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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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税基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税额。
适用税率:
城建税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建制镇)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3.房产税 计税基础:房产原值减除30%(江苏省)后的
余值或取得的租金收入。 适用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2.出资律师征税改革、核定征收阶段 ( 2000-2002年)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9号)
律师事务所主要有律师合伙设立(包括 一般合伙和特殊合伙)和律师个人设立两种 形式。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主要涉及增值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增值税: 计税基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涉税政策解读
苏州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
一、我国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演变 二、当前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五、热点问题
一、我国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演变
律师业的税收政策变化,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时间段
我国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演变
(3) 凭据 扣除费用(2013-2015年适用)
(4) 培训费用
从我国律师业的税收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 出,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国税收制度 的不断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纳税问 题越来越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和关注,预示着律师行业纳税管理时代的来临。
二、当前律师事务所涉及的主要税费
(3)税后的利润分红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也 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3.查账征收不断推进阶段(2003-2010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
《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 知》(国税发〔2002〕123号)
税率为1.2%;(自用)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出租)
注:
律所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需依照 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律所若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房产,需从 该单位或个人处取得房租租赁发票。
4.土地使用税 计税基础: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适用税率:10元 8元 6元 4元
姑苏区范围内税率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国税发〔2002〕123号,标志着2002年前 的律师行业核定征税正式谢幕,律师事务所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拉开序幕。
与2000年以前相比,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 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未变。
(2)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 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 薪金不得扣除。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 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 (1) 雇员的律师——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 (2013-2015年适用) (2) 顾问费或其他酬金
从2003年开始,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投资者进入了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时代。
4.进一步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与全面推行 查账征收阶段(2010年至今)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税额 10
8
市区范围
观前地区,具体范围:养育巷、中街路以东,东中市(中街路口起)、 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南侧以南,平江河以西,干将路 (平江河至养育巷)以北。
1.石路地区,具体范围:普安桥、鸭蛋桥、永福桥、爱河桥、兴农桥 以东,渡僧桥以南,外城河(干将桥至吊桥)以西,干将路(干将桥 至535号)以北; 2.白塔地区,具体范围:河沿街以东,桃花坞大街100号起至西北街、 东北街(至平江河止)以南,平江河以西,东中市(中街路口起)、 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北侧以北。
1994-2000年 按新税制征缴税收阶段
2000-2002年 出资律师征税改革、核定征收阶段
2003-2010年 查账征收不断推进阶段
2010年 至今
进一步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与全面推 行查账征收阶段
1.按新税制征缴税收阶段(1994-2000年)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1994-2000年, 税务机关按照新税制对各类律师事务所征税,主要 税种如下: (1)流转税
(3)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若分红,则按照个人所得个人按照20%的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各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的工资、薪 金收入以及办案提成收入,在扣除800元的费用扣除 标准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 税目,按照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
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和教育 费附加(3%); (2)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按法定税率33%计征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30000至100000元之间的律师事务所,按法定税 率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0000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按法定税率18%的税率计 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