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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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或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即结清国家之间买卖双方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就是国际结算。
票据:广义票据指代表商业权利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该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约定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的就是狭义票据既: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
为。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以外,还要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A 支票定义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B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开立一张远期汇票,以银行作为受票人命令它在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这张汇票经受票行承兑后,承兑行就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凭着承兑行的信用保证,可将汇票请求如何银行贴现,贴进汇票的银行,还可立即把它出售到票据市场上,经过出票、承兑、贴现、再贴现,获得融资机会。
包买票据:通常是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有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这种业务叫做包买票据。
顺汇: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
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收款人)的结算方法。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故称之为顺汇。
逆汇:又称为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立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逆汇在国际结算中是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
中心汇票:银行开出汇票,其付款行是在货币清算中心城市的汇票叫中心汇票例如:使用英镑,以伦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即英镑中心汇票。美元,以纽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即美元中心汇票。
售定:又称先出后结,对港澳出口的鲜活产品,先发货,后付款,按实际收到货物,汇付货款结算。此种方式出口商失去控制货权,会货、款两空,对出口商不利。
寄售:是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委托进口国的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待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货款按规定扣除佣金后全部汇交出口商。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以便取得货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或简单讲:托收就是由卖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和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出口方收到进口方寄来的抵付货款的票据,如果付款人是本地银行,就不用托收,而是直接到该银行柜台兑取(这种情况只能是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如果付款人是出口国以外第三国的银行时,出口商必须委托自己的银行办理光票托收,收取货款.
跟单托收:是指凭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押汇:进出口商用货运单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对进口方可以垫付款项(进口押汇)或接受信托收据凭以借出单据让进口方先提货,到期进口方不能付款,由代收行偿付、进口商卖出货物(货权属银行)后再来还银行借款。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O/A和D/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帐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双保理模式:1.保理商之间签订保理代理协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应收账款转让关系;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订立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的基本文件;
3.出口商申请与他交易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交给出口保理商;
4.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表》传送给进口保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确定或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6.进口保理将已核定的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的信息通知出口商。
8.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订明支付方式是O/A、D/A 或类似方式。
9.出口商按合同装运日期发货。
10.出口商填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签字,送交出口保理。
11.出口保理上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发票上盖上“再让渡”印戳,表示出口保理将该笔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