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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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化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兰考汇通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证照”不全的。

6.未按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8.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9.生产过程中严重超温、超压生产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生产设备、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未制定劳动定员的;

10.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1.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2. 违反规定不按时对压力容器进行年检的。

13.对安全监控、检测、测量等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14.没有编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

(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未按规定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

16. 危化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17.未建立防尘、防中毒措施、制度或制度措施不完善的。

18. 有毒、有害物品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19.未按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20.消防设施不完善或不备用的。

21.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五条生产装置和仓储区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副总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公司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研究决定。

(三)安环部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安环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安全生产会上通报;每月将本矿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副总负责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公司安环部制定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

限期整改。接到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后,方可销号。

第七条安环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环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0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副总。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各生产岗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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