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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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知识经济的兴起导致知识资本超越实务资本等传统资本,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知识产权也成为支撑公司发展的重要资产。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己成为最具发展潜力和经济活力的经济群体,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在起步阶段自身规模较小,缺乏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使得这些企业难以通过传统的资产抵押获得贷款。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往往拥有具有较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推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融资渠道创新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进而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定义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财产被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被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被称为质权人。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利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或其他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即作为财产可以进行转让的知识产权可以质押。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质押仍为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三种。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按规定知识产权质押的过程应该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合同的步骤以及向有关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步骤,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物是无形的资产,与以有形资产做担保物的抵押相比,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一、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主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二、质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质押物为整个债务的担保物,其不因部分偿还债务而取消部分质押权,质押权部分受到损失,其剩余部分仍以整体作为担保物。
三、质押权具有优先性,即质权人能够以质押物的价值获得优先赔偿,在质押期限内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把质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卖,并在出卖金中有优先获偿的权利。
四、价值不稳定性。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与有形的担保物相比,其价值稳定性低。作为抵押物的有形资产,其价值主要由市场供求影响。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即使在质押前的评估是严谨和全面的,但一些突发事件会导致其价值大幅贬损或丧失价值,比如质押的专利技术过
时,被更新的技术取代;又如质押的专利被提起无效请求并最终被支持等。
五、登记生效。知识产权的质押以在登记机关登记成功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