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术专题
[摘要]本文从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和评估的现状着手,介绍日本融资案例,总结和分析了日本知
识产权融资担保和评估的特点以及其产生的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
以日本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为参照,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发展进程,阐述了在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所在。

[关键词]日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评估[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09)04-0079-08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
李龙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没有走出“泡沫经济”的阴影,再加上在近年来中国等新型产业国家的冲击下,日本开始深刻地感觉到自身产业模式的局限性。

所以,日本政府于2002年7制定出《知识产权法发展战略纲要》,[1]
同年12月又出台了《知识
产权基本法》。

目的就是要将日本建设成拥有高新产业的知识产权大国。

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因此,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建设”也就逐步得到日本社会重视。

为此日本政府也积极采取了措施,推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机制的建设。

一、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以“日本政策投资
银行”[2](P10)
实施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为代表。

[3](P43)
虽然日本民间银行也有实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但大多都是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协同实施,单独由日本民间银行进行的融资比较少见。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1995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到2007年7月大约实施了300件累计180亿日元(12.6亿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近些年,该政策投资银行每年实施融资30件,每件融资金额大约在1千万至3亿日元之间。

[3](P45)
日本民间银行进行融资的事例比较少见。

从日本全国银行实施的调查中可以看到,截至2007年3月末,都市银行、信托银行、地方银行等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仅有26件,总共融资约21.66亿日元。

该调查中的一个特点就是:日本地方银行不管从融资件数上还是金额上,虽然赶不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
[收稿日期]2009-11-08
[基金项目]本文为李瑜青教授主持上海市科委《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研究》项目首期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692100600
[作者简介]李龙,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

学术专题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42009
但是其规模均反超了都市银行、信托银行。

[3]
据日本“产业整备基金”的[4]调查报告显示,日本的金融机构(包括政府金融机构、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外国银行、信用社)截止到2005年,96%的金融机构没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历,3.3%的金融机构有知识产权融资经历,0.3%的金融机构回答不清楚。

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面,除了质押融资之外,日本还修改了《信托业法》,所以也有利用信托来融资的形式。

此外还有合伙、SPV①等形式的融资方式,但这类融资形式多出现在动画、电影等领域,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融资事例比较少。

(1)日本知识产权融资的对象
根据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表述,[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或新兴产业。

因为中小企业融资时提供的担保(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资信力有限,所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就在针对该类企业进行融资时,将该类企业具有市场潜力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担保的形式加以固定后,再实施知识产权融资。

然而,近些年来日本出现一些现象,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工业专利权、著作权等”融资的企业有所减少,在服务行业、信息产业中却有所增加。

②服务行业、信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领域主要包括“电影、动画、手机通信(通信中加入广告)、动画的电子通信”等行业。

特别是在手机通信中,通过获得商业专利来融资的案例数量相对较多。

(2)中小企业的专利权申请状况
日本的大型企业由于资本雄厚,资信能力较高,所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相对比较容易,而且也不用通过知识产权担保来获得融资。

然而,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反,其企业规模小,虽然在研发上拥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专利申请维持成本高,而且为维持企业的竞争力,中小企业通常不申请专利。

这样中小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通常是以公司内部特有技术③,营业秘密的状态而存在。

二、日本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判断标准
知识产权通常包括④工业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方法);制止不正当竞争;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品包装等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针对上述知识产权我们通常都可以将其作为质押担保融资的对象来考虑。

但在日本,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日本的融资方却往往更重视企业的整体的经营实际状况。

1.日本可以质押知识产权
在日本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工业产权。

(2)以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程序、数据库等为主的著作权。

(3)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品包装形态。

(4)以知识产权使用费作为质押融资。

(5)通过知识产权单独质押来融资,不如将利用知识产权生产产品的制造系统全体或者将工厂(该产业相关资产的全部)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象。

以上这些知识产权单独可以成为质押融资的对象,也可以组合来质押融资。

但是相关知识产权商品如果没有任何销售业绩的话,也将被排除在质押担保融资的范围之外。

如果知识产权评估出现困难,没有很好的办法确定其价值,只要该企业具有潜在的成长可能,在日本该企业也可以通过设定新股期权获得知识产权融资。

2.日本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判断根据[6]
(1)该知识产权必须作为一种权力被确定。

在日本,专利申请公开前的专利权被排除在融资对象之外。

因为专利申请中,该权利在将来是否一定能被确认,以及即便是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也有可能被提起无效审查。

