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问题思考
浅析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其出现的问题 论文
摘要社会保障中军人社会保障是非常重的一个内容。
一个国家最坚强的后盾就是一个强大而有凝聚力的军队。
现如今,随着我国的经济的飞速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占有一定的位置,当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国家军队的建设,而军队建设又离不开我们可爱的军人们。
所以要使得军人权益有所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借着重新起草的军人社会保障法规的东风,笔者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浅析了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同时在前人的研究背景下通过访谈的方法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军人现状问题军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他保卫着国家的安定。
一个国家的强大除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军队的壮大也是很重要的。
而军队的强大有离不开每一个军人真诚的投入。
军人社会保障是专门面向军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军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给予保障的一项社会经济制度,也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认真做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军心稳定,鼓舞军队士气,更加激发军人保卫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焕发民族精神,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
因此,关注和研究分析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其存在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这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对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有所了解的同时也可以看到一些它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保证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更好的维护军人好军人的合法权益。
一、文献回顾(一)会保障的定义、内容和相关条例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军人因战因公或其他原因,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造成的生活困难时,军队、政府和社会所给与的物质帮助。
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保障主题是军队、政府和社会,而保障的原因主要是因战因公。
(引自文献1)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病伤待遇、退休待遇、生育待遇、残废死亡待遇、军人救济、军人福利待遇、退役待遇、社会优抚待遇。
军人权益保障法律机制探索
军人权益保障法律机制探索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本文作者:王硕工作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上尉军衔。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一度陷入政治与经济困境,无暇顾及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直接导致军人福利待遇和军人地位下降,影响了军队战斗力。
俄罗斯意识到,为了加强军事力量建设,必须改变被动局面。
从1993年开始,俄罗斯在军事立法时注重了军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逐步提高了军人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军队战斗力的提升。
一、俄罗斯军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俄罗斯军人权益保障法层次分明,既有俄联邦议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又有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通过的军事行政法规,内容丰富,涵盖军人权益的各个领域。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军人地位的内涵以及军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明确了军人的地位,即军人的地位系指法律规定并由国家予以保证的军人权利、自由、职责和责任的总体概括。
该法总则阐明了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应该坚持的原则,如军人地位法定原则、合同制军人与应征服役军人地位同等原则、优惠原则、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原则等。
二是规定了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军人的自由、荣誉和尊严的保护;自由调动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有限制条件的信仰和信教自由;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劳动权利;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获得薪金和各项补贴的权利;住房权、医疗保障权、财产所有权和税收优待;对军人实行保险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受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乘坐交通工具与寄送邮件的权利;军人控告不合法行为的权利;公民退出现役和劳动就业权;丧失养育人的军人家属的社会保障权等。
三是规定了军人的职责和责任。
这包括军人的一般职责、岗位职责和特殊职责。
在一般职责方面,俄联邦《国防法》、《军事义务与军事勤务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具有一致性。
军人权益立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军人权益立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作者:段作瑞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06期一、做好军人权益立法的可行性做好军人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既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它符合我党的一贯原则和政策,符合当前军队建设的实际情况,顺乎军心和民心,有根强的可行性。
第一,符合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的意图。
江泽民主席指出:"当前,部队中确实存在着诸如,军地利益反差,和恋爱婚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许多实际问题"。
刘华清副主席强调:"我们要重视提高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努力改善部队的物质生活待遇。
"张震副主席多次指出,要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人手,解决干部在转业安置、退休等方面的后顾之忧、逐步健全保障机制,使军转安置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发展。
迟浩田部长指出:"军人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能否维护自身利益,影响到国家和军队的稳定。
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主要依靠军政军民之间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通过协商办事的办法来解决。
随着改革的深化,带来了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过去的办法有些矛盾就很难解决。
