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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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嘿,新手朋友,今天来给你讲讲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这事儿。

我刚接触的时候啊,那真是一头雾水,所以今天我可得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什么类型的专利能在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预审。

像一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可以的,外观设计就不行哦。

我当时就傻傻分不清楚,以为只要是专利就都能预审,结果白做了好多无用功。

申请预审呢,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得齐全、准确。

比如说申请书得按照人家规定的格式来写,缺一个小地方都不行。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很严格的考试,答题卡上要求填的信息要是漏了一项,是不是很可能就白考了呢?一样的道理。

另外,申请的主体也要符合要求,企业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之类的。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在你整理专利技术方案的时候啊,一定要清晰、简洁地表述。

你想啊,审查员每天要看很多资料的,如果你的方案乱七八糟、啰里啰唆,人家哪有耐心看呀。

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你给厨师报了一大堆又复杂又难懂的菜名,厨师也懵啊。

所以,能用图说明的地方就加上图,让审查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创新点在哪里。

我一开始也是这么觉得,自己知道就行了呗,详细得很却让人看半天看不到重点。

还有啊,你得提前了解一下这个领域之前的专利情况,别到时候你觉得是个新发明,其实人家早就有了类似的技术了。

这就好比你开个新饭店,结果菜的口味跟隔壁家一模一样,还自认为很独特,那不是闹笑话嘛。

三、容易忽视的点咦,这里特别重要但很容易忘的是,关于缴纳费用的事儿。

你在做预审的时候虽然可能不用即时就交所有费用,但是你得知道什么阶段要交什么费用,交多少。

我那次差点因为没关注这个而导致流程延误。

还有呢,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正确、有效,万一审查员有问题要找你,联系不上那麻烦就大了。

这就像你在网上买东西填错了电话号码,快递员怎么给你送货呢?四、特殊情况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审查意见不符合你预期的情况。

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专题研究——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基于上海浦东模式的实证研究

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专题研究——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基于上海浦东模式的实证研究
所 示)
法》 2 第 7条规 定: 股东 可 以用 货 币出 资, “ 也可 以用
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 使用权等 可 以用货 币估价 并可 以依法转 让 的非货 币财产 作价 出 资; 但是 , 律 、 法 行 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 的财 产除外 。对作为 出资
4 知识产权质 押评估的框架 .
押担保 功能 的实现 。随着我 国知识产 权市场管 理越 来越规 范化 ,知识 产权质押将 以其一 般财产价值所
不 能比拟 的优 势, 好地体现其担保价值 。 更
关 于 知识 产 权 价值 评 估 一 直 是市 场 的一 个难 点。因为知识产权 是 由个别 生产者在个 别生产 中所 耗 费的实际劳动 时间来计算 的 ,这种计 量 比有形 资 产 的计量 复杂 、 困难 , 甚至具有 相当程度 的不确定性
创造 性的智力成 果和经 营性标记 、信誉所享 有的权 利 。据此 , 知识产权 分为 以下三类 : 1创造性智力成 ()
果 , 括著作权 ( 包 含邻接权) 专利权 、 、 商业秘密权 、 植 物新 品种 权 、 成 电路布 图设计权 等 。 () 集 2 经营 性标
记权 , 括商 标权 、 号权 、 包 商 地理 标志权 以及 制止 不 正 当竞争有关 的识别性 标记权等 。 ()经营性信 誉 3 权, 包括商誉权 、 用权 、 品化权 等 。脚 知 识产 权 信 商 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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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并进 一步思考 知识产权评 估和质押 制度完 善
的 问题 。

人 民政府和有 关部 门应 当推进和 组织建立 中小企业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1.3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2.1 质押物的清单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权利限制第三条质押的效力3.1 质押的成立条件3.2 质押的登记手续3.3 质押的优先权第四条债务人的义务4.1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4.2 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4.3 债务人的权利限制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债权人的监督权5.2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5.3 债权人的权利限制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的变更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管辖法院8.3 争议解决的费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许可11.1 许可的条件11.2 许可的范围11.3 许可的期限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范围12.3 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13.2 合同的履行地点13.3 合同的履行语言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的签署日期14.2 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合同的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为专利权,具体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为(专利号),申请日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授权公告日)。

