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MW以下公用燃煤机组脱硫电价考核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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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江苏省物价局

苏环办〔2010〕4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135MW以下公用燃煤机组

脱硫电价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我省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全省135MW以下燃煤热电机组开展脱硫补贴电价考核工作。为规范脱硫电价考核流程,省环保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135MW以下公用燃煤机组脱硫电价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135MW以下公用燃煤机组脱硫电价考核管理规程(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燃煤机组△考核管理△规程通知

抄送:各市、县(市)环保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0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120份附件:

江苏省135MW以下公用燃煤机组

脱硫电价考核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135MW以下公用燃煤机组脱硫补贴电价考核,加强燃煤热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享受脱硫补贴电价的所有135MW以下公用燃煤热电脱硫机组脱硫电价补贴的考核。

第三条燃煤机组应按要求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与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联网。经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上网电量执行脱硫电价政策。

第二章考核规范

第四条脱硫考核主要指标:运行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脱硫效率。脱硫装置投运率为考核期范围内,烟气脱硫装置投运时间除以考核期时间的百分比。

第五条脱硫装置运行考核以锅炉为单位。考核电量按照锅炉实际出力对总发电功率进行折算。

第六条考核内容

1、考核期

考核期为机组启动后锅炉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锅炉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

2、投运率

2015年底前以脱硫设施出口混合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400mg/m3的时段作为脱硫系统的投运时间,脱硫设施出口混合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大于400mg/m3的时段作为脱硫系统的停运时间。2015年以后按200mg/m3考核。

第七条脱硫设施投运率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及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三)投运率低于80%的(不含80%),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第八条本月内累计异常时间超过本月考核期25%的,超出部分时间数据按本月最差考核技术指标进行数据补偿:异常时间累积按如下规则确定:

1、数据异常、缺失大于25%的时段;

2、申请脱硫监控系统检修的时段;

3、本条1和2中交叉的不重复累积,计算单位为小时。

第九条脱硫考核的相关数据原则上以“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为依据,同时用物料平衡和其他辅助信号进行验证。对于验证结果不符,同时发电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一

律按照脱硫系统未投运进行处理。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也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完成并与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控联网后,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验收证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省级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自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6个月内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第十一条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按季度公示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及脱硫效率。发电企业如对公示数据有疑义,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应包括所申诉机组启停时间、锅炉负荷、脱硫设施启停时间等详细材料,必要时可将在线监控数据备份上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年终核算时统一修改。

第十二条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全年数据进行核定后在相关网站公示。发电企业如对公示数据有疑义,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将公示后数据报送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日常督察、减排核查、比对监测等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发电企业提出处罚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报送数据及处罚意见核算确定各发电企业扣减金额。

第十四条经省级价格、环保主管部门会签后,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扣减上缴省财政专用账户。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飞行检查两种方式。检查小组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电力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小组应现场填写检查表,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各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该确保每季度对辖区内燃煤电力企业开展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按季上报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确保每年开展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时,当检查小组出示两张以上行政执法证件后,被检查发电企业不得无故阻拦,否则视为拒绝、阻挠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对脱硫监控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以及现场仪表偏差大于相关行业标准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进行公开曝光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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