近几年,一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有的地区'征兵难'、'优抚难'、'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有的靠发扬老传统协商办事,可以解决;有的用老办法就难以奏效,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的这些指示,既是我们研究军人权益立法的依据,同时也说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军人权益事关军队建设、国防建设的大局。
在国防法中对军人权益问国作出规范,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的指示精神。
第二,有良好的政策基础。
为了维护军人的社会地位,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方针政策。
我国的《宪法》对此也作了原则的规定。
关于完善军人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
的价值观 已深人人心的情况下 ,军人权益若得不到重视和切实维护 ,客观上就会影响到军心稳定 ,不利于 进一步激发军人责任感 、荣誉感 , 不利于激发军人献身国防的热情和提升军队战斗力。有必要在军 队建设 中通过强化军事法的利益保障和调控功能 ,创造一个健康 向上的军营氛围 ,使广大官兵的合法要求 、 人身
在军队条令条例 、规章制度 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维护官兵合法权益 、促进官兵的全 面发展 ,才能 有效 地激 发广 大官 兵 的创造 性 和积极 性 ,进 一步 增强 官兵 为 国防 和军 队现代 化建设 建 功立业
的事业 心 和责任 感 ,把 官 兵 的智 慧 和能量 凝 聚到 建设 信息 化军 队 、打赢信 息化 战争 的历 史重 任上来 ,才 能 有效 地履 行新世 纪新 阶段 军 队历史 使命 ,在 更高 的层 次上 、更 大 范 围内维 护广 大人 民群众 和 国家 的根本 利
队战斗精神 , 很重要的一方面是看我们如何对待军人 。在二战时期的非洲战场上 , 国元帅蒙哥马利极其 英 重视其士兵的士气 ,规定士兵在前线受伤,甚而可以使用飞机接 回战地医院,士兵身心得到了尊重和最大 保护 , 反而更加骁勇善战。由此可见 , 重视 、尊重 、维护军人的权益对于提升军人的荣誉感 、责任心是大
个体的军人尚存在许多生存与发展方面的后顾之忧 。因此 , 在实践 中, 军人权事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和 目标 。
一
、
适应新时期军事变革要求 ,进一步完善军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革命军人是保卫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钢铁长城。切实保护军人权益 , 直接关系到军心的稳定 ,是进
浅析军人的法律地位保护
二、 现 实 中军 人 法律 地 位 分 析 以及 存 在 的 问题
我 国《 宪法》 《 国防法》 《 兵役法 》 等对 军人法 律地位作 了比较 明确 的规定 , 对维护军人合 法权益起到重要 的积极作 用 , 但现 实 中 军人 的地位与 法律 规定有 较大 的差距 。在社会 转型 过程 中 , 如 何 保 护“ 最可 爱的人” “ 最 光荣 的职业 ” 成 为迫 在眉 睫 的问题 。存 在 的法 律问题有 如下几点 :
( 一) 个 别 地 区 军 地 收 入 差 距 仍 然较 大
党和政府一直 着力于保障军人 的各项权 利。在市场经济 的条 件下 , 军人 拒绝 经商暴 富 的诱 惑 , 在 极其 艰苦 的环境下 驻守 边疆 , 冒着 生命 危险 执行 特殊 任 务 , 将 自己的青 春 和热血 奉献 给祖 国。 2 0 0 6年工 资调整前较 长一 段 时间 , 由于经 济体 制改 革深 入 , 收 入
浅析军人 的法律地位保护
滑 晓 伟
( 北京市武警 总队
【 摘 要】 军人 的法律地位事关国家强盛和 军队稳定 , 然而我 国在 立法 和 司 法上都 存在 一 定 问题 。本文 以 当前 军人 的 法律 地 位 为研 究对 象 , 根 据存 在 的 问题 , 探 求相 关解决 办法 , 从 而为 完善 军人 地 位法律 保 护制 度提 出立 法建议 。 【 关 键词 】 军人 ; 法律 地 位 ; 权 益保 护 引论 目前 对军人 法律 地位 的含 义 存在 着不 同 的理 解 。有 学者 认
分配差距 拉大 , 军人收入低于 国家经济 增长水平 。“目前 , 全国3 1 个省 会城 市和 四个 经济特 区中, 多数 区市 的收入水平 高于 当地 驻 军 。当然 军队工资水平 与地方 不能 作简单 类 比 , 但军 人工 资普遍 低于 全国大 中城市公务员 的水平 已是不争事实 。 ” 目前这 种情况 已 经得 到较 大改观 , 工 资差距不断缩小 , 但是个别地 区军人 收入较低 的现象依 然存在 。
论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发展
论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发展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发展1、引言1.1 研究背景军人社会保障是保障军人和退役军人权益的重要方面,其发展状况对于维护军人的尊严和军队的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发展方向。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当前军人社会保障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军人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2、军人社会保障的概述2.1 军人社会保障的定义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对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在退伍后的生活保障措施,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
2.2 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军人社会保障不仅关系到军人的权益,也关乎军队的稳定和发展。
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进一步提升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军人社会保障的现状3.1 社会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目前,我国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在具体的政策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3.2 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是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军人医疗保障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3.3 教育培训机制教育培训是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军人教育培训机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面临着军队转型升级的新形势和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和提升培训质量。
4、军人社会保障发展的问题4.1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政策补充不及时、待遇标准不合理等。
4.2 资金不足军人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与军人本人的个人缴费,但由于资金不足,导致部分军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待遇。
4.3 保障措施不够全面目前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点关注的是军人的物质保障,而在心理健康支持和职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5、军人社会保障发展的建议5.1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政策修订等工作,建立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障体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人民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通过立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制定这部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习主席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
此次军事政策制度改革,专门就推动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作了部署安排。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有必要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
