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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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量管理制度

1、政策性粮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把好入库质量关,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入库。

自营性粮油,由粮库根据市场及安全保管需要制定相应质量标准,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2、粮库主任是粮油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检验员是粮油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保管员是所在仓库粮油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

3、加强出入库管理,认真执行“五分开”规定,严禁混存,混堆。

4、化验室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对进出库和整理的粮油及保管期间的粮油质量情况,必须进行检验,准确填写检验结果,为分析粮情变化,核定粮油保管损耗提供依据。粮油出库时,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超期储存的粮油,应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油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5、对保管过程中出现发热、结露、霉变的粮油要及时取样化验粮油质量的变化情况。

6、做好粮油保管过程中的品质检测,要按规定对各种性质库存粮油的品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在确保库存粮油安

全的基础上,确保其具有较好的食用和工艺品质。如达到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要及时报告,建议轮换和销售。

7、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污染不洁的物品应远离粮油储存点存放,禁止存放在粮仓内。

8、发生粮油严重霉烂、变质、污染等质量事故时,要在1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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