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立法完善
浅谈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权益保障
浅谈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摘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在立法和执法理念上,对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存在不足,我国社会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意识不强,导致被害人存在被边缘化的境地,而且容易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此,我国应该保障被害人陈述意见权的权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使得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二次伤害;国家补偿;被害人权益前言犯罪被视为与国家政权相对抗的行为,因此国家刑事司法系统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犯罪人相对国家司法系统而言,其作为弱者而被赋予了许多的人权保护。
但是遭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却处于被动和边缘的地位,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在刑事司法政策中,对于犯罪人的权利给予了保障,而对被害人的人权却并未规定应有的保障。
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渐从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的平衡,平衡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正义不仅代表着惩罚犯罪,还代表着保护被害人权益,给予其恰如其分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和作用。
正如陈光中学者所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我国法律中赋予了被害人陈述权、提出控告权、自诉权、申请回避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可见我国十分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
但是,在我国的刑事公诉程序中,处于积极主动地位的是公诉方,国家给予公诉方代表国家惩罚犯罪人的权力,而对于被害人自身权益的保护,受到我国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思想的影响,被害人的权益的维护依靠的是公诉方。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多的注重于犯罪人,注重于对犯罪人人权、犯罪人人格、犯罪人行为的研究。
被害人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只能期望公诉方,但是公诉方并不能真正的代表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立 法 的 目的是 维 护社 会 良好 秩 序 , 过法 律 对 通
1 .抗诉 请 求权 的局 限
社会 中各 方 关 系进 行 调 整 使 之 达 到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第2 7卷第 8期 2 1 年 8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HA G I E C E SC L E E O R A FS N Q U T A H R O L G
Vo _ 7 No. I2 8 Au u t 01 g s .2 1
诉权 比较起 来 , 害 人 的抗 诉 请 求 权 是 不 完 整 的 。 被
首先 , 害人 及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只能 针 对 一 审 判决 行 被
度 的极 大进步 , 彰 显 了我 国保 障 人 权 的 理 念 。但 也 是对 比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 人 的诉 讼 地 位 提 升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对 被 害人权 益 的保护 显得 苍 白。刑事 被 害人本 身作 为犯 罪行 为 的被 侵犯 者 , 于 弱势 地位 , 处 其 权利 如果 没有 得 到 刑 事 诉讼 法 的充 分 保 障 , 人 则
权 保 障 同样 无法 实现 。本 文拟 对 现今 刑事 诉讼 制度 对 被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规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进行 深入 挖
使 抗 诉 申请权 , 一 审裁 定 没 有 抗 诉 请 求 权 ; 次 , 对 其 抗 诉 请求 权 的主 体 仅 限 于被 害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最 后 , 害人抗 诉 请求 权不 能直 接 启动 二审 程序 , 被 是 否 能够 启 动二 审程 序 的开始 还得 取 决于 检察 院 的决 定 。从 本质 上 讲 , 上 诉 权 是 当事 人 当 然 的诉 讼 权 “ 利, 是被 害人 诉讼 当事人 地位 的重要 标志 , 可 以任 不 何理 由加 以限制 或剥夺 ” 。而 对 现 行 法 律规 定 对 … 比的结果 是被 害人 没有 上 诉 权 , 仅有 一 个 不 完 善 的 抗 诉 请求权 。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完善
” 作一个 定罪 的证 据 。 国家 追诉 的情 形下 , 在 刑事 被告 人 由于面对 院不予 受理 。 也就 是说 被害 人仅 能就财 产及 人身权利 受到 直接 这就 使被害 人的权利得 不到 的是强 大的 国家机 器 , 处于 势 地位 , 于是 为维护 被告 人 的正 当 侵 害的犯 罪行 为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权益 , 保护 被告 人权利 , 人们提 出了 各种 法律 原则 ,无 罪推 定” “ 、
阶级产 生之后 的奴隶社 会 , 害人 惩罚执 行者的地 位转而 成为 告 诉讼法 , 破 被害 人与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同为当事人 , 被 两者的诉 讼权
诉者 的地位 , 被害 人通过 向 国家机 器提起 诉讼 , 要求 国家 机器 对 利并非 完全对 等 , 害人在 刑事诉 讼 中充其量 只是个准 当事人的 被 侵害 人予 以惩 罚。 铍害人 处于 原告地 位 , 行“ 奉 无告 诉即无 审判” 、 时, 被害 人在 刑事诉 讼 的发生 、 运行 、 果中 起着关键 性 作用 。 结 到 封建 社会 时期 ,人们 认识 到犯 不 仅是 对被 害人 个人 利益 的侵 害, 是对 国家利益 的危 害, 是对 犯罪尤 其 是侵害 国家利 益 的 更 于 追究犯 罪 , 但被 害人 仍处 于犯 罪起诉 者 的诉讼 地位 , 多数侵害 大 理” 。从近代 开始 , 罪逐 渐被认 为 是对代 表统 治阶级 利 益或广 犯 角色 , 其诉讼 地位 介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和证人 之间 在 公诉 被 。 法权利 , 从而 在一 定程 度上 忽视 了被 害人 的诉讼权 利, 主要 表现
综观 刑事诉讼 的发展过 程 , 以看 出刑事被 害人 诉讼地位 的 可 历 史变化 轨迹 是一 个 由高到 低再 逐渐 提高 的辩 证 否定过 程 。原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为被害人 的其他合 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视 , 导致
已经受过 犯 罪行 为伤 害 的被 害人 及其 亲属 有可 能继 续 得不 到更公 正 的救 济 。 尽管 19 96年修 订 的刑事 诉 讼 法 把 刑 事 被 害人 列 为 当事 人 , 诉 讼 地 位 较 以 前 有 了很 大 提 高 , 其 然 而 , 事 被害人 享 有 的刑 事 诉 讼 权 利 仍 然不 能与 其 刑
第2 2卷 第 5期 (0 0年 5月) 21
山西高等 学校社 会科 学 学报