(二)制定这部法律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需要。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强军思想指引下,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实现一系列历史性变革,人民军队体制一新、结构一新、格局一新、面貌一新,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
军人是国防力量的中坚、军队建设的主体,是战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
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有必要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以激励广大官兵更加有效履行职责和使命,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支撑。
(三)制定这部法律是完善军事法律体系的需要。
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高奉献性。
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一、军人社会保障的定位1.制度定位一是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特点决定着其应有与一般国民社会保障不同的安排和设计,军人社会保障是专门面向军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军人的基本生活和物质利益给予保障的一项社会经济制度,并相对独立,自成系统。
毫无疑问,它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是军人社会保障是军人建设中的重要制度。
军人社会保障担当的是消除军人后顾之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军人的特殊风险和后顾之忧,必须设置相应的保障项目和内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特定的社会问题存在并且需要国家和社会运用物质或经济手段来加以解决为前提的,军人的实际问题可能会很多,但其中的个别、局部的问题并非是需要动用社会力量来解决的,凡对于需要运用保障手段解决的军人社会问题,均要设立相应的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项目。
三是从社会维权中的地位来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军人权益的重要保证。
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军人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即军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社会保障获取权。
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维护军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作为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履行职责的特殊奉献群体,军人理应享有与其奉献价值相对应的正当权益。
军人职业相比于其他职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高风险性和高付出性,军人既要面临战争时期的流血牺牲,又要面临和平时期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和特殊生存环境所带来的人身损害,退出现役时还将面临重新就业的选择和由此而致的失业风险。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对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优先于其他社会成员,以体现国家对与军人职业风险和奉献价值的认同。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军人在伤亡、医疗、退役安置、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权益,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正当权益。
浅谈我国退役军人安置中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退役军人安置中的法律保障问题目录一、前言 (3)二、有关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问题理论概述 (3)三、我国退役军人安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4)(一)安置制度的执行效力有待提高 (4)(二)法律监督不够完善 (4)(三)退役军人自身缺乏维权意识 (5)四、有关退役军人安置权益保障的对策探讨 (5)(一)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5)(二)完善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律监督机制 (6)(三)提高退役军人维权意识 (6)五、结论 (7)参考文献 (7)摘要军人退役安置关系到军人权益保障、军队建设乃至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在社会发展与转型中,我国军人退役安置经历了从零散性、间断性到制度化、规范化的变迁过程。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在现行退役军人安置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退役军人安置权是指退役军人因职业的特殊性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外,还享有特定的安置权利和利益。
这是退役军人社会优抚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权利,它不仅可以保障士兵退役后的基本生活和工作,还可以使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免除后顾之忧。
因此本文总结分析了目前我国针对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保障状况,从中找到退役军人安置中出现问题,并提出适合我国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保障优化对策。
关键词:退役军人;安置权;法律保障一、前言从党的十九大会议中着重强调“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到中国人大网公布《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征求意见,说明做好退役军人的安置的法律保障问题至关重要。
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安置的内容和形式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一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
2020年11月1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保护法》正式通过,这是退伍军人保护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党对退伍军人安置和支持工作的关心。
但是,这部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畅通,也不意味着退役军人安置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军人权益法律保障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军人权益法律保障的建立与发展作者:徐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颁布相关军事法规和规章,在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等方面建立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充实完善。
关键词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76-01军人是国家和社会的保卫者,也是受到国家宪法保护的普通公民,军人不仅有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的义务,同时还应当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更决定了军人的相关权益必须得到特殊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充实完善。
一、军人优待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人优抚工作极为重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
