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乡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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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
【摘要】新农村建设时乡镇政府的要求是既要做好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落实党和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又要组织和引导农民进行新农村建设。笔者就此探讨了新农村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
【关键词】新农村乡镇行政管理改革
乡镇政府要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理念的更新是政府成功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提。因此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首先更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理念。
一、正确定位职能,科学设置机构
乡镇机构改革的关键在于转变职能,正确定位职能,科学设置机构。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推进机构改革,必须使乡镇机构根据服务型乡镇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对下放的派驻机构和属干政府序列的机构实行分化重组,使乡镇组织机构更加合理、科学、高效,这是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关键所在。我们的政府应想法为农民服务,农民的日子过好了,农村富了,我们的基层政权才会被农民拥戴,才会稳固,农村的诸多问题才能较好的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使我国农村脱离贫困,乡镇政府就必须改革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处理农村经济发展问题,要做农村经济发展的“引导员、服务员和组织者。”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有些事情政府是管理不了,管不好的。农村的有些事,要放手让农民自己做,政府只要搞好服务就可以了。
二、建立科学的,理制度和用人制度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新的岗位责任机制,明确机关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定职、定责,明确职权范围。从党委书记、镇长到主任、副主任都重新划分职责、明确任务,做到人有事干、事有人干。二是建立新的考评机制。为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对工作业绩实行定性定量考核,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定性考核的标准。三是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而造成的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直至引咎辞职。通过科学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争先恐后、干事业的良好局面。
在用人上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把建一流队伍、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作为目标,确立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干部任用原则。在岗位人员的产生中,要改变过去只有组织考察决定的使用办法,要打破人员身份,不看身份看能力,不看学历看素质,不看工龄看威信,按照设置的岗位申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用。乡镇政府只负责确定每个部门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利益并辅之科学的评估办法,形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亏损自负的原则,从而使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群众信赖的优秀同志走上岗位。
三、理顺.权、财权,加强对乡镇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监督
现阶段乡镇政权存在的诸多问题,关键在于县乡机构的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乡镇一级财权有限而事权过多。一方面财力分配不合理,乡镇一些收入来源相对较多、比较稳定的部门都由县垂直管理。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以有限的资源承担着大量由县级政府下派的任务。乡镇政府忙于应付,而无法很好地行使作为一级基层政府应有的职能。改变这种状况,要按照“简政放权,理顺关系,规范分类,加强基层”的原则,乡事乡办,事权与财权相
结合,打破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的局面。根据基层工作的需要,权力适当下放,实现“条块结合,以快为主”,同时可委托乡镇行使的行政行为,尽量委托给乡镇。另外,对乡镇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不要硬压给乡镇。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合理确定县乡财政职能,规范县乡财力分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和财政收支形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县乡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充分调动乡镇抓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财政实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加强乡镇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创新行政能力方式,优化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乡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乡镇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按照企业的二外求内开”改革乡镇领导人选举机制
在我国各地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曾涌现出了一系列不同的改革模式,从1998年起,四川、山西、广东等省市的个别乡镇已分别尝试着对乡镇领导人的产生方式进行改革并开展了许多有意义的实践活动。他们中有的试行“直选”,有的试行“公推公选”,有的试行“三票制”选举,还有的试行“两推一选”。这些选举方式的改革都是围绕着广泛参与性、公开竞争性展开的,在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蕴涵着深刻的意义。其中以“乡镇长直选”模式最具创新价值,它符合政治文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乡镇民主发展的趋势。
“乡镇长直选”改革实践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选举中存在着大众参与动力机制不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等不足。尤其直选与当前我国法律相抵触,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背离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了国家基层政权的架构。加之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以及广大农民民主政治素质比较低,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实现乡镇长直选的条件。
为了既充分体现民主,又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首先,乡镇长选举可以分两步进行,先分选区进行,由选区内的全体选民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本选区的投票结果,然后由人大代表按照其所代表的选区选举结果在人大会上进行公开记名投票,因为人大代表的投票不同于其本身以公民身份的投票,他(她)对自己的投票行为应当公开以受到选民监督。
其次,乡镇长候选人可以由内外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来自本乡镇内的候选人,另一部分可以由县(市)上一级推荐的优秀候选人,但必须与本乡镇内的候选人一同竞选,最后由乡镇人大代表投票选出。这些候选人应当在选举进行前三个月进行公布,同时应当允许候选人进行合法的竞选活动,但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的组织活动。这样可以避免乡镇长直接由上级委任,能让更合适的人选担任乡镇长。
最后,对于乡镇长职位保障和职位出现中途空缺如何递补或者补选的问题应当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立法规定乡镇长只能通过乡镇选举产生或罢免,不得采取中途调任等其它的方法。
参考文献
[l]于建噪.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36一37.
[2]于凤荣.中国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J].行政论坛,200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