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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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加强和改进编办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全区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
4.本单位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5.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变动
1.单位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推荐、任免等人事变动事项;
2.本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3.推荐干部人选;
4.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单位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修缮与改造。
(四)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办理某一事项或单一公务,经常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议事原则
党组会议由区编办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组成,综合科派人列席会议。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会议准备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专人作会议记录。
(二)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成员和相关科室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党组决策时参考。
四、议事的决策
(一)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特别重大
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党组会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三)党组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四)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决议的执行
(一)党组会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三)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四)党组会议结束后,应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