1949年建国前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参加革命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其能谋生立业。
”根据这一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牲牺、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
1954年《宪法》中,明确写上了保障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生活,优待革命家属生活的条款。
195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现役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了现役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1980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具体规定了革命烈士的范围、条件和审批机关;1988年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等,对保护伤残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等作出具体规定。
退役军人保障立法的基本思路与关键问题
退役军人保障立法的基本思路与关键问题作者:郑功成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0年第11期文_ 郑功成军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退役军人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于建设一支强大的国防力量并藉此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与现实意义。
该法作为保障退役军人基本权利并为现役军人提供稳定可靠的安全预期的基本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通过立法赋权明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在此前提下,如何制定一部尽可能完善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本文旨在回顾总结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建设基础并基于新时代的要求,提出立法的基本思路及解决关键问题的看法。
一、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时代背景我国现行的军人保障制度是伴随人民军队的诞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就把优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1931年中央在苏区颁行过《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面向军人的社会保障。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有关规定,颁布过《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条例,建立了以优待、抚恤为基本内容的军人优抚制度。
后来,又增加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退休军官的安置、养老等内容,进而形成了面向军人并惠及军属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后,面对新的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1年颁布《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2年颁布《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为建立正常的军官离退休制度提供了依据。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兵役法》,其中对军人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军人保障问题均有相应的规制。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探
锋绘2019年第6(下)期160㊀㊀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探陈超丽(山西晋城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山西晋城048000)摘㊀要:为了能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办好办实退役军人保障建设工作的指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均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引起了高度的重视.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改善,以期望能够达到稳定军心以及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关键词:退役军人;服务保障;问题;对策0㊀前言军人身肩保卫国家以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最近几年,我国退役军人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利益诉求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一部分退役军人存在着生活穷困㊁没钱看病等问题,因此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极为重要.随着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建立,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重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方面的工作,并建立了对应的退役军人办事机构,同时还组织了一部分专职人员有序开展该工作.但是,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机构成立时间还比较短,在开展实际工作的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需要提出对策进行改善,从而保障退役军人的基本权益.1㊀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1.1㊀服务保障体制存在问题从行政分工的层面来讲,我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制方面存在问题,体现在工作领导权不够集中,致使部门难以进行有效协调与合作,部分工作统筹起来难度大,最终很多政策无法落实到基层,难以满足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现阶段,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有关的审计制度㊁公示制度等还不够完善,所以服务保障工作所开展的实际情况是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例如,退役军人所在的安置地相关政府部门在对其发放相关补贴的过程中,存在着 延迟 ㊁ 不肯发放 ㊁ 含糊其辞 等问题,征兵时期对军人的承诺并未有效履行.从法律层面来讲,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方面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但是这一类法律规定其原则化比较强,其中还有一些规定与地方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机械能完善.因此,目前我国迫切需要一套对于军人职业形象以及法律地位进行维护与保障的法律规定;同时,针对退役军人方面的管理工作,也还需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才能促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能够有序开展.1.2㊀共同服役却安置不同的问题基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其中明确指出: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其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以及军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与支持.然而从实际安置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地区还存着这 共同服役却不同安置 的问题.