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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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

刍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摘要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然而,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一次次被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需要,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文以构建和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为目标,剖析了我国当前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谨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概述司法救助在罗马法中称之为“穷人规则”(pool person rules)。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追溯到3600多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二战”后,英国刑罚改革运动家m·弗莱提出建立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后新西兰在1964年1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随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先后作出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规定。

目前,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由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足够的救济能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难以通过自身来获得司法救济。

在刑事案件中,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与心理都还处于青春发育期,极易波动与不稳定,所以加害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除了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外,还给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主要表现为长期的恐惧、焦虑、抑郁等感受,长此以往,会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

尽管大多数犯罪加害人被绳之以法,看起来似乎正义已得到伸张,但站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伸张的正义却只是“表面的正义”。

刑事司法中未成年被害人之保护

刑事司法中未成年被害人之保护

犯罪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不仅有生理上 的伤害,
还有心理上 的阴影 。由于未 成 年 人本身 生理 、心理发 育 不
成熟的特点,使得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影响多数情 况下比成年人更为严重。据有关报道 ,未成年被害人由于 强烈的刺激,可能发生精神紊乱、白闭、丧失语言能力等 后果 ,影响其 以后 的正常 生 活。 因此 ,对未 成年 被 害人 除 了及时医疗 ,治愈其身体所受损伤 ,减轻其因为伤痛造成 的疼痛, 更应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开导、治疗,把 因为犯罪
些种类 的案 件性 质 特殊 ,发生 过 程 隐蔽 ,后果 不显 著,
只有侵害行为实施者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知晓,未成年被 遭遇造成的心理损害降到最低。在出现因过度惊吓导致有

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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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J 理疾病时, 要及时通过专门心理治疗人员对未成年被 害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观察、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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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学 院学 报 ( 文 哲 学社 会 科 学版 ) 汉
』 l f hF n C lg S e c) Q o C ieg ol e(o .S i e
第2 7卷
No . 1
第1 期
Vl .7 n 2 1
刑 事 司 法 中未成 年 被 害 人 之 保 护
之成 为刑事 司法工作不 能回避 的问题 。

未成熟 , 出生 以前 和 以后 均 需要 特殊 的保 护 和照料 ,包 其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之必要性
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除了遵循有关被 害人保护的一般原则外 ,还应遵循因为未成年被害人生理、 心理特点决定的一些特有原则。
了基于一般被害人保护的理论外,还在于未成年被害人在 侵害其权利的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利益、防 刑事司法中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止他们的利益遭受进一步侵 害就是司法活动首要的原则。 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属于社 这在联合国有关儿童权利的公约里也有明确规定。 会中的弱小群体,他们应对侵犯、伤害的能力有限,分析 判断自 身危险情况的经验缺乏。各种潜在的犯罪侵害一且 实际发生,不仅会造成生理上的肢体损伤、残疾甚至死亡, 还会对他们心灵留下种种创伤。而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尚 未定型,各种意外的生活遭遇都可能影 响他们今后的生活 态度和人生方向。对遭受侵 害的未成年人,如果缺乏各种 有效的保护措施,容易发生心理的畸形变态发育,甚至以 极端方式、危险行为报复社会。从犯罪预防的长远 目标来

未成年人被害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未成年人被害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未成年人被害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社会支持建设摘要: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至关重要,未成年被害人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存在对未成年人保护重视不够,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侧重于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未全面的开展保护工作,致使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事经常发生。

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入手,谈几点看法。

近年来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关系到“三大攻坚战”的的成败,未成年被害人如何保护成为当前关注的内容,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就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及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问题作如下分析、探讨。

一、未成年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我院2018至2020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24件24人,其中被害人案件13件、就案件总量来说2018年以来办理一般案件170件,强奸被害人案件占比7.6%,性侵案件占比较高。

二、采取的措施和解决办法(一)加大办案力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始终围绕办案这个中心,从如何有利于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思考、论证、谋划。

一是重大案件提前介入。

在办好自身管辖涉未重大刑事案件外,建立侵害未成年人重大刑事案件介入机制,及时监督和引导公安机关案件侦查。

二是强化侵害未成年人被害人案件诉讼监督。

我们受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个别公安民警对于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特殊程序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三是不断增强办精品案件理念。

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性侵案件方面,让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办理未检案件,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四是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我院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对一起性侵日XXXX的案件开展司法救助,申请救助资金8万余元。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向本县民政局发检察建议一份,向法院提请更换监护人的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是指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对其后续发展的影响,关注其改造教育的需要,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成年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指定辩护人、允许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等。

