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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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

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

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

建立完善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及时将涉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

4、完善军地协调机制。

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研究交流涉军审判事宜。

要协调相关军区、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在涉军案件确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外协调、诉讼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处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要通过县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理解支持。

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

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

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
6、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

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
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审理。

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着力抓好重大涉军案件的审判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纠纷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惩处故意杀害伤害军人军属、诱骗拐卖军属、破坏军婚等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

8、畅通诉讼绿色通道。

涉军案件审判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

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

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可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为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诉讼便利。

9、更加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

涉军案件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

要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要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

重大涉军案件,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10、确保生效裁判的及时执行。

切实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军队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协助执行。

11、扩大审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务。

结合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扩大办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务领域。

选择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

可通过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网站专栏,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

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12、切实搞好统筹督导。

要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科学统筹、协调推进。

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对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加强监督指导,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3、加强审判队伍建设。

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涉军案件审判队伍。

优先安排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成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参观走访、参加“国防教育日”等活动,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准确把握部队和官兵维权需求,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14、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

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

定期向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共同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深入开展。

15、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

要把开展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庭室和个人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创先争优的硬指标,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要不断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与时俱进地树立和培养新的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人民法院司法拥军的时代精神。

16、加大物质装备保障力度。

要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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