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高级法院动态 |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动态 | 国内司法动态 | 国际司法动态开庭公告 | 送达公告 | 庭审直播 | 诉讼指南 | 在线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全国、上海年度十大案件 |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学术论文 | 研究报告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反垄断 | 技术合同 | 知产刑事法律法规 | 知产行政法律法规 | 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侵犯知识产权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业务文件》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关键在人才。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知识产权人才中需求量大面广的紧缺人才,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提高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实施《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重要意义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是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企事业等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促进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企事业等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将企事业单位创新技术转化为专利,对专利进行管理、保护、运用。

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将大大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

要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

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海的企事业等单位要深入领会胡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做好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11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11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上海《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文件精神,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品牌效应,推动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特指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和方式(一)资助范围:依法设立、运行良好,注册在徐汇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依法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证书等其它无形资产产权可以参照执行。

(二)资助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通过担保将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取得的一种贷款融资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税收归本区税务部门征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区域内各类高校、科研院所等。

(二)拥有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状况良好,销售增加,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三)具有真实、有效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效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2、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已使用年限不少于二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第四条额度和期限(一)贷款额度: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同时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

企业可以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三)融资方式:纳入本管理细则的融资企业需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

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导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凸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为了支持企业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徐汇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徐汇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条件、手续、保障措施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条件】1.质押方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并具备一定的价值。

2.质押方与融资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质押方应当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手续】1.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注册证书、执照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2.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明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并说明评估依据和方法。

3.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书,获得相关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同意。

4.质押方和融资方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内容、期限、利率等具体事项。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保障措施】1.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如提供抵押物或提供保证人等。

2.质押方应向融资方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全措施,如备案、公告等。

3.质押方应保证质押的知识产权没有任何纠纷或争议,如有相关纠纷或争议,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解决纠纷或争议。

4.融资方有权对质押方的知识产权进行监督和评估,质押方应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1.融资方应对质押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评估质押方的还款能力和履约能力,以降低风险。

2.融资方应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够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3.融资方可以要求质押方购买相应的保险来降低风险,如知识产权保险等。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利率和期限】1.质押融资的利率应符合市场利率水平,经质押双方协商确定。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普市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一)支持质量发展1、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

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解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解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解读本文介绍了一份名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文件。

这份文件旨在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科技园区、孵化器的深度融合,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义和现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抵押物,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

这种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更快速、低成本、早期风险分担等优点,对于企业的成长和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还很小,占全部知识产权质押额度的比例不足10%。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质押标准、估值、评估等方面的技术门槛较高,企业在申请和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较多,也限制了其推广和应用。

二、入园惠企行动方案的内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于2021年启动,计划到2023年全面贯彻实施。

该方案有以下几个具体的内容:1、加强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的评估和质押能力。

通过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等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估值、评估等服务,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能力。

这将有助于缩小融资门槛,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和速度。

2、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

通过推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例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创新企业等合作共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和创新产品。

3、培育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科技园区、孵化器的深度融合。

通过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专项资金,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示范园区,通过与科技园区、孵化器等的深度融合促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4、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机制。

通过推广信息化平台和互联网技术,加强融资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机制。

同时,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以推动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2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为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工具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形成适应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沪财发(2023)8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在继续推进本市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本市信贷风险补偿政策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适配度,探索开展“前补偿”试点,以引导银行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信贷产品,加大知识产权质押信贷投放,更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加快发展。

二、试点范围本方案所涉及的补偿对象,即可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按照《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涉及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各银行申报的“知识产权+”试点贷款为范围(银行相关贷款产品中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的均可纳入),具体为: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向银行进行质押,且无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获得的银行贷款。

申请“前补偿”试点的“知识产权+”试点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并且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贷款对象为《补偿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IOOO万元。

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有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知识产权+”贷款暂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

三、试点内容对银行已申报的“知识产权+”试点贷款,探索开展“前补偿”,本金逾期超过90天即可申请补偿(即改变《补偿办法》规定需不良贷款核销并产生净损失后才可申请给予风险补偿的“后补偿”模式),相关业务模式调整情况如下:1.单列计算不良率。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质押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质押评估主体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主体包括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

第三条评估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评估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负责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和公示工作。

第三章质押评估程序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程序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评估两个阶段。