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比较明显,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尤其是物质待遇方面明显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不同地方的政府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退役军人进行相关补助,退役的军官与退役的中高级士官在进行安置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例如,2018年退役的义务兵,上海政府对于当地退伍并自主就业的义务兵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助,其金额高达5万元;但是,同时的贵州省政府对于退役义务兵所进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却只有4500元,其差距有10倍之多.不同地区的政府基于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这种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非常容易引发退役军人在心理上不平衡,这样便会对后续的服务保障工作的开展,甚至社会安定方面造成不良影响.2㊀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的对策2.1㊀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唯有从立法角度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方面给予改革,才能保障服务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并有效提升服务保障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当前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方面的需求,当然原有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也有其一定的优势,因此需要以此为基础进行改革,例如,在原有的社会优抚以及服务保障等基础上,引导㊁支持以及鼓励更多社会组织为那些在战争年代有着突出贡献的老军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还应当将老军人优抚纳入到当地的社区服务体系之中,让社区服务机构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服务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对于退役之后的军人,可以在其退役之后的一段时间提供免费的体检活动,目的是对部分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工伤以及职业病提供有效的治疗康复服务.此外,针对退役而且即失业的义务兵以及一期士官,建议当地行政部门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以及需求,从而提供一些比较实用㊁可以选择的以及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建议相关部门能够根据我国目前退役军人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为之另立法规,着重对当前法律法规的原则化的缺点进行改善.与此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出台新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作用,对不同机构的职责以及权责关系进行梳理,使其能够更加协调;构建通畅有效的信访渠道,并建立问责制;同时,不断完善财务审计机制以及工作监督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能够有序开展.2.2㊀对退役军人补贴进行合理改善退役军人作为为国防体系的重要力量,在退役之前均承诺了 若有战,必召回 .基于此,地方武装部以自愿为基本原则,对退役军人进行号召与组织,让退役军人能够参加当地的一些民兵集训㊁抢险救灾等活动,或者对于表现好的退役军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利于发挥他们的余热.从退役军人队伍管理层面来讲,可以建立军人小组,即:将一个地区的退役军人集合起来建立退役军人小组,这样能够让适当年龄的退役军人为社会做出贡献.对于退役补贴来讲,目前不同地区补贴水平差异大,因此建议借鉴社会保障制度,对退役金进行限制,通过对国民经济再分配的力量进行应用,这样能够对该补贴进行地区间的调整,又或者在退役金比较少的地区,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3㊀结束语综上所述,倘若要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那么就需要各方共同协作,建议个地方政府不仅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而且还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建设力度,从物质与精神方面给予退役军人更多的关注.参考文献[1]张牧辛,王其,张会新,等.浅谈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法制博览,2019,(12):287+289.[2]吴志忠,张杰,句鹏飞.新时代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进入崭新发展时期[J ].国防,2019,(03):72G76.[3]傅宝胜,高建伟.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应确立的几种新理念[J ].国防,2018,(09):58G60.。
关于对军人权益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关于对军人权益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作者:段作瑞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第04期摘要: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疤过制定《国防法》,对军人的地位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证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随改革、发展和稳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军人;军人权益;保护“无兵不稳,无防不安”。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为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亥援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卓著贡献。
尊重军人的社会地位,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是对军人历史功勋的褒奖之举,而且是激励人民群众拥军爱军,“固我长城”的明智之举。
一、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属目的成就,军队的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
但是,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全面内在要求看,军人一这一具有特殊地位、作用、身份的公民的权益及其保护,在我国法律中尚未系统地得到确认和规范。
虽然我国《宪法》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并且在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兵役法》以及刑、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也有所涉及,还有在国家和地方一些政策规定中亦有要求,但都不够具体、系统,且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以致在执行中难以得到切实保证。
特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人的价值,得不到社会公认、军人的地位待遇得不到全面保障,军人的后顾之忧得不到妥善解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军人的家属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等。
这些问题虽然有时是局部的、个别的、暂时的,但它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缺陷。
纵观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军队和军人的地位作用与权益保证不可忽视。
我们查阅了世界各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有关军事法制建设资料,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关于军人地位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完善研究