同时,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保持严肃公正的态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做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工作。

2.司法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更多地从教育、保护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成长环境、身体状况、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为未成年人提供改造教育措施。

同时,法院需侧重于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教育改造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改造工作。

主要包括针对罪犯的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法律教育等。

通过专业团队的辅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可以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进行心理疏导。

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社区服务、社会实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在未成年审判工作中,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家庭的支持和关爱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成功至关重要。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需要积极与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充分听取家庭的意见并加以考虑。

同时,法院还需要通过社会机构的参与,提供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援助。

总之,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应当立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更注重对其发展的关注和保护。

通过特殊的审判程序、司法保护、教育改造以及家庭、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及时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再次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者:阿依波·达因别克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之承担责任。

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阶段,应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家长及时介入,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圆桌审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同时照顾被害人及家属的感情,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可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层面由《刑法》加以规制,程序层面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制,本文从程序层面,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回答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问题,再按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讨论在立案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二、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逻辑起点在中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相比过去更多了吗?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以及案件统计方面的不完备,目前尚缺乏相关权威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发达的媒体资讯让我们获知了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少从主观感知上,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了。

在客观上,随着营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成长发育比过去明显提前,并且伴随着信息爆炸,未成年人得以更早地获知更多信息,其中一些有害信息难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使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因素为“目前我们面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假设提供了一定依据。

综合来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的缺失联系密切,而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社会割裂及其“后遗症”,是这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政府和社会抽身事外,把犯罪的后果完全抛给未成年人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作者:刘宗贤王晓琴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刘宗贤(1977-),男,汉,陕西凤翔人,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王晓琴(1980-),女,汉,山西原平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摘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对被其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明显失衡。

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往往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建议完善和细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及民事赔偿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未满十六周岁;刑事伤害;被害人权益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已经形成体系。

为了“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彰显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怀和宽容。

《刑法》规定,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处于权利被忽视的角落。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被害人权益保障明显不对等。

对被害人权利的忽略,往往使被害人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年来,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中,因受害人不满处理结果,上访告状的越来越多。

这既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司法公平主义的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在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强调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中学生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如下。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引言性侵案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其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并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更为令人震惊的是,许多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未能避免性侵的情况下,需要被我们保护和支持。

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机制是任何政府机构和社会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国家在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措施和立法上,一如既往地关注并行动,致力于打造更加健康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阐述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指出目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的现状国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机制是一个系统性的保护方案,包括立法、实施和监管。

在立法方面,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儿童权益保护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进行严厉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机构的建立方面,我国多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配备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民政局、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社区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他们的职责是协助受害人保护其权利和安全,同时在未成年人成长、保护和教育方面发挥作用。

在与性侵案件的处理方面,我国也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性侵案件举报电话,强化性侵案件的处罚并给予政府对受害者的相关的支持等等。

这些举措都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和支持。

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下面是这些问题。

问题一: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意识不足虽然国家已经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进行了建立,但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我们的保护机制还不够显而易见。

在社会公众意识中,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的大众意识中,依然存在对性侵等问题的忽视,甚至有人不愿意预防此类不良行为,也不会积极举报或帮助受害者。

这方面的意识问题会成为保护机制的一个阻力。

问题二:缺乏法律正确理念的医生处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医疗设施中,还存在一些医生不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手段,特别是在性侵害领域中。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摘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近年来,国家官方网站以及媒体公布了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恶劣案件,性侵害严重妨碍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多角度出发,完善救助制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专门救助机构,除被害补偿外,还应提供心理救助、医疗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

关键词:性侵犯罪; 未成年人; 被害救助;Abstract:Minors are immature in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poor in self-protection,and vulnerable to criminal acts.In recent years,the national official website and media have reported a large number of bad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which seriously hindered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victimsherefore,while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we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economic loss,physical injury and psychological trauma suffered by the victims,improve the relief system,and establish a specialized relief agency which is l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multiple relief methods such as victim compensation,psychological assistance,medical services and legal ai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relief.Keyword:sexual assault; minors; victim assistance;0、引言据"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统计,2018媒体公开报道了317起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受害儿童超过750人,此数据仅为该年度公开报道的案例,实际发生的性侵儿童案例数量要远高于这一数字。

司法程序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司法程序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司法程序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在司法程序中,如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谓“二次伤害”,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未成年被害人在接受正义的维护时,受到其它形式的伤害。