第七条初步评估包括核实权属、评估质物、确定评估对象及确认评估报告内容等环节。

第八条专家评估包括评估范围确定、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数据收集、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评估要求,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和工具,进行评估工作。

第四章质押评估报告第十条质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真实、准确、客观的质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质押人、权利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质押人、权利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的不当行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

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范本》2.《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2.评估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获得资质的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机构。

3.评估专家:指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评 估 技术 规 范 ( 试行 )》并 于2 01 0 年7 月1 1 3起 正式 实
2 0 0 0 年6 月2 4 3国务 院发 布的 《 1 鼓励 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若 干政 策 》 ( 国发 [ 2 0 0 0]1 8 号 ,简 称
“ 老 文件 ” )相 比,就 软件 行业 而 言 ,扶 持力 度更 大 ,优 惠措施 更 多 ,对 软件行 业无疑 是一项 重大 的利好 消息 。 现根 据上 述文件 ,就其 中涉及 软 件产业 的知识产 权
“ 充 分利 用多 种 资金 渠 道 , 进 一 步加 大 对 科 技创 新 的支 持
力度 。 发 挥 国家 科 技 重大 专项 的引导 作用 , 大 力支 持 软件
为贯 彻落 实 《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 和技 术 发展 规划 纲 要
( 2 0 0 6 — 2 0 2 0 年 )》 ,2 0 0 9 年7 月 科技 部 、财政 部 、教 育 部 、国 资委 、全 国 总工 会 和 国家 开发 银行 等 六部 门在
《 国家技 术 创新 工 程 总体 实施 方 案 》中提 出 了推动 产 业
技 术 创新 战略联 盟 构 建和 发展 的任 务 , 以深 化 科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强产 学研 结 合 ,促进 技 术创 新体 系建 设 。2 0 1 0 年1 0 月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 和发 展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 的 决 定 》中明确 “ 鼓励 企业 建立 专利 联盟 ” 。
合 ,通 过公 开招 标方 式 ,择优 选定 项 目承担 者 。” 新 文 件 与老文 件对 比 ,强 调 了支 持科 技创 新 、培 育
战略 性新 兴 产业 、加快 自主知 识 家 科技 重 大专 项 的引导 作用 。 创 新 能 力是 一 个 国家 的核 心竞 争力 。 2 0 0 6 年1 月9日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操作

签署合同
经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 同。
办理登记
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办理质押 登记手续。
发放贷款与后续管理
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后续管理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对质押的知识 产权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性。
成功案例二:商标权质押贷款
总结词
品牌价值转化
详细描述
某知名品牌企业将其商标权作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巩 固了市场地位。
失败案例:技术秘密质押贷款纠纷
总结词
法律保护不足
详细描述
某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质押获得贷款,后因技术秘密泄露引发纠纷,最终因缺乏足够的 法律保护而无法维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 评估操作
目录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概述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 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目录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未来展望
0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VS
详细描述
市场法要求有一个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 场,并且可以找到与待评估知识产权类似 的近期交易案例。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可 比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和版权。
收益法
总结词
通过预测知识产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现至评估时点,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
详细描述
收益法主要考虑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如许可费、实施费等。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具有稳定收益来源的知识产权, 如专利和技术秘密。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发〔2017〕22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经研究制定《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现予印发。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授权专利(一)申报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注册标准专利、中国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3.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适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3.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4.有效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5.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文(适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资助个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要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获得资金支持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本方案旨在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方案,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模式。

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资金,满足发展和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流动性。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方案1. 知识产权评估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力。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评估,确保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2. 相关法律文件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确认,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质押融资机构选择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质押融资机构,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在选择机构时,需要考虑其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利率水平等因素,以确保获得最优惠的贷款条件。

4. 融资合同谈判企业与质押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合同的谈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内容。

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

5. 贷款发放和管理一旦达成融资合同,质押融资机构将向企业发放贷款。

企业需要妥善管理这笔资金,用于有效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同时要按时偿还贷款,确保不会因质押产生不良后果。

6. 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充分预估和评估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降低质押融资的风险,包括辅助担保、风险共担、保险等措施。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势和挑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挑战。

(2023版)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新版)

(2023版)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新版)