所以,针对专利权利的有效性,以及专利的共有关系、权力的处分状况等在融资前一定要认真仔细查明。

(2)从法律角度上说,该知识产权能否设定质押。

(3)该知识产权要具有可流通性,通过对其经济性评估以达到确保其担保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地认定。

以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业务,是否具有收益性、将来性、产业性、流通性,这对考虑债务人是否能充分地维持专利,创造的收益来说都很重要。

如果能有这些特性,那么即便企业因为产业以外的原因倒闭,也能够通过担保权的处理,相对容易地解决专利权力转移问题。

3.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
归纳如下:[7]
(1)简易的事前调查
(2)知识产权的检索
(3)知识产权的事业性评价调查
(4)知识产权财产评价(委托外部机关)
(5)制作与知识产权的收益性相关的确认表格
(6)制作知识产权经营评价融资确认表格
(7)设定担保
(8)事后的管理
三、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8](P32)在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没能充分得到推广其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式不熟悉、知识产权的流通市场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在价值评估上存在困难”。

1.日本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式不熟悉
首先,金融机构要将能够回收债权的高价值知识产权设定质押。

但,是否是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其评估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其次,仅以单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利于债权回收。

因此要将有关联性的财产权以及企业特有的技术一并作为质押的对象。

第三,一项有效的知识产权,也有可能因为被提起无效审查而失去专利权。

所以是否该知识产权也存在类似的争议,需要质押融资前仔细调查,质押融资后也要进一步跟踪调查。

2.日本知识产权流通市场尚未建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存在困难。

其原因之一也被认为是“在市场上缺乏一个有关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的流通市场”。

没有流通市场,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没有可以对比的参照物,所以也就很难用确定的价值来衡量。

知识产权流通市场如果不能得到发展和确立,那么质押物处理也会存在困难。

这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发展受到限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也明确指出要“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流通”,并制定了相应的推进措施。

3.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存在困难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上,最难的课题莫过于如何解决知识产权计量评价的问题。

要解决该问题就需要有一个公正的价值作为衡量标准。

[9](P2-15)“公正价值”就是“拥有相关交易知识的交易者之间,在除了强制或者清算出售之外的现实交易当中,资产被购买或者被销售的价格”。

[10](P175-183)
此外,该“公正价值”中涉及主观公正价值和客观公正价值的概念。

主观公正价值就是经营者的使用价值,客观公正价值就是市场的交换价值。

如果市场价值没有形成,[11](P93-95)那么根据经营者的使用价值(通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技术能力、经营者的能力来综合判断)来判断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相对比较合适的。

四、日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式
日本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式通常包括成本计算法、市场交易价、收益还原法。

在此基础之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还将其进一步细化,针对具体融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形式。

1.通常的评估方式
日本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通常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被确定,⑤以及知识产权的流通性得到肯定后,⑥进而采取的以下三种方式,即通过成本计算法、市场交易价、收益还原法来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

(1)成本计算法:即获得该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该计算法中的成本包括原材料、劳动费用、宣传费用、顾问费用等支出。

然后,再从成本中扣除物理性、机能性、经济性的降价评价额,而得到的知识产权的资产公正价值。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应对的问题。

如一件创意中产生的技术,要想复制需要花费多少功夫才能得到一个答案是很困难的。

此外,成本可以通过计算获得,但成本并不能等同于价值,所以这种计算方法仅限于计算劳动力的范围内适用。

(2)市场交易价:根据类似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交易状况来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该计算方法可以说是一种较客观的评估方法。

但是,知识产权同时具有很强的个性,在市场中要找到类似的替代物相对存在困难。

实际上往往也不存在这样的替代物市场,所以,在不存在相关市场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的。

(3)收益还原法:将知识产权将来可能创造的价值现在化,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行价值评估。

该形式是通过推测出一项知识产权产生的商品的将来销售额及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基础上,扣除制
学术专题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42009
造成本、销售成本、运营资金花费的费用、改良所支出的开发费等,再按一定的比率计算出知识产权现在价值的一种方式。

对金融机构来说作为质押的知识产权,其能够创造出多少收益,如何把握其价值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收益还原法比较贴近金融机构融资的侧重点,所以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妥当的评估方式。

比如一项知识产权,如果现在其价值通过计算有100万,按照每年1%的年利计算,10年后的价值预计可能是110万,但是按现在的价值计算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100万。

