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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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一.作者简介:
《情理法与中国人》的作者是范忠信,男,1959年8月出生,湖北英山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1975年初中毕业后,先后当过民办教师、民工、农业技术员。1980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7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任《台湾研究》编辑;1992年调入苏州大学法学院,1993年晋升副教授。199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班,师从曾宪义教授,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调入中南政法学院,同年晋升为教授,并任法学研究所所长。200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后,先后任校党委委员、科研处长、台湾研究所所长、法律史研究所所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兼任校教代会副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2003年主持申报法律史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湖北省重点学科成功,任法律史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和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并先后获聘为国务院台办、司法部、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海南大学、广东外贸外语大学等多家单位的兼职研究员或兼职教授,以及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机构的法律咨询顾问。2010年9月加盟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年4月任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是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理学、台湾问题等。二.内容简介:
本书解释了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和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很不一样。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数千年来老百姓期望托庇的“青天”式循良官吏,是有着父母般人格和爱心的
“政治艺术家”。基于这种理念看待国家、社会和人生,基于这类艺术处理各类事务和争纷,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有的法观念体系。
三.个人心得:
这本书详细的介绍了中国人眼中的人情、天理和法律,三者看似对立但实则结合,三位一体,密不可分。中国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是泱泱大国,礼仪之邦。从古至今形成了宗法观念、父权家长制、礼义观念、仁德观念……而这一切的有机结合就凝成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核心即为儒家思想,它根深蒂固,对个人,对社会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因而法律也染上了浓浓的儒家气息,使“礼”、“理”、“义”、“正名”等,不断渗透到法律之中。“礼(理)所不容,国法不容”,“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在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合理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符合儒家思想,而不是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人情大于法律似乎成了中国的特色。
书中有一则法律条文给我留下深深地印象,即“亲亲相隐”原则。书中是这样说的:“‘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是合乎人情且历久不废的。允许亲属间相互包庇,隐匿犯罪行为,明显对保卫国家的法律秩序不利,但却是人情所共欲的。”它流经千年,既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的原则,又有效的维护了家庭秩序和社会伦理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稳定团结。但它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地位,从这一点看它是消极的,那么在平等自由的当代它理应是被淘汰的,然而并没有。“直到今天,西方的许多国家仍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之亲属出庭作证,也有尊重人道亲情的意思在里面。他们认为无条件爱护自己的亲属也是以项人权,因为这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事。”书中就是这么解释的。但“亲亲相隐”的原则仍引发了许多争议,也引起了我的好奇心和思考,它究竟该不该存活在当代这个法律至上的社会呢,它的存在会不会引起人情与法律的矛盾呢,它会不会给调查判案带来麻烦呢?
我由此想到一个在网络上颇受关注的案子,刚考完高考的山东女孩王静两次上中纪委状告其父亲包二奶。对此有人鼓励,当然有人认为其做法是错误,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而且违反道德伦理,与中国自古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相悖。我上网搜索了一下相关法律,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举报嫌疑人的行
为,当参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减刑。此项规定也引起了异议,有论者著文称按此规定对嫌疑人减刑是鼓励“大义灭亲”,而这种“大义灭亲”的鼓励,则是扭曲人性,违背了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则,“是对法律原则和社会伦理实实在在的破坏”。其实我觉得这个说法实在是太绝对,“亲亲相隐”并不是指纵容和绝对的包容,它和大义灭亲不是完全对立的。“亲亲相隐”有它存在的价值,但绝不是以触犯法律和纵容犯罪为代价的。诚然,这一政策会给司法调查、审判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会增加办案难度,但是国家还是规定保护容隐权和拒绝作证权,所以如若有亲属犯罪,我们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有权不出庭作证。我们鼓励以国家利益为重,舍小家为大家,以正义和法律至上为原则举报亲属犯罪,但是国家也充分考虑到个人情感,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亲亲相隐”由古代作为一种义务转变为在当代是一项权利,因而更能体现出它新的光彩和价值。
我认为“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弊端是可以弥补的。法律限定好亲属的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相隐的程度,不让心怀不轨之人有空可钻。在古代有“十恶不赦”的说法,我们也可以借鉴。对于损害他人生命,侵犯国家主权等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一政策是无效的。这样就既维护了社会稳定、法律尊严,又体谅了犯罪人的亲属的内心。而且,缺少了口供,调查也是可以继续的,这就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书中介绍了韩非子等法家代表的观点,他们绝对排斥“亲亲相隐”,认为法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而不是迁就血缘关系至上的道德,我们现在来看,这一观点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国家利益和道德是可以相辅相成的。“亲亲相隐”的人性化本意顺应了“以人为本”的潮流。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无法逃脱的联系。家庭关系和谐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亲属之爱。“亲亲相隐”正是从捍卫人性本能角度出发,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充分保护了他们的内心,体谅到其痛楚,这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立足于人情,不强人所难。如果强迫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那就只能靠严刑峻法,推行重刑主义。历史已经证明,重刑之下必有乱世。因此,承继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近亲拒绝作证的规则,使民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