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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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趁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今[2004]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产局是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五条拆迁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或租凭证所记载的设计使用用途补偿、安置,没有记载的按房屋产籍记载为准。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人数,承担一次性补助费每人800元。

第六条拆迁平房住宅、楼房住宅的房地产评估单价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计算补偿金额。

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结合楼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本区域市规划区内利用住宅房屋出租英里的,只能享受一处房屋面积补贴。

第八条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第九条拆迁自有自住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公开计算,但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第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第十一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房屋的,原租赁关系终止。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拆迁当时按房改政策计算就交纳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非法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当时以房改政策计算所有人应得售房款的数额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拆迁当时按房改政策计算应交纳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260元。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使用人,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每月平方米7元标准支付过渡期间补助费,每月最低不少于240元,最高不超过48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一次性恢复补偿费。

第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承担下列费用: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货物运输和设备的拆装费。

(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四)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补偿费。

拆迁商业用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拆迁非商业用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年按该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总额的20%给予利润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不再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办法,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沈苏政发[20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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