S I C ENC S J RNAL OF U VE I I S I S OC AL S I E OU NI RS T E N HANXI
V O . 2 No. 12 5
( y2 L ) Ma该 侵 害 行 为 是应 受 刑 法 处 且 罚 的犯罪 行 为 。如 果刑 法 中没有 明确 规定该 侵 害行 为是 犯罪 行为 , 受该 行 为 侵 害 的 被 害人 就 不 是刑 则 事被 害人 。第 二 , 接 遭 受犯 罪行 为 的侵 害 。被 害 直
些利 益 即使被 侵害 , 他也 不是 刑事 被 害人 。 比如 , 某 女青 年 因被侮辱 而 自杀 , 辱 者将构 成侮 辱罪 , 侮 女青 年 的父母 是受 伤害 最 深 的人 , 他们 不 是 刑 事 被 害 但 人, 因为他 们不是 侮 辱行 为 的直接对 象 。第三 , 享有 刑事诉 讼法 赋予 的诉 讼权 利 。依照 刑事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害人 享有控 告 、 被 追诉 、 与诉讼 、 参 提起 刑 事附带 民事赔 偿 、 民事上 诉 等权利 。
讼 的原 告人 和被 告 人 。 首次 从 立 法 上 赋 予 被 害 人 ”
、
刑事被害人 的界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不仅是案件的受害者,更是刑事司法的关注重点。
然而,在现实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却常常受到冷落。
这种现象往往是因为刑事诉讼中侧重于对被告的追责,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关怀与支持。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受到了一系列问题的影响。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权益保护的落实不到位。
被害人往往在诉讼过程中面临信息不透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怀等问题。
一些被害人因为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被迫接受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被害人的隐私权也容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媒体曝光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支持。
无论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都能帮助被害人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应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约束,避免对案件进行不必要的曝光和炒作。
此外,我们还需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由于受害者往往经历了来自犯罪行为的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因此心理疏导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心理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心理需求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此外,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还需要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在涉及审判阶段的程序中。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和专业能力。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摘要:随着“温岭虐童案”“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等这一类案件的发生,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的同时,有必要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关注,本文分别从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案、侦查和审判三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立法修改和司法更好地运行。
一、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不足。
首先,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区分弱化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有学者认为“刑事自诉将一定的刑事追诉权赋予被害人。
增加公诉案件的救济渠道,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体现诉讼的民主性”,然而,这种观点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当中很难成立。
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自诉制度非常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第一,由于被害人的年龄幼小,自诉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般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就使这类案件中不仅侦查、公诉机关无法积极主动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受害的未成年人也很难依照自己的意愿寻求直接的法律救济,只能寄希望于其法定代理人的决定。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来说。
这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如果坚持自诉,不仅要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而且需要经过漫长的刑事自诉程序,换来的还有可能是“空判”。
如果选择“私了”,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会作何选择也就不言而喻了。
不仅如此,这种立法上的区分可能使未成年被害人陷于更危险的境地。
其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立法未予关注。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均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然而,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仍要小很多,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如果被告人无权自行聘请辩护律师并且不放弃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应当为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摘要: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被害人,在刑法规范下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本文在梳理被害人权利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发现,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认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有效和人性化。
关键词:刑法规范、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司法实践正文:一、被害人权利的概念和范围被害人权利,是指被刑事犯罪行为侵害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安全权、人身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知情权是指被害人有权知道案件的权利、被害人的情况、证据和判决结果等。
