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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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搜搜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子能办下来房产证吗?

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将调查开发商行为

7日下午,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对该楼业主所反映的情况,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予以调查。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

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征用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建房。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一

般控制在每户套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内。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清况,包括所处位置、占地面积、人员、资产、经营状况等;企业职工住房现状,包括职工平均住房面积、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设年限、户均面积以及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情况;企业现有土地状况和集资建房拟使用土地状况,包括土地面积、现状用途、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并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包括拟建住宅套数、建筑面积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立项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提报;出具不变更用途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规划、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受理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后,分别发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办理规划定点及环保审批等手续。然后,市房管局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正式立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所用土地,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需改变用途为住宅用

地,并按协议出让价格收取出让金差价。

禁止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凡以企业职工集资建

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市开发办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市国土局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一律不予办理房产证。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自负,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好像要交地产增值税和地价补偿费等:lol :lol

如果是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如果出售经适房的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房指导价格,则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补交差价可获商品房产权

由于经适房是有限产权,因此按照市场价购买的二手经适房能否获得完全产权,一直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昨天发布的政策中规定,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的已购经适房,可以取得商品房产权。

此外,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然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满五年“老房”可市价出售

对于政策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老房”满五年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要补交10%的差价。

对于市民此前已经购买的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将按照“新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原价出售或由住保部门回购。同时,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将予以退还。满五年的“老房”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与“新房”不同的是,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则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房产过户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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