这种伤害可能包括精神上的创伤、侵犯其人格尊严等。

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具体措施。

一、保障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司法程序中应该采取措施,禁止媒体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过度报道、曝光。

同时,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身份等应该得到保密。

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或取证时,应该采用隔音室、视频会议等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此外,社会上的公正与公平也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不能受到任何利益干扰,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该督促律师等法律代理人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在法律程序中代表其维权。

二、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问题在司法程序中,很多未成年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

这需要司法程序中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和专业医生进行细致的辅导和诊断,以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正常心理发展。

在司法程序中,应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教给他们如何正确应对事件,培养他们的心理防御能力。

同时,应该定期安排专业医生进行心理治疗,尽可能地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

三、提供法律援助与保护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他们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

司法程序中应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帮助未成年被害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在法律程序中,未成年被害者应该成为“特定人群”,受到法律程序的特殊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法律程序应该特别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同时,应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赔偿,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尽可能地减少他们受到的损失。

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被害人获得赔偿权
我国现 行刑 事未成年 被害人 司法 保障体 系的缺陷 和不足


我 国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 “ 教育、 感化 、 挽救”的方针 , 未成年加害人在被追诉犯罪 过程中 , 一 系列针对未成年加 害人的法律规 定, 使其权利在诉讼 中受到加倍呵护 ,而作 为犯罪行 为的受害者 , 未成年被 害人的合法 权益则受 到冷落 。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案 件的知情权 、获得法律援助 、 对未成年被害 人陈述的收集 、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未成年 被害人求得被害恢复的权利保 障不充分。我 国刑诉 法规定 了被害人 可 以就一 些刑事 案 件提起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 被 害人 由此可以 获得经济补偿 。但此类案件的范围 , 总体说 相对较小, 在不可 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 事案件中 , 办案人员可能更注重刑罚惩罚 , 从而忽略对被害人损失的追偿 。此外 , 在附 带民事诉讼 中, 还可能 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 等原因 , 使得经济补偿无法真正实现。 对此 ,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 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 , 通过面对面地 协商 ,加害人 以认罪 、赔偿 、道歉等形式求 得被害人的谅解 ,从而获得轻缓的处罚。其 特殊价值突出体现在保障被害人权益 、帮助 加害人回归社会 、 恢复社会和谐关系三方面。 ( 二)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强制代理和指
我国社会安全机制中, 社会信任是其中 项重要 的组成部门。同时我 国的经济与社 会的发展也受其影响。所 以, 想要确保社会 稳定和谐 的向前推进 , 就要真正落实公共管 理失范 的原 因, 使社会信任危机 的现象杜绝 发生 , 不可否认 的啊 , 失范现象一直存在着 我国的公共管理实践中 , 严重影 响着公共管 理职能 ,并逐渐在形成一种社会问题 ,十分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工作机制构建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工作机制构建

诉 部 门在 工作 完 结后 将 相 关 资 料 移 交 犯 罪 预 防 部
门 , 由其 跟 踪 未成 年 被 害
人 的 发 展 以 及 犯 罪 对 其 成
1 . 涉 未 成 年 被 害人 案
件 强制 举报 制 的设 立
目前 大 量 涉 未 成 年 案
有 深 刻 的现 实 意 义 。 这 项 工作 不仅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被
况 。
偿 委 员会 。 笔 者 认 为 ,起
诉 指 控 并 不 具 有 最终 裁 决
性 质 ,故 由检 察 院决 定 补
偿 并 不 利 于 维 护 判 决 的 权
威 性 。 同 时 , 法 院 判 决 确
必要 时 可 深 入 未 成 年人 所
设 计
第 一庭 审 现 场 的 人 相 互 听
到 、 看到 。
根 据 不 同情 况还 应 采
取 不 同 的访 谈 方 式 。一 是 要 将 一 般 访 谈 和 重 点 监 控
审 判 带 有 终 局 性 ,但
其 是 否 实 现 了 价 值 诉 求 并
不 能 仅 仅 以 判 决 作 为 标
约 束 。对 此 ,本 文 建议 引 入 涉 未成 年 被 害人 案件 强 制 举 报 制 。该 制 度 要 求 与
和 审 判 工 作 的顺 利 开展 , 有 利 于 司 法人 员环 环 相 扣
准 确把 握 未成 年 人 的 心理
状 态从 而 全 面 掌握 案 情 。
因此 ,对 未成 年 被 害人 的
两 类 , 一 是 设 立 专 门 的 被 害 补 偿 机 构 , 二 是 由 法 院
合 。 以 直 接 访 谈 为 主 , 因