参与权是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询问和辩护等。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我国的刑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较为薄弱,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问题。
例如,一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被害人参与,或者只是形式上允许被害人参与。
此外,一些被害人的财产权被侵害,但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判决力度不够,导致被害人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也需要从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给予被害人相应的权利保障;2.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对被害人权利的认识和保障意识;3. 优化法律环境,加强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 推广社会救助机制,为被害人提供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案例:2018年,广州某地铁站发生一起持刀袭击事件,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浅谈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缺失及完善
笔 者认 为, 刑事诉 讼法仍然 存在 以下几个 方面 的缺陷亟待 立
( ) 害人 的上诉 权 一 被
刑事 被害 人是指直接 或 间接 受到 犯罪行 为侵害 的 自然人 、 法人和 法上 的完 善 :
个人 、 社会 团体 、 企业 单位 , 以及 国家在 内的综 合体 。笔者认 为 , 弊端 三 、 事被 害人在 刑事 诉讼 中权利 的缺 失及 完善 刑
刑 事被 害人 是指 由于犯 罪行 为而 使其 合法 权益遭 受 到损害 的个
人 、 位及其 他组 织 刑事 被害人 又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 , 义 的 单 广
被告 人与被 害人 , 是犯 罪行 为中相 对 的双方 , 本 同样 作 为刑
的刑 事被 害人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解释 将刑 事被 害人分 为公 诉案 事诉讼 当事人 , 被害人 应享有与 被告人 同等 或对等 的权利 , 而, 然 件 的被害 人 , 自诉 案件 的 自诉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的原 告人 以及反 现行刑 事诉讼 法 中双方 的某些 诉讼权 利不 对等 , 突出的就 是上 最 诉成 立部 分 的反诉人 。 文试 图研 究的 , 指 公诉案件 中 自然人 诉权 问题 。 本 仅
家学者 们从不 同角度 对刑 事被害 人概念进 行 了阐释 , 害人 学学 民事诉 讼原 告人 属 于完 整意义上 的 当事人 , 有当事 人的一切 诉 被 享 者认 为 , 害人是 指 因他人 的犯罪 行 为而受 到伤害 、 失或 困苦 讼权利 。 对 于公诉 案件 中被害 人的诉 讼权 利 , 被 损 而 由于立法 上 的不 的个 人 和实体 。 犯罪 学 学者认 为 , 害人 是受到 犯罪行 为侵 害的 完善及 我 国实 际情况 的限制 , 存在 着诉 权不完 整 、 条虚置 等 被 则 法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
法 机 关 复 议 程 序 和 复 议 结 果 的公 正 性 产 生 质 疑 , 致 被 害 人 陷 入 导 不 断 上 访 的漩 涡 。第 二 , 定 机 关 与 复 议 机 关 重 叠 。 我 国法 律 规 决 定 对 公 安 和检 察 机 关 不 立 案 决 定 , 由原 受 理 机关 作 为 复 议 机 关 。 仍 立 案 机 关 与 复 议 机 关 为 同 一 机 关 的规 定 , 仅 使 得 该 条 法 律 有 可 不
【 键 词 】 事 被 害 人 ; 律 援 助 ; 告 权 ; 家补 偿 ; 害 人 诉 权 关 刑 法 控 国 被
能 成 为“ 文 ” 又极 易 导致 司法 腐 败 。从 立法 本 意 来 看 , 害人 多 具 , 被
鬻
一
1 7 年 我 国 制定 的第 一 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 事 被 害 人 被 规 定 99 刑 为 普 通诉 讼 参 与 人 ,9 6 对 7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进 行 重 大 修 改 , 19 年 9 在 修 改 后 的刑 诉 法 中刑 事 被 害 人 被 赋予 诉 讼 当事 人 地 位 。 随着 诉 讼
地 位 的重 大 变 化 , 一 群 体 亨 有 的诉 讼 权 利 得 到 了进 一 步 完 善 。 这
、
了 一 条 救 济 的途 径 , 由 于法 律 规 定 的 不 严 密 造 成 实 际操 作 中并 但 未 起 到保 护 被 害 人 利 益 的作 用 。
2 法 律援 助制 度 不 完善 、
我 国刑事 被 害 人权 利救 济 制 度 的 立法 规 定 及 存在 问题
李 建 兵 ( 宝鸡 文 理 学 院
【 摘 要】 国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权 利 救 济 主 要 规 定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 律 援 我 法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话语权和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究其立法完善的路径和对策。
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实证研究法。
通过对现行法
律制度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类似制度的比较,以及社会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调研,全面
系统地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
对策。
3. 研究框架和步骤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历程;
(2)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3)国内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4)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和对策。
以上研究框架将围绕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反响展开,力求全面客观地论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 研究预期结果
本文预期通过分析和研究,能够深入探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归纳总结出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可行性与具有可操作性的
对策建议。
研究成果将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为维护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及完善
[ bt c] h uhasrso t at g t o e it df e s h at cnen aebe aie c v r nl A s atT o g i fign hs f h ci ei da e r cre hv enc r i i at eCi a r e e li r t v m n i t p yo d lf n i d mi
P o e u e L w y tm ,p o e t n t h i mo erg t e d t e p r e t n t elgsa i rc r a sse d r tc i t er r h n e o b ef e i h ilt n.A y t h t ss i b ef rC i ee o o i s c d e o s e t a u t l o h n s s m i a
