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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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起重机械管理的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4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等。

第二章租赁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且项目部须要求租赁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起重机械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相应资质证明(A、B、C证)。

第五条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第六条租赁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协议),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租赁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有符合《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使用。

第八条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进场的机械设备应先进行全面自查,严禁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场。

第三章方案报审

第十条塔式起重机基础、群塔施工(防碰撞)等方案必须及时上报分公司审批、备案。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装拆卸等方案及应急预案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且须在安装拆卸前七天上报分公司审批,方案未审批通过前不得进行相关施工。

第十一条若因特殊原因,安拆过程中需要变更原方案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经分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四章备案

第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相应的产权备案证明,且租赁单位须提供该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在安装、拆卸前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安拆告知备案表,到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安拆告知备案。

第十五条安装验收、检测合格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使用登记备案表,到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备案。

第五章安装拆卸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进行,并应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同安拆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要求安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提交分公司工程部存档备案: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维修合同。

(四)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并经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顶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突发性故障的应对措施;安全装置的调试等。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其专项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五)经审批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升降机基础钢筋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砼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位图、基础桩钢筋笼隐蔽验收单、基础承台模板技术复核记录、承台钢筋质保书和试验报告、塔机基础承台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砼试块和承台砼试块报告。

(七)塔式起重机场布图,须标出现场有无高压输电线、建筑物及相邻距离、高度以及与相邻工地塔机的距离等。

(八)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上岗前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交底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安装完毕应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或《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格参照相应规范执行,下同)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项目部应要求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

(一)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时,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阶段进行顶升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符合下例规定:

(一)项目部应及时要求安装单位向分公司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进行实时告知,并如实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

(二)顶升加节作业,应由原安装单位的装拆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更换安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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