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视角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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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规民约视角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摘要“村规民约”是指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
本文以“女客打官司”为切入点,探讨现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屡遭侵犯的表现及成因,尤其是村规民约对其土地权益实现带来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妇女村规民约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刘雪婷,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19-02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这是十八大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首次写入报告,对与会女代表乃至全国女性同胞而言,是一个莫大的鼓舞。
虽然目前在现实中,参政议政的女性比例仍然偏低,但是我们相信,此次报告对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男女真正平等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土地作为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妇女作为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在农村这样一个封建传统残余较重的环境下,其合法土地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2007年4月16日央视《共同关注》播出的“女客打官司”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毗圪堵村以李成英为代表的34户“女客”自
2004年为维护“外嫁女”土地权益寻求政府、妇联、司法、学者、专家、律师等社会各组织的帮助,历时三年终于得到社会的关注。
分析整个事件,我们发现在众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例中,“村规民约”无疑成了罪魁祸首,许多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成为了农村妇女在要求其应有土地权益的道路上最大的阻碍。
一、村规民约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
(一)村规民约的具体涵义
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
在我国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
它的内容涉及土地分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方面。
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由于历代的推崇,村规民约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今天进行的现代村规民约建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文化渊源和历史借鉴。
”豎但直到今天,我国多数农村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传统宗法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姓氏制度依旧盛行,具体就表现在我们今天所说的土地分配中的性别歧视上。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问题涵义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即由于婚嫁原因造成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相关土地经济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涉及对象包括未婚女、外嫁女、农嫁居、招婿女、离婚丧偶妇女等。
据统计,自2005年至2011年以来,陕西省渭南市妇联、市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和处理就土地权益问题来访来电80余件。
土地权益受损前来上访妇女67人,占到妇联上访案件的30%以上。
豏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在2001年对全国17个省的22个村调查中发现,从获得土地的数量来看,妇女土地权利的性别不平等现象非常明显。
在接受调查的19163人中,无地女性占女性人数的5%共494人,;无地男性占男性人数2%共196人,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无地女性是男性的2.5倍。
同时,调查结果也显示在已获得土地中,妇女获得土地的质量远不如男性。
豐随后,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妇女占无土地人群的七成,其中26.3%的妇女从未分到过土地,43.8%的妇女因婚嫁而失去了土地,0.7%的妇女因离婚失去了土地。
豑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1.未婚女性
由于“测婚测嫁”和“预测人口”制度在我国多地农村实行,致使未婚女子到达理论结婚年龄时被剥夺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及其
他利益分配资格,而未婚男子却能提前获得“未来媳妇”和“未来子女”的耕地;更有地方只赋予本村18岁以上男性土地权利。
2.外嫁女
虽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在我国多数地方适用,但如果农村妇女嫁娶后其承包地留在娘家,造就会出现其使用权与承包权脱节。
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因此,大家认为出嫁的女儿就不应再回娘家要求土地权益。
正如文章开始提到的“女客打官司”中34
户受害者无一例外都是外嫁女。
3.出嫁不出村妇女
即“农嫁农”妇女,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农村男子。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存在农村与农村间富裕程度的差异,当来自较富裕村的妇女与次富裕的他村男子结婚后,多数人愿意把自己户口乃至其子女户口留在娘家村,而非迁入丈夫户内,但此时较富裕的村子会无条件迁出其户口并没收承包地。
当村集体再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款时,她们也无任何份额;豒也有的地方对待这种出嫁不出村妇女,实行“只挂户不分田”的做法。
4.农嫁非妇女
也称“农嫁居”妇女,是指户口在农村女孩嫁给户口在城镇的男孩,由于我国农村受传统户籍制度影响较深,因此对于这类“农嫁居”妇女,娘家村不论其户口是否能够迁入城镇都强行其销户、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当然也不会对其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更无法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5.离婚或丧偶妇女
对于离婚妇女的土地,多数夫家村会在其离婚后强行收回或剥夺;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想将户口迁回原村却被拒绝接收;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这时村里只给前妻或后妻一人落户分田。
对于丧偶妇女的土地,无论其能否在娘家村或再婚夫家村获得土地,村里都将对其强行销户。
二、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男强女弱”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一个结构现实,即性别不平等。
