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无因管理之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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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之债

1.试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①管理,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②事务,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③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根据事务的自身性质,可以将事务分为三类:

a.客观的他人事务,得成立无因管理;

b.客观的自己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c.中性事务(即客观上无法判断是自己的事务还是他人的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①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以下三点的有机结合: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

②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①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②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以客观的标准确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2.试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答: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其内容包括: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义务

a.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

b.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从客观上判断,以能否避免本人利益遭受损失为标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③报告、计算义务

a.管理人还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及时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向本人明

确报告其始末;

b.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应交付给本人;

c.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于本人的钱款,或者使用了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钱款,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④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应分两种不同情况确定:

a.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有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b.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管理人如有过错,则应负赔偿责任。

(2)管理人的权利

①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②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例外情形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义务时,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3.案例分析:

一日,甲到邻居乙家玩耍,见乙的三岁小孩上吐下泻,病情严重,而乙和其妻不知去向。甲怕小孩脱水,便叫了一辆出租车将小孩送往医院治疗,同时让其子寻找乙和其妻。第二天,

找到乙妻,并随后找到乙,原来乙与其妻吵架,夫妻各自负气出走,将小孩丢在家中。甲在医院将小孩交给乙和其妻,并要求乙偿还出租车费30元和垫付的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乙认为小孩病情不严重,用不着小题大做,再说自己也没有委托甲代为照看小孩,因此拒绝支付上述费用。(案例来源:张玉敏主编:《民法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请分析:

(1)甲的行为的性质如何?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你认为应当怎样处理?

答:(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乙和妻子应该偿还甲出租车费30元和垫付的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案中甲作为邻居未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照看乙家小孩的义务,但是看到小孩病情严重,为了不使小孩发生其他情况而将其送往医院,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送小孩去医院、为小孩垫付各种治疗费用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故构成无因管理。

(2)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甲为管理人,乙及其妻为本人。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所以,甲有权要求乙及其妻子偿还因照顾小孩而支出的出租车费30元以及负担的必要的债务即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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