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完善研究作者:钱燕娜来源:《东方教育》2017年第21期摘要:完善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既是适应和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具体步骤,也是军队后勤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不仅关系到全体官兵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发展、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它是一项系统工程。
当前,抓住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机遇,结合我军具体情况,以现行军人社会保障模式为基础,针对现行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不断创新保障方法和手段,增设保障新项目,制定与完善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措施,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关键词:中国特色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完善一、优化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一)增设军人保险险种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个人承担少量缴费义务筹集经费,因财力有限,保险赔付标准不高,保险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因疾病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显然存在不合理因素。
本人认为,可在保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女军人生育保险、特殊岗位保险等新险种、制定补充保险制度非常有必要。
特别是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还未启动,商业保险还未涉及到军队的情况下,如果能打破传统体制,将商业保险引进到军队,将军人保险归之于社会,最大限度地分担军人群体的风险,也是一种值得研究和创新的可行办法。
(二)规范军人优抚制度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客观上难以避免地要发生一些伤、病、残人员。
为了妥善安置伤病残人员,国家必须把立足点放在规范和统一社会优抚保障制度上。
民政部门除提高抚恤标准外,还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合理的抚恤标准增长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伤残人员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
对军人和军属,应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待,要通过扶贫帮困、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军烈属及伤残军人、开展节日慰问等多种拥军优属活动,调动群众参军拥军的热情。
(三)实施多种军人退役安置途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安置退役军人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结合当前军队和地方改革实际,可实行“多轨制”安置办法,即采取行政安置、自谋职业、发放退役金、发放退役补助金和退休安置等相结合的方法。
《2024年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优抚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军人及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以及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优抚制度的立法研究与实践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我国的优抚制度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的现状我国优抚制度立法主要包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军人及退役军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包括抚恤金、优待金、就业安置、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细化了优抚制度的实施细则。
然而,当前我国优抚制度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存在政策执行不力、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优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够完善。
部分地区在执行优抚政策时存在政策执行不力、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军人及退役军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优抚制度与现实需求存在脱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优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3.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优抚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原因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但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不够,导致政策执行不力。
2. 优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但由于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把握不够准确,导致优抚制度与现实需求存在脱节。
3. 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导致监督和评估机制的有效性不足。
四、我国优抚制度立法的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优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得到有效推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四川、福建、青海、山西、吉林、湖南六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到北京、江西、福建实地调研,并通过远程视频连线西藏、新疆、黑龙江艰苦边远地区一线部队官兵开展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军人和军人家属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还就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立法工作专班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应突出军人特殊地位和职责使命,建议专章对军人地位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总则有关内容基础上,增加“军人地位”一章,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人民军队扞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具体职责使命。
军人保险法主要内容