所以不能将今后的预期价值计算到知识产权现有价值内。

2.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12](1)以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部门的资金收支价值作为担保
这里不是只考虑一项专利的价值,也不是考虑能够生产类似商品的所谓的泛用知识产权。

能够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该是一种实际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没有实际使用也就不能确定其成本和市场预期。

此外,该事业部门中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应当包括在内。

(2)以资金的收支为前提来计算
这里要求知识产权必须是能够创造“资金收支”的知识产权。

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以该事业部门的预测资金支出的当前价值来计算。

(3)该知识产权应当在该事业部门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判断该知识产权重要性时,可以将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拿来进行对比,以此来判断该知识产权的技术含量的高低。

(4)以相关业务转让时的价值为前提来计算融资额
计算时要将转让给其他公司时的成本也计算在内,同时还要考虑权利还没有具体化的技术是否也包括在内。

(5)质押权设定的方法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的形式主要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来确定。

但是,一件产品上往往会有一个以上的专利权存在,如果将所有的知识产权都以质押的形式来固定的话,那么势必不太现实。

所以日本在实务操作上,通常是仅将有信用的企业的相关产品中起到中心作用的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而对于那些信用相对比较差的企业,就会采取将其相关产业的
全部作为质押对象的方式。

在将知识产权的全部作为质押的对象时要注意以下特点:(1)其中有基础专利的,要将基础专利列入质押对象;(2)如果知识产权中存在来自于第三者的专利许可,那么应当获得债务人的专利实施权;(3)要获得作为知识产权没有得到保护的周边信息(技术、顾客名单、图纸等)财产;(4)处理好改良专利、升级等工作。


3.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质押融资失败案例⑧
当知识产权质押人资不抵债,出现债务不履行的状况时,融资人就可以通过处分质押的知识产权等来实现融资回收。

但是,即便是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何处分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因为,知识产权的流通市场不存在,所以为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受到贬值,在日本通常被认为从债务人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中寻找交易主体是比较现实的措施。

因为,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技术的价值有更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无法回收融资的案件。

案例1:设定知识产权质押时,出现遗漏
该案件中,在设定质押时,由于存在数个专利,融资方对这些专利中的一部分在进行评估时,认为作为质押对象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排除了该专利的质押设立。

此后,该专利因申请获得了专利权,但是融资机构却没有对其要求提供追加质押。

此后,接受融资的公司破产。

至此才发现破产公司的客户拥有替代技术,破产公司却没有向其提供资金上的支援。

这个案件的错误,纯属实务操作上的失误。

融资者应当不间断地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跟踪,当发现起初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技术,当该技术获得专利时,就应当及时地提出将该专利进行追加质押。

但由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因此造成损失。

案例2:资金收支状况的累积计算出现错误
该案件中,接受融资的公司由于没能及时地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因此造成销售额下滑。

同时,该公司又购买了办公用不动产。

虽然该公司有了自己的办公场所,并集中了研究开发人员,但是由于不动产购入费用过高,引起了资金流转困难,最终该公司只能进行重整。

因此融资机构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损失。

该案件中,在是否提供融资时,明显出现融资方
针对债务人的资金收支状况的累积计算方法出现错误。

融资方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资金收支的其他重要因素。

案例3:价值计算时出现错误
该案件中,由于行业不景气,公司的订单减少,造成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最终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程序,该公司被出售给了其他人。

此时不单单是公司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也已转到了继受者。

但是,当初向企业融资时,融资方却没有考虑到公司转移到他人名义下时,因当将需要转移的成本也计算在质押权设立当中,因此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失。

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何全方位地去考虑和计算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的重要性。

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困难所在。

五、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主要是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和地方银行融资为主,以同其他商业银行协同实施为辅。

商业银行单独采取该种方式的很少,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存在困难,而商业银行又没有相关经验。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及地方银行实施知识产权融资时,没有沿袭传统的金融融资担保模式,而是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转变为“形式看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实质看企业经营状况”的特殊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没有知识产权流通市场的状况下的无奈之举,但是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

我国2008年制定《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在该纲要中,政府将知识产权建设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来抓,并且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但是,这些文件中却没有提及建设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相关内容。

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来解决企业融资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武汉、湖南等地区也陆续出现了一些试点办法。

但其规模和力度却远远不能解决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迫切性。

因此借鉴他国的发展模式,⑨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融资机构的确定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代表,单独由日本商业银行进行的融资是比较少见的。

