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6]9号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9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下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下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旗区两级应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旗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
(四)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配置。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用以更新或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的处置申请,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及时入账,并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验收、登记购置的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