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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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或不宜在校学习、生活者;

(二)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新生应征入伍者。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征得家长同意,提供有关证明,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行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并编入相应班级学习。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入学时须提交退役证复印件。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上述复查内容,认真组织新生进行逐个审查。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心理健康教研室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并将复查结果报专业所在二级院部。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在规定时间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一)注册包含缴纳学费和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报到2项内容。学生应到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并持缴纳学费的发票和学生证(新生除外)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报到,由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办公室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表明已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当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和学籍,并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并在假期届满前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三)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到校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凭缴纳学费的发票到专业所在二级院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待补发学生证后再到所在二级院部加盖注册专用章;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持学生证及审批单,到所在二级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课程分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模块),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学分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的要求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类教学环节(含课堂教学、实训、实习、撰写论文、自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指定教师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

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2部分。其中,平时考核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考核,包括课堂提问、研讨、实训、日常测验、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核资格。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可通过体育保健班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

(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4;

(二)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

(三)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1/3。

课程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要求,审核学生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并于课程期末考核前,将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二级院部备案。不具有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记为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入。

第十二条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一)考试课期末考核的时间、考场及监考人员等由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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