与商业银行相比日本的地方银行从融资件数和金额上虽然不抵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但是其规模却远远超过都市银行、信托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

因此,从日本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金融机构的构成上来看,日本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还是具有鲜明的政府政策主导的特点。

这也可以从都市商业银行很少参与融资的现象中得出结论。

相反我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由国家控股,所以从国家出台政策和大力推行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说,在我国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政府另设专门“政策投资银行”来处理知识产权融资,也可以通过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协作来逐步推进和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问题。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的特点⑩
在日本,近年来以工业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有所减少,在服务行业、信息产业中却有所增加。

这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信息产业中的“电影、动画、手机通信、动画的电子通信”等行业。

特别是在手机通信中,通过获得商业专利来融资的案例数量相对较多。

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

科技含量高,社会贡献大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给与大力支持,只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能获得质押融资。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刚刚起步。

鉴于上述国外融资的特点,我们说在国内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象时,也应该有所针对地开展质押融资。

融资对象的选定不但应当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科技的前瞻性,还要充分考虑企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目标的相一致性。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中小企业为主
日本知识产权融资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中。

大型企业由于资信能力强,所以其通常不用通过知识产权担保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然而日本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反,其企业规模小,资信力有限,因此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对中小企业如何筹措资金来说意义重大。

在我国,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融资难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所以,扩大针对中小企业以及新兴产业的融资,通过知识产权担保来扶持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这对我国来说将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象判断上要具有多样性
学术专题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42009
和灵活性
在判断一项知识产权能否得到融资时,日本不仅考虑该知识产权是否在形式上已经合法确立,而且还进一步扩大到当该知识产权尚未形式合法化时,从知识产权的相互组合以及企业新股期权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是否给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所以我国在确定是否给与一个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也可以采取方式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是否形式合法来确定是否给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可以从知识产权相互组合的角度及设定企业新股期权的角度来考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5.建立风险担保机制
银行等融资机构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存在知识产权价值判断上的困难。

这也是造成融资方在决定融资时踌躇不决阻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主要原因。

在消除融资方的顾虑方面,我们可以引入保险机制来降低融资方的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可以考虑通过划分政府担保风险,商业保险风险,银行贷款风险,来建立一种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风险分担。

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办法,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价值判断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融资方等融资参与人,以此来化解分担知识产权融资损失。

如何确定保险人,投保人,以及相关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讨。

简单的知识产权模式容易操作,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运营成本融资成本都会降低。

而复杂的融资模式运营也许可以将风险进一步划分,但是协调起来困难,运营成本,融资成本都会增加。

复杂的运营模式看起来结构上很完美,但是实用性不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具有偿债还债能力,并不是风险转移。

6.建设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谁融资谁评估
知识产权能否通过质押获得融资,关键要看该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相应的价值。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体制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应该由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来实施。

如果融资机构缺乏相关经验,那么也可以由融资方委托评估机构来实施评估。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机构不能由行政指定。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采取的知识产权融资评估就是由该
政策投资银行本身来实施。

(1)知识产权评估人应由融资方选定。

知识产权的价值与融资机构回收债权息息相关,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应当由融资机构自己选定。

(2)融资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体模式。

融资方可以自己实施知识产权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来实施。

但是如何评估需要建立细致的划分标准。

(3)政府参与融资的情况
政府行政部门如果能够提供资金贷款,那么可以借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运营模式,成立专门的融资银行提供贷款。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可以由本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历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当然,如果商业银行同意加入共同融资的,也可以采取协同融资的方式。

政府行政部门不参与直接知识产权融资的,不承担融资风险,仅从政策层面给实际融资者提供相应协助。

7.知识产权融资的判断核心是企业整体经营状况
通常我们很难找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参照对象,而且知识产权在没有流通市场,也没有形成市场价格情况下,要想判断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标准来统一。

从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着手,注重企业自身价值,融资方只有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业务都纳入质押融资担保的范畴,才能有效地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才能从知识产权的价值上判断融资额度。

[13]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采取此种方式。

融资方融资后,要适时地对企业进行实地经营状况监督检查管理。

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价值变动比预期减少时,还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注释]
①SPV就是将投资者和资产持有者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目的事业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②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从1990年末开始到2000年初,针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融资比较多。

有30-40%的融资都是有关计算机程序方面的著作权融资。

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每年处理的30件融资项目中,虽仍以计算机程序著作权融资较多,但近些年来却每年减少数件。

现在日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