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讲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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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因债务人与第三 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 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 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 同。
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合同生效 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
A、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A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B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 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 代理权以保护其债权。
B、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 行为为内容。
2、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 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因为债务人的行为 而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 债务人资力欠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 足额补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享 有的一切抗辩权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
(四)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按《合同法》第74条规定,是指债权人 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 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销的权利。
×
债务人
受让人
人民法院
债权人
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A、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 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 责任财产的原状;
1、概念
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给 付履行的风险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
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应当恢复 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否则先给付义务人可 以解除合同。
★经营状况严生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况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 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 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 行有害于债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不不能行使代位
权。
3、代位权的行使 ★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
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 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 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 务等。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 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2、合同效力方面: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构成合同法律效 力的主要内容。
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 、除请求权以 外的权能,即保全权能。
(4)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B、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 人亲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
(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1、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 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两个对立的 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 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a、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 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 失效。
b、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 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 虑,则应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
c、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 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 他人的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 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 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百度文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
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
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 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 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 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三)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 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
(1)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自己目的居于他 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 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二)合同保全和相应概念的区分 1.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 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区别? 2.合同保全与合同履行抗辩权:联系与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区别:
1、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保全
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全不一定
以此为前提。 3、担保较之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
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 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保全与合同履行抗辩权
共同: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区别:功能、目的、程序不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暂时继续履行义 务,直接向对方行使 ★合同保全:使对方的财产不减少,撤销 权应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院撤销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 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 种权能。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 着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
(3)代位权具有保全功能。 在内容上,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
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解除合同。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售 1000吨大米给B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公司与C公司 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C 公司,货到后付款。为节约交易成本,B公司与A公司 协商后达成对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即A公司直接将 大米发往C公司所在地。在B公司已经将货款给了A公 司,A公司即将履行合同前夕,B公司得知C公司乃一 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员前往A 公司请求该公司暂时不要将大米发往C公司。A公司不 予理会,依旧将大米发往C公司,C公司得到大米后便 逃之夭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
6、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一)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 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未能确定的: 1、质量约定不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有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
(2)主观要件
A、如果其行为为无偿行为,那么只需要满足有害 于债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 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
B、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只有在行为 时明知有损于债 权人的权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时 也知道此种情况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诉讼的主体: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
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 权让与和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 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 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a.财产已经为相对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 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
b.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c.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 支付了一定的代价,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 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 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其有义务将收取的财 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 的共同担保,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优先受 偿,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
(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 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
上述(三)、(四)两项合同履行规 则体现了合同什么特点?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 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 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2)撤销权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债权保 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 全的必要的部分,不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 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
(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 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此期限,撤销权消灭
★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 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当事人取得的 财产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在价值上大体相等即为 等价。
(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 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 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直接受偿,产生的费用,法 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 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
2)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是以 债务人的名义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故其判决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 论债人何时知道撤销权事由,只要债务人发生可 被列为撤销事由的行为,那么从发生该行为之日 起,经过五年撤销权就自动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 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返还、折价赔偿义 务
★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平等受偿权利
2、成立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通知的义务+举证的义务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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