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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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信息和文化的需求,维护公共图书馆和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机构。

公共图书馆包括省、市、县、乡镇图书馆(室)。

本办法所称的文献信息,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省人民政府对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通信、公安、消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设备、资金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按照本省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区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公共图书馆是所在地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应当同时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其业务工作纳入全省公共图书馆体系,接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全省公共图书馆系统网络管理中心与业务协作协调中心。受省文化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全省图书馆信息资源网络建设,实施对全省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省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组织指导全省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及服务。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公共图书馆不得转让。

因城乡建设确需征用或者拆除公共图书馆,以及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必须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一般不得小于公共图书馆的原有规模。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负责。

第三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以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为依托,逐步建成全省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体系。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享有自主采购权。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依据服务人口数量达到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上限,区域人均藏书量一般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乡镇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其中省、市、县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低于当年全国新版图书品种总数的25%、10%、2%;乡镇图书馆(室)一般不少于1000册(件)。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提供读者

使用。其中:

(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投入借阅;

(三)其他出版物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保温、隔热、防水、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并将适宜公开传播的珍贵历史文献逐步整理出版。

对丧失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及其文献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是本省行政区域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各市、县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出版单位应当将编印出版的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图书馆缴送两册(套、件)样本,特别贵重的缴送一册(套、件)。

鼓励市、县出版单位向当地的市、县图书馆缴送样品。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五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设备等。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内外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交换业务。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

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根据效率、平等、开放的原则,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充分保障读者对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省、市、县公共图书馆对馆藏普通书刊的借阅实行免费原则;乡镇图书馆(室)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专题检索、网络资源利用、复印复制等,应由读者承担。收费标准经地方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阅览、外借、传递;

(二)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传输;

(三)依法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复制、加工、开发、研究、参考咨询;

(四)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

(五)举办报告会、讲座、展览、学术交流活动;

(六)举办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七)发展图书馆分馆,建设区域图书馆服务网络;

(八)开展与图书馆职能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应当提前7日告示。

省、市、县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达到国务院文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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