尤其在观念封闭落后的农村,这种男女的不平等常常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被大家广泛认可。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在今天的农村的影响深远,这正是“女客打官司“中34名“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也是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回顾我国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属法律,似乎缺乏了一种性别敏感性,显著的表现是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法条,只要以户为单位且未明确规定家中个人权利的,大家自然认定户主为男性,妻儿则被作为家庭暂时成员,他们的财产权与继承权完全依附于丈夫。
这种村规民约使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低下,甚至限制他们的离婚自由。
(二)村规民约界限模糊、缺乏监管
自从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其在监管与实施方面出现很多问题。
村民自治是有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的约束,而村规民约只是村民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存在行政部门的格式性干预,因此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但由于村民错误理解和片面强调村民自治,认为“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完全等同起来,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
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但是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未婚女、出嫁女、离异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三)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屡屡发生
受传统观念影响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中有一定的影响。
法律早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即男女结婚后有居住地选择权,且目前在广大农村,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娶女嫁、从夫居等还是男女结婚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
因此,加入夫家的“农嫁女”在村民组织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还有一些农村将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理由,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本应属于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形成了“村规民约大于法”的荒谬现象。
(四)不同的法律法规间存在矛盾和缺陷
正如农村的《土地承包法》中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如上分析,这两种法律间存在着不协调。
再比如《土地承包法》中将户作为承包土地的基本单位,而目前正在修订的《物权法》中则将独立的个人作为基本权利单位。
因此,正是由于不同法律法规间的这种界定混乱才造成了农村“有法不知怎么依”,村规民约盛行的情况发生。
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一)秉承弘扬十八大精神,提高法律制定的性别敏感性
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容易,“重男轻女”是农村思想落后的产物,想要彻底移风易俗是需要时间的,但今年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就体现出国家及政府的决心,因此我们可以从立法上重申“男女平等”来提高法规中的性别敏感性。
如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规制的主体可以尝试设定为农民个人,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
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应将夫妻二人共同写在土地承包书上,双方各持一份,从而享相同的权利义务。
而当转让、租赁土地时,应同时出具双方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签名生效,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妇女在离婚或丧偶情况下的基本土地权益。
(二)推行审查备案制,完善村规民约管理监督机制
复杂性、多样性是中国农村典型的特点,各村又因历史传统、
具体情况的差异,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制定的村规民约更是五花八门。
针对村规民约界限模糊、缺乏监管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要建立行之有效备案工作机制。
按照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由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报乡、镇政府备案。
在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和监督时,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在具体处理涉及农村婚嫁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时应该坚持的原则。
这些原则应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婚嫁妇女及子女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原则,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原则等。
(三)明确村规民约法律定位,保证法律权威性
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地位,及时修正立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对那些凡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杜绝出现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注释:
豍新闻频道:http:
///society/20070416/104724.shtml.
豎孙宇.村规民约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2007(10).
豏陕西省妇女联合会:http:
///llyj/show.asp?id=5963.
豐林志斌.论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性别问题——来自全国22
个村的快速实证调查.中国农村观察.2001(5).
豑张忠根,吴珊瑚.农村婚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保护.农村经济.2002(8).
豒方向新,陆福兴.民间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及防
治.http://www.bdgbd.heagri. /llyj/defaul3.aspx?
id=3334,2004-09-16
参考文献:
[1]赵敏.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中国经贸导论.2011(9).
[2]支晓娟,吕萍.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制度考察.兰州学刊.2010(6).
[3]张笑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述评.经济论坛.2009(9).
[4]景鑫.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研究.杭州研究.2009(4).
[5]商春荣.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析.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