军人保险法主要内容摘要:一、军人保险法概述二、军人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三、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1.保险种类2.保险范围3.保险待遇四、军人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五、军人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六、军人保险法的完善与发展正文:一、军人保险法概述军人保险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现役军人制定的一部保险法律,旨在保障现役军人在履行使命过程中,因军事任务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军人保险法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爱和尊重,是构建和谐军地关系、维护国防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军人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军人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军人权益:通过对军人保险制度的设立,使现役军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2.激励士气:通过军人保险制度,使军人及其家属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关爱,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激发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人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三、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1.保险种类军人保险分为伤亡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类别,根据军人的职业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保障。
2.保险范围军人保险范围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现役军人根据不同岗位和任务,保险范围有所区别。
文职人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保险范围与现役军人相对应。
3.保险待遇军人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伤亡保险:对因军事任务造成的人身伤亡,按照保险金额给予补偿。
(2)疾病保险:对现役军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支出给予补偿。
(3)意外伤害保险:对现役军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支出给予补偿。
四、军人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军人保险制度由军队保险公司负责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化运作的模式。
军人保险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和军队经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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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问题思考作者:许莹璐来源:《赢未来》2018年第03期摘要:“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这是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目标,说出了军人群体的真心话。
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关乎维护国家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新时期军人职责使命的履行,更关乎军队法治化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当前,我国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呼声很高,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如何破解立法工作的难题,需要不断的理论研究和深入探索。
关键词: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研究2018年初,陆军司令员韩卫国致陆军官兵家属一封信,在网络媒体引起一阵喝彩,激起舆论反映。
随后网名“小木”发布了一篇《十问直男韩司令》的文章后,舆论迅速反转,引起轩然大波。
姑且不评价是非,就舆论的反应状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军人政治、经济、名誉声誉地位的下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才使得原本一封真情实感的致信,陷入舆论的被动。
由此可见,提高军人地位迫在眉睫,这也正是十九大报告中“让军人成为最受尊崇的职业”广受官兵赞誉的原因。
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强军梦已经站在历史的新起点。
依法治军、依法强军,已经成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提高军队法治化水平,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军队法治化建设进程中,仍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矛盾和问题。
比如军人涉法涉诉案件的上升,退役军人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等等,无疑干扰了军队和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因此要实现十九大提出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战略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就要做出必然的军人权益保障的立法选择。
加强和完善军人权益保障立法,依法有力保障军人权益,是国家建设新时代、实现新目标、树立新思想、跨进新征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的重要保证和法律支撑。
一、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充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
军人作为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既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又是国家的公民,不仅有着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履行兵役、牺牲奉献的义务,同时还应当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在我国军队不斷发展壮大进程中,党和政府对于军人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法规,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的恢复,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可喜成就。
相继出台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规。
并且军人权益保障内容在《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有了相关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主席十分关心军人权益保障问题,多次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军人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致使一些地方的立法,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
有些地区率先制定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如浙江省、江西省的《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安徽省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军人荣誉、保障军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借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因此,军人权益保障立法是依法治军、依法强军的时代要求,建立和完善军队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拥有300万军队的泱泱大国,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对军人地位与权益保护等内容加以规范,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二、军人权益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心愿,军人自然不能例外。
然而这个特殊的群体,本该就有超越普通人的特殊待遇,由于法律的缺失,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尽管社会各界对立法呼声越来越强烈,国家层面也越来越重视,但仍然自上而下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军人权益保障立法顶层设计不够,持续性、协调性不强。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障军人的一般权益,也只是规范性的体现在宪法和基本法中,而保障军人特殊权益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中,很明显地表现出立法的顶层设计缺失,系统性、可持续性的立法意志不明确,现行法律的补充完善不够及时,使得涉及军人权益保障的各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好。