附件: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者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合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PPT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PPT
主要领域
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先进制造、新材料、软件等行业
贷款对象
全部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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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机制
探索建立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评估和法律等 中介机构共同分担
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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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010.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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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财政部2001年发布,2008年11月修订)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成立(2006年6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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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0.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操作程序 第三章 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五章 评估参数 第六章 专利权
第七章 商标权
第八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
第九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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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模式
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权质押给政策性担保机构(有政府 背景的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由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信 用担保,银行给予企业短期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流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获得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将其用作质押物,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周转的便利。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概念,以及相应的评估流程。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它的特点是以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相应的贷款金额。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这些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成果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质押贷款既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保护。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评估流程1. 质押物评估首先,贷款机构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潜在的风险。

评估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种类、范围、创新程度、市场前景等方面。

2.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将向贷款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质押物的描述、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价值认定等内容。

贷款机构将根据评估报告来决定是否同意对知识产权进行贷款,并确定相应的贷款额度。

3. 贷款合同签订如果贷款机构同意提供贷款,双方将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质押物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贷款合同属于具体的法律文件,一般需要由专业的律师起草。

4. 贷款发放和抵押登记当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机构将向企业发放贷款。

同时,质押物需要进行抵押登记,以便贷款机构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可以通过抵押权行使相应的权益。

5. 贷款使用和还款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

贷款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利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评估流程是一个相对严格和复杂的过程。

企业在选择此项融资方式时,应了解评估流程的每一个细节,并与贷款机构充分沟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汇报人:2023-11-28•引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步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势及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01引言0102背景介绍目的和意义010203040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金融业务,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借款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

担保人,因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

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的关键因素。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和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创新和升级方面具有较高的潜力,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0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步骤企业或个人需明确融资的目标,例如为了扩大生产、研发新产品或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等。

确定融资需求与目标确定融资目标确定融资需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知识产权类型与数量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与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质押合同根据协商结果,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质押合同VS准备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还款计划发放贷款及还款计划0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总结词:知识产权价值波动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之一,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详细描述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技术、市场、竞争等,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闵府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拟订的《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及《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七日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和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在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开展试点工作。

依托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立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文广影视局等。

工作小组负责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制定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其扶持政策,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中优先支持园区、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每年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题会议,部署工作,明确分工,积极试点,加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协作,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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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当事方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行业自律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 号)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上海进一步开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本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过程中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组建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专业技能培训;(四)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六)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

第五条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进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在法律权属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以取得专业性咨询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三)具有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执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第九条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三)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执业要求。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鉴定或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当遵守《评估准则—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并可以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一)出质对象和具体涉及的范围;(二)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限定;(三)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四)保密条款;(五)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反映。

质权人关注质物在贷中质押期间的价值变动情况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评估机构对质物价值在贷中质押期间的变动实施跟踪评估。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涉及的评估对象为明确的或潜在的出质对象。

第十七条出质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出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专利权的出质对象是指专利权人依法所有的专利所有权。

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商标权的出质对象是指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商标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著作权的出质对象是指著作权人依法所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相关权利。

以著作权出质的,应当是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并符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资产综合体。

构成知识产权组合的各单项知识产权,应当共同出质设定为质押对象且分别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服务机构等所遵循的出质条件和标准,关注评估对象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并提请委托方充分考虑其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不得为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提供保证。

第四章操作要求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所采用的价值类型通常是市场价值或可质押净值;在执行质物变现处置评估业务时,通常是采用清算价值为价值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可质押净值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办法所称的清算价值(或称“快速可变现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状况、技术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实施和许可使用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相关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和分析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获利能力、成本因素、技术因素、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和经济因素、企业经营条件、有效期限、法律保护、质押风险,以及许可使用和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等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质权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二)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三)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四)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五)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六)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取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七)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披露:(一)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二)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三)对预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分析和说明;(四)对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贬值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质押风险关注点给予明确的关注和提示。

第六章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同时,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一)应当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独立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二)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三)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四)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证明材料来源予以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五)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出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质押规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但不得对其提供保证。

第三十四条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融资服务机构等相关当事方应当对下列事项各自承担相关责任:(一)相关当事方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相关当事方之间不得进行误导和欺诈;(三)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四)相关当事方不得利用职务或执业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六)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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