确将被 害人定位为 当事人 并赋 予其一 系列诉讼权 利 , 仍 但
存 在 众 多权 利 保 障 的缺 失 需要 立 法加 以 完善 。我 们 必 须 架 构 一 种 既 符合 我 国本 土 国情 又 具 备 先 进 理 论 支持 的 制 度 , 具体 来说 应 当 完善 被 害 人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制 度 , 完善 其 在
以彰 显 法 律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而狭义被 害人 , 仅指 公诉 案 件 中的刑 事 被 害 人 , 也
是本文 将要展 开 论 述 的对 象 。在有 被 害 人 的案 件 中 , 事诉讼 自始至终是 围绕 着追诉 犯 罪和保护 被 刑 害人合 法权 益进 行的 , 正如某 些学 者所说 :被 害人 “ 与犯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关 系 是 对 立 被 的 , 方 的诉 讼权 利保 障构成 了刑 事诉讼 中人权 保 双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研究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研究[摘要]长期以来,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一直遭遇冷落。
在我国,虽然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实际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还过于狭隘,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文章针对国内有关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再总结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最后,从被害人的参与性权利、被害人的补救性权利、被害人的保障性权利这三方面出发,提出了解决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立法比较;权利保护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在诉讼法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
本文通过对这两方面理论简要的探讨,从而获得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制度发展的价值。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相对系统完整的规范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法律领域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第58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从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几乎完全取决于国家控诉机关的意愿的认同程度。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非以控告者的身份参与诉讼,而是司法机关为了惩罚犯罪而随意拈来的一个“材料袋”。
被害人在诉讼中所作的陈述,往往比证人证言更不具有客观性,因而更不易被采纳。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明确了刑事法律不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及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第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思考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上诉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国家补偿制度、社会救助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因而需要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完善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被告人本位主宰着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及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也是一直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现象,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常是软弱无力的。
在社会大众人权状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善的同时,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加强。
一、赋予刑事被害人完全的上诉权判决是对刑事案件在法律上进行的最后处理结果,最突出地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被害人对此应当具有直接提出主张的权利。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己生效判决有申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救济手段在实践中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尽如人意,其与被告人所享有的上诉权利相比,显然失衡。
我国在实行公诉制度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虽然可以由国家机关代为保护,但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客观上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国家公诉机关在保护公民利益,行使权力时也难免存在疏漏。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在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时,赋予其独立的、完全的上诉权。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既能弥补公诉机关可能发生的差错,又能与抗诉权相互衔接、配合,保证公诉机制的顺利运行。
这既有助于实现诉讼民主,也符合现代诉讼日益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利益,尤其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趋势。
二、完善赔偿制度我国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但是多以被告人诉讼当时的赔偿能力为限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赔偿物质损失。
如果被告人确实无赔偿能力或隐匿财产,被害人即使遭到了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也得不到赔偿。
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保障刑事被害人充分获得赔偿,建议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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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立法完善曹运伟胡志泽【摘要】在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被严重弱化,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充分补偿,传统的国家追诉主义排斥被害人的参与,导致被害人地位边缘化,加剧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影响社会和谐。
