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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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5-12-19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04〕4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章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制衡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二)全面控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过程应涵盖资金运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三)适时适用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四)责任追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够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能够确保推行科学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能够确保资金运用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建立标准化风险控制流程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能够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完整;
(六)能够确保支持各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操守。
第三章组织环境控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并维持其有效性,应确定专门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
建立、评估和优化,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和内控人员的尽职调查。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负责保险资金运
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
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机制。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权,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风险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保险资金运用运行机制应包括民主、透明、规范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负责
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应维护风险控制部门职能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应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的战略配置与战术配置、投资决策与投资交易职能应相互分离。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部门和岗位之间应相互独立。
保险资金应由保险公司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非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保险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托管机构的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保险公司非市场交易性、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也可采用内部存管方式。内部存管是指由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独立承担保险资金存管职责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承担内部存管的职能部门应与投资交易部门隔离,并同时具备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功能。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的委托事务,评价委托资产的风险状况、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业绩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制度,实行公平、公正的投资管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应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与风险控制、财务、稽核等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各机构、部门和岗位之间应有清晰的报告关系,保证各环节的操作信息得到有效的沟通、执行以及检查、评价和反馈,构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防范因资产、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保险资金的特性提出资产战略配置计划;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依据董事会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在对保险资金来源、期限、收益要求、流动性要求、风险容忍度和偿付能力等负债特征指标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市场情况,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指引。
投资指引应包括投资范围、资产的战略配置、投资权限分配、投资限制、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
资指引时应有专业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参加。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对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就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管理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资产
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进行资金运用。
第二节投资决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