漫无头绪的法律应当被取代,一部自觉设计的,构造清晰、全面、逻辑性强、理性的立法成果才是国家真正需要的,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将抽象思维的方法引入到私法领域,人文主义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色彩大大增强。
后世对法典完备性、自足性和形式理性的完美追求正是受到这些影响。
[5]
首先是霍布斯把数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上,在数学和法学之间建立联系,霍布斯把世界看作由因果链组成的大机器,推理是人的基本能力,推理即是在内心进行计算和运算,将契约相加找出人们的义务是政治学家的任务,而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非对错是法学家的工作,一切事物都可以按照机械的规律来计算。
其后,斯宾诺莎设想从一些不证自明的原则出发,利用几何学的方法,就能够在人文科学中构建一套真理系统,该系统像数学一样确实而普遍,他认为发生在人类社会的事件和自然中的事件一样都处在因果系列中。
之后,普芬道夫作为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深受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兹的思想的影响,他强调自然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把公理与观察、推理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等多种科学方法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个科学的自然法体系。
法律概念的分类是民法体系化的一个基础,各种概念的区分和联系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化的基础,普芬道夫在此方面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6]
在具体规则层面,自然法没有提供具体问题的规则,但不能因此否认它对近代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事实上,自然法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民法的思维方式。
近代自然法思想所蕴含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思想使人们相信可以把所有的民法规则组成一个逻辑完美的体系,用一部大全的法典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无疑促成了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三、近代自然法的权利本位思想
从格劳秀斯开始,近代自然法学家以区别于古典派的方式来看待社会与法律,传统的义务观念逐渐淡薄,权利意识得到伸张,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实施就不再是以往的自然法学说的“义务”而是“权利”。
格劳秀斯以及大多数的近代自然法学家把自利和自我保全作为人的本性,设想人类一切活动出发点都是趋利避害的,人人都有欲望,而人的欲望在法律上就是用“权利”来进行表达。
自然法学家看来,义务是从权利中延伸出来的,它并不是如权利一般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具有根本性的。
“因此,国家的真正功能和目的在于把这些权利纳入它的秩序,从而保留并且保障这些权利。
”[7]与此同时,将个人权利制度化为法律秩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倡导在法典之中体现出个人权利制度。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主张旧法律需要被替代或者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人们需要的是符合其理性或人性的法律,并且这一法律应当使每个公民都能理解和掌握,因此需要采用成文形式,并且在内容上完备详尽、明确并且在编排上符合逻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