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刑事侵害国家补偿制度,并在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中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
【关键词】被害人犯罪人权益保护司法制度刑事和解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法律调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秩序。
在犯罪这样一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极关系的对象中,法律理应兼顾三者的利益,不能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存在,否则,法律调整对象的此消彼涨最终将导致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丧失。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我们注意到,当前,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刑事被告人或者说犯罪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比较而言,人们对刑事被害人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却显得十分苍白,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中,被害人的权益在许多情况下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极之间的均衡关系被再度打破,被害人反而沦为社会正义所遗忘的对象,这不能不说是“两法”实施过程中令人始料未及的一大缺憾。
考察我国现有刑事司法制度,笔者认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一、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弱化被害人是法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核心应是加强并保证其程序参与权。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为其规定了诉讼各阶段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但由于长期以来刑事诉讼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取向,导致被害人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的现象日益突出,其当事人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
其主要表现:一是被害人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案件进展的司法信息和案件在不同阶段的处理结果。
二是被害人不能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诉讼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参与诉讼的方式、范围和时间等。
三是被害人某些应由其个人处分的具体利益得不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的充分重视和采纳。
四是某些诉讼程序设计本身不利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如刑诉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有关规定。
很显然,这是把被害人等同于一般证人,没有体现出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作用。
又如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时间、方式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再如,刑诉法设定了几种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但却没有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很难设想,随着我国刑事法律与国际衔接加快,被告人地位的日益提高,与之相对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最终会退落到何等程度。
二、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而言之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小而言之也是被害人的一种积极的私力救济办法,是其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但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严重缺失。
一是人民法院没有把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成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看出,法院的这种告知行为,不是一种必须尽到的义务,而仅仅是一种“可以”告知的权利。
由于法院没有告知,就可能会使被害人失去一次要求损害赔偿的机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而损害其利益。
虽然被害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刑事被害人转为民事受害人后,不仅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还可能被提起反诉。
至于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等因素给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更是无法预见。
二是赔偿范围受到不应有的限制。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是为承认精神赔偿。
而我国刑诉法中却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出诉讼请求。
很明显,这两种规定是有冲突的。
现实生活中,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可能并不大,但由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失,人格、名誉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伤害,往往达到了很严重的程度。
并且刑事案件中罪犯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民事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如强奸、侮辱、诽谤、伤害、杀人这些针对人身的犯罪。
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它只及于犯罪分子本身。
被害人因精神上的痛苦造成的记忆失常、性情孤僻、行为怪异等,仅靠处以被告人刑罚是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精神创伤的。
三是必须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提出诉讼请求的作法对被害人明显不公。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惯常作法是,被害人必须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提出诉讼请求,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明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即在诉讼过程中裁定驳回。
这显然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一种不合理的限制。