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新论

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新论
5 3
1 0月 5 日访 问 。
青 少年犯罪问题
2 0 1 3年第 6期
尤其 是未 成年 女童 被性 侵害 已经 成为 我 国刑事 司 法实践 中一个 突 出问题 。虽 然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 在社会上造成了极 为恶劣的影响 , 人 民群 众反 映 十分强 烈 。与成 年人 被 害相 比 , 未 成年 人被 害通 常具 有 以下 三方 面 的特 征 。 第一 , 加害人一般都认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 。这是未成年被 害人 的人际关 系特征。在未成年被
兰跃 军, 上 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 士。本 文 系国家社科基 金项 目“ 侦查程 序被 害人权利保 护研 究” ( 项 目号 : 1 1 B F X 1 1 8 ) 的
阶 段 性 研 究成 果 。
① ②
丁青青 : 《 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 害人情 况的调 查研 究》 , h t t p : / / w w w . f t e d u . g o v . c n / 2 0 1 2 D i E i / 2 0 1 2— 1 2 / 1 4 2 0 5 . h t m , 2 0 1 3年 《 广东发布女童遭性侵报 告 : 多为熟人作案》 , 载《 广州日  ̄} 2 0 1 2 年 4月 2 4日。
障机制 , 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 , 更好地保 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 , 都具
有重 要 的理 论 和实 践价值 。


未成 年人被害 的现状 与特征
与未 成 年人 犯 罪一 样 , 未成 年人被 害也是社会 的一种非正 常状态。据统计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法 院 2 0 0 6年 受理 未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2 0 0件 , 其 中涉及 未成 年被 害人 4 5件 、 5 6人 ; 2 0 0 7年涉 未案 件 2 2 8件 , 涉 未 被 害人 6 0件 、 8 2人 ; 2 0 0 8年涉 未案 件 2 5 1 件, 涉未 被 害人 6 7件 、 1 0 4人 ; 2 0 0 9年 涉未 案 件 2 0 3件 , 涉 未 被 害人 7 4件 、 1 1 3人 。未成 年人 被 害 主要 集 中在故 意 伤 害 、 抢劫、 寻 衅滋 事 、 强奸 和 猥 亵 儿 童 五类 案 件。 ① 广 东 省妇联 与广 东省人 民检察 院对 全 省 女 童受 性 侵 害情 况 进 行联 合 调 研 发 现 , 自2 0 0 8年 至 2 0 1 1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摘要: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保护制度,但仍存在受害人隐私及信息泄露、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侦查取证中反复询问导致二次伤害等问题。

本文拟从加强隐私权保护、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完善“一站式”侦查取证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为健全司法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性侵害犯罪是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一项难题,为此我国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进行规制。

我国应加快制定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未成年人救济法律,加大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从立案、侦查询问、法律援助乃至审判结束后的治愈阶段,都要全方位监督,力求为受害人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配套服务,让其能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述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立的关键,是运用法律规范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辩证来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质上系犯罪人在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毫无认知的情形下,以暴力威胁、金钱引诱或言语胁迫等手段来侵犯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其进行猥亵、利用其从事卖淫或其他非法活动,从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仍利用未成年人身心未健全发育、孱弱不敢反抗等无法做出“性同意表示”的弱点实施侵害,足以想见其主观恶性。

二、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现状(一)隐私权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学界对相关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立法、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实体和程序保护[3]。

但应当看到,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权保护的时候,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因网络监管不当而导致的二次伤害。

(二)损害赔偿权保障现状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会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从而引发抑郁、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其带来的精神损害甚至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一辈子的阴影。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听起来好像是个很复杂的法律话题,其实呢,我们可以轻松聊聊。

说到未成年人,大家的脑海中是不是都浮现出那种天真无邪的笑脸,满怀好奇地看着这个五光十色的世界。

可偏偏,这个世界有时候就像一盘麻辣火锅,酸甜苦辣各种滋味都有。

孩子们的成长环境,如果不够安全,咱们得好好想想,应该怎么去保护他们,预防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说到责任追究,嘿,这可是个关键点!责任就像一个大蛋糕,谁做了事,谁就得分蛋糕。

有些人总觉得“我不在乎”,但万一出现了问题,后果可就不堪设想了。

咱们从孩子们的角度来看,这个保护机制到底是干什么的呢?试想一下,孩子在校园里无忧无虑地玩耍,突然有个坏蛋来捣乱。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人来制止,那小孩的安全谁来保障呢?就好比你在马路上骑自行车,结果后面突然来辆车,吓得你一声尖叫!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能够让孩子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感受到大人的责任。