比如军人的生活待遇、医疗保健、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优待、军人的复转离退等问题都可以零碎的在多个法律中找到依据,但是既分散又杂乱,用起来比较麻烦,缺乏时效性、系统性和全面性,而且有些已经脱离了时代,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不能满足新时代的新要求。
(二)军人权益保障立法较为零散,系统性、体系性不强。
尽管保障军人权益的法律条文,可以在多个法律规章中找到。
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是专注于军人合法权益保障的。
有关军人薪金、补贴、住房、医疗、退役、保险以及优抚优待等的规定,大多来源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并且其中大部分是部队自己的条令条例,法律效力和权益保障的效果都有所缺欠。
比如退役军人安置问题,虽然国家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待遇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地方机构的随机性、随意性都十分明显,军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三)军人权益保障立法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的军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涉及军人权益的方方面面,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太过于原则概括,并不能为实际操作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执行中达不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很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威。
例如军官家属随军就业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随军人员原来是公务员或事业编的,随军后到驻地原则上按照以前的编制安置随军家属。
但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执行到位,随军家属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四)军人权益保障立法贴近实际不够,针对性、实用性不强。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往往导致一些法律具有“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和更新。
而现有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规章,大多仅仅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问题、某一具体的方面而进行的法律规定,虽然一直在不断完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由于更新修订的不及时、不到位,立法的前瞻性和预判性实难精准,使法律法规与当前国情的契合度很低,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匹配。
例如伤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救助、住房、养老待遇落实责任问题、农村退役士兵的生活保障问题、军人烈士家属的抚恤优待问题等,大部分规定都只是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自行制定,并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无法达到理想的保障效果。
(五)军人权益保障立法军地协调不够,适应性、实效性不强。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军人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使得军人职业、军人价值在社会中的认同感逐渐弱化,军人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军人的优待成了誓言口号,严重挫伤了军人的卫国热情和自尊。
曾经有人调侃“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战场上生与死的距离,而是我站在军人优先的窗口,却享受不到军人优先的待遇”。
三、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对策建议党的十八大又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提出了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从制度上和法律上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这为军队法制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九大又提出“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总体要求。
由此看来,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立法工作箭在弦上。
但是,要破解立法进程中的难题,增强法的适用性、实效性,就要事先做好谋划,而且重点遵循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注重顶层设计,确保立法持续协调推进。
首先正确树立人本的、客观的、平衡的、合法的、民主的立法理念,是军人权益保障立法持续协调推进的关键所在。
其次明确立法目的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的刚性目标。
再次,搞好立法规划是科学统筹、实事求是地做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实现立法重要环节。
同时把握立法原则,充分考虑到军人权益内涵的复杂性是立法的必然遵循。
(二)注重体系建设,确保立法层级系统完整。
首先做到表现形式完整、立法内容全面、涉及要素完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相统一。
其次就是要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对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就专业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及其破解的不同方法达成一致意见。
再次就是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对立法的诉求,比如出台龙头法,实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实现有效平衡。
(三)注重调查研究,確保立法针对性实用性。
调查研究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最基础的工作。
通过调查,掌握大量的必要材料,获取正确的认识,决定着立法的质量。
首先搞好军地立法调研,使得军人权益保障的立法恰当适用,真正能够解决军人的实际问题。
其次发挥网络和新媒体作用,获得更多的调查数据,有针对性的捕捉信息,有效地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再次恰当处理不同立法建议,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机结合。
(四)注重立法技术,确保立法时效性操作性。
立法技术的价值和目的在于使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臻于完善,使其与内容相符合,以便法律的遵守和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运用好立法技术可以减少援引性规定,避免援引法律带来的立法障碍;减少模糊不清的表述,避免由于不确定的表述出现索性不执行的情况;减少法律使用“兜底条款”,避免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减少立改废释的滞后性,避免因时效引起法律冲突。
同时处理好立法与实际需求的关系,与上位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立法的繁与简的关系。
(五)注重立法协调,确保立法适应性实效性。
立法协调主要体现为立法表现形式的协调、立法内容之间的协调、立法内容与立法形式的协调以及立法体系的协调。
立法是否协调一致,与立法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对法制体系的完善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