事实上,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被害人不可能非常准确地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也不可能凭借个人身份去全面查实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且被告人有时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起来,被害人更是不可得知。
如果被害人没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财产可以赔偿(而被告人事实上有能力赔偿),法院却因此而驳回其起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一般都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刑事部分的审理,担心民事部分用力过多会影响对刑事部分的审理,因而经常对民事部分调解结案,这有可能间接损害被害人权益。
因为法官一般考虑到被告人的承担能力,会反复给被害人做工作,软硬兼施,使被害人要么接受调解,获得一小部分赔偿;要么以被告人财产为限,驳回起诉,被害人即使心有不甘,也只好“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
据笔者所在的娄底市统计,2006年全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节结案率达28%,全部赔偿总额与起诉标的的比例不到2%。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中,被侵害一方哪怕是损失了几元钱都能得到赔偿,而在刑事案件里,被害人或其家属除了因国家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带来精神上的抚慰之外,有时甚至得不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设计上的失衡与不公。
三、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充分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来具体承担,被害人可以就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
但由于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犯罪人,而实践中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从而使被害人的赔偿请求难以实现,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目前许多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不是因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而“绝收”,就是因判处长期徒刑、缺乏赔偿能力而“减产”,被害人往往在司法人员“因某种原因无法满足”的规劝下主动放弃诉求。
此外,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自己遭受物质损失的内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实践中由于对“犯罪行为”一词的理解存在分歧,在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即使有故意或过失,但其情节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将无从提起,此时,被害人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附带民事的刑事判决是否能够执行,却往往是一个未知数。
例如在马加爵案中,对受害人家属判决出的8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就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
在邱兴华案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家属也因被告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
即便碰上有偿付能力的加害人,可能得到法庭确认的赔偿通常也只是杯水车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除此之外,由于有的案件不能及时破获,被告人根本就不能到案,被害人的损失更是无人问津。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发生刑事犯罪200多万起,破案率为62%左右,这意味着全国每年至少有70至80万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从罪犯那里得到赔偿。
据调查了解,笔者所在的湖南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到位率长期以来只有10%-20%,在这样的状况中,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充分补偿是勿庸置疑的。
四、传统的国家追诉主义排斥被害人的参与,导致被害人地位边缘化,加剧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影响社会和谐我国传统刑事立法和司法强调国家主义与集体利益,犯罪被视为犯罪人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刑罚是一种公权,对犯罪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排斥被害人的参与,也不允许和解,真正受犯罪影响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被弱化,诉求被忽视。
如在大多数伤害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是熟人,犯罪的发生大都因琐事或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发生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纽带并未完全打破,如果不加区别,以该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定罪处刑,会进一步恶化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加剧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扩大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惩处的法律效果,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虽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主要局限于对被告人的控诉职能。
在控诉过程中,被害人固然可通过国家追诉获得情感上的宣泄和满足,但处于法庭审判的对抗环境中,被告人可能会本能地否认罪行或缩小责任,甚至向被害人推卸责任,这种抗辩无疑会进一步刺激被害人内心的不平衡感觉,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通常面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制裁,对民事责任的主动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
根据有利原则,被告人在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拒绝经济赔偿责任就成为一种合理选择。
从实际效果考察,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机制不但没有平和地解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反而有加剧两者间冲突的趋势,使得被害人恢复非常困难,十分不利于社会和谐。
由此可见,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因为一些操作上的原因,导致当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尽人意,有的可以说是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