咱们常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一起努力,把这个责任扛起来,才能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快乐成长。

不过,光说不练可不行,咱得有行动。

这就涉及到责任追究机制。

简单来说,就是谁负责、谁来承担后果。

比如说,学校里如果出现了安全隐患,那责任自然是学校的。

要是家长对孩子的行为疏于管教,造成了孩子走上了歪路,家长也得承担部分责任。

听着是不是有点严肃?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坏事,大家都是为了孩子好嘛!就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是这位老师不认真上课,那孩子能学到什么呢?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试点责任追究机制了。

说真的,效果还不错。

相关部门、学校、家庭三方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合力,就像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大家齐心协力,让孩子们在更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这样说起来,责任追究其实就是在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大伞,让他们不再害怕风雨。

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大家常常会对问题推三阻四,这种情况在孩子身上可不能发生。

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光靠口号,得落实到行动中,得让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与受害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与受害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与受害人保护我国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不足,部分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后难以通过现有法律维权,未成年人受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的后续安置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了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给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应当结合我国国情与域外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重视对受害人的安抚与疏导,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

标签:性侵害;未成年人;受害人;后续安置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多起影响恶劣的性侵未成年人案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激烈讨论,如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重庆某父亲长期性侵两名亲生女儿,以及多起性侵幼童事件。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熟人作案比例较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关注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同时,受害人的保护同样不可忽视。

2017年8月12日,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年轻男子公然对同行女孩实施猥亵行为。

南京铁路警方侦查后将嫌疑人段某某(18岁)抓获。

调查发现,该女孩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嫌疑人段某某与女童是兄妹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

同时有微博爆料人称其养父QQ内存在大量色情视频和该女童裸照(于四年前上传)。

案发后受害女童与其养父返回家中,目前该家庭仍保有对受害女童的监护权。

通过此案件,不难发现未成年受害人受到法定监护人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安置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2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与实践2.1 法律适用现阶段,我国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关于依法整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41条明确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根据《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及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和猥亵儿童的,均应当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整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要求、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有哪些保护措施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关于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有哪些保护措施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有哪些保护措施1、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有哪些权利(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

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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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作者简介:刘宗贤(1977-),男,汉,陕西凤翔人,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王晓琴(1980-),女,汉,山西原平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摘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对被其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明显失衡。

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往往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建议完善和细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及民事赔偿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未满十六周岁;刑事伤害;被害人权益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已经形成体系。

为了“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彰显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怀和宽容。

《刑法》规定,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处于权利被忽视的角落。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被害人权益保障明显不对等。

对被害人权利的忽略,往往使被害人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年来,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中,因受害人不满处理结果,上访告状的越来越多。

这既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司法公平主义的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在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强调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中学生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如下。

某日下午,在山西省某市初级中学,受害人王某在去上本校田径训练课下楼梯时,被来自另一所初级中学的加害人李某持管制刀具将右膝盖捅伤。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受害人王某右膝伤情为轻伤。

经调查,李某捅伤王某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是初三的学生,马上面临中考,但他的学习成绩较差,为了中考时按体育特长生加分考高中,李某必须在2012年4月举行的区运动会上取得最好成绩,而王某运动成绩比李某好,因此李某为了防止王某胜过自己就持管制刀具将王某膝盖致残。

王某从小有体育天赋,长跑是区上第一名,乒乓球是市里冠军,王某父母为了能让王某的特长保持并越来越好,已为王某投资几十万元,就指望着王某有朝一日能依靠特长出人头地,为父母增光添彩。

但天降不测风云,王某的家人为了治疗受害人王某的伤情至今已花费了20余万元,债台高筑,寸步难行。

王某落下终身残疾、右大腿肌肉萎缩,右膝不能下蹲,不能跪坐,阴天下雨时右膝疼痛加剧,不能正常行走,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

根据医生建议,王某后期还需继续治疗。

事情发生后,李某及其父母对王某的病情不闻不问,医疗费一分钱不出。

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调解现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态度相当嚣张,不但没有赔情道歉的意思,而且明确表示对王某的病情不做赔偿,动辄就要对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动手。

但根据调查发现,李某父母均有待遇优厚、收入颇丰的工作,且都是其单位的中层领导,家中有多套房子和一部价值二十余万元的汽车。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父母为了将受害人培养成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为了使受害人的特长能愈发突出与优秀,从小就对受害人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金钱与期待。

但是却因为一个极端狭隘自私的未成年人的伤害致使王某运动员之梦、乒乓球冠军之梦破灭,而且因李某的伤害致使王某右腿残疾,造成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导致王某无法参加中考体育测试,直接影响了王某能否顺利升入高中继续求学。

然而,面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加害方李某及其父母的行为却让人在愤愤不平之余,却又无可奈何。

笔者只能感叹法律规定之不完善,使得李某及其父母信誓旦旦、无所顾忌。

为什么在校初中学生李某故意将他人捅伤,李某的父母却对李某的行为不以为耻,反而能够心安理得?原因很明显,那就是李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而王某的腿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里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何为在“必要的时候”?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不会对其做出收容教养的决定。

所以,李某的父母有恃无恐,因为他们的孩子安然无恙。

李某既不会受到刑罚的惩罚,也不会被采取其它强制手段,他的升学和就业更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面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他们可以置之不理。

即使受害人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加害人父母也很清楚,法院的判决将是一纸空文,一旦他们转移财产,法院的判决将无法执行。

从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构成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屏障。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无一不贯穿和延续着上述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模式。

赋权及保权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是立法原则,其制定法律的出发点不难推断: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心理的成长期,判断是非和决策自己行为的能力还处于发展过程中,远未定形,此时,令其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不利。

惩罚与教育的利弊相比,后者的利大于弊。

对此,笔者并不否认。

但这样却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享有权利就一定要同时承担义务,权利义务不可失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虽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那么此处所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该法第3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该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该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这里,“制止”、“管教”、“矫治和教育”、“训诫”、“父母管教”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力度,与其所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给社会及他人造成的损害之间,显然不成比例。

且带有口头警告特色的惩罚也不会对未成年人形成任何威慑,不足以使未成年人在法律设置的门槛前望而却步,在下次为不法行为前三思而后行。

因此,法律的教育、预防功能无从体现,也就无法阻止其再次涉法,进而使其“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更是无从谈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充分。

”接受处分和监护人代为赔偿,虽然从表面看对侵权人具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惩罚力度和影响力极其有限。

一方面,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乃天经地义之事,更何况是监护人出钱,致害学生本身并未为此付出“个体代价”;另一方面,在目前以学习成绩作为衡量优差学生的主要标准的教育背景下,就算要其承担行政处分,也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和心理震撼,侵权学生如果学习成绩不差,一样可以升学,照样可以享受因某种特长而升学加分的优惠待遇。

面对这样的结果,被害人情何以堪!近年来,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中,因受害人不满处理结果,上访告状的越来越多。

这既加大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司法公平主义的价值理念。

同时,也要全力防止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犯罪①的发生。

被害人恶逆变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屡屡可见,不仅改变了案件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人生轨迹,更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全社会的悲剧,理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笔者认为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最佳的途径就是解决好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建设。

三、完善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在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强调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施暴,就不会产生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这一对矛盾体,也不会导致社会秩序这一客体的损害,更不会导致宝贵的司法资源的耗费。

司法保护的天平不能本末倒置,顾此失彼,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尽量减少让被害人既“流血”又“流泪”的状况发生。

1.建议明确收容教养的法律性质、地位与实施方式,将收容教养作为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刑罚替代措施。

2.建议对《刑法》第17条4款的“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细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是“必要的时候”,以便于司法部门的操作,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

如,监护人有能力赔偿而不赔偿;虽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无法管教的;再次侵害他人又不够成刑罚处罚的。

3.建议对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案件,也要进行刑事诉讼起诉程序和庭审程序(当然应该在未成年法庭不公开进行),由法院宣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其目的,一是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二是有利于对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震慑和挽救,三是有利于督促侵权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

4.建议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人伤害案,无论学校应该承担多大比例、责任,都由学校先行赔付受害人,再由学校向侵权人的监护人行使追偿权。

因为学校的优势地位和教育角色决定了由学校向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要比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在难度上小得多。

同时,若因未成年人的侵害造成受害人上学问题,学校应该在能力范围内予以解决。

5.除收容教养的刑罚替代措施外,建议增设:(1)定期参加社区公益服务;(2)善行保证。

对于依法不应判处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由人民法院责令其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担保,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规定,再次受到治安拘留以上的处理,担保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管教协助。

即在家庭无力管教或管教不当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定期教导和帮教;(4)保护观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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