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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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

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藏指的就是矿产资源。

在各种自然资源中,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宪法规定,可以有集体所有的,矿产资源只能是国家所有,不允许有集体所有。

14、《矿产资源法》为什么要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在一些干部和群众中,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的认识还模糊,虽然宪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但他们还误认为矿产资源是“长”在地面和地下的,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据有赋存于这块土地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无理阻挡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或者侵犯他人已取得的采矿权。把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看成是依附于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认识是不对的,是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针对这种比较普遍的模糊认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5、怎样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使用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矿产资源的使用权主要是探矿和采矿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通过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授予和对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等来体现的。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的破坏。

16、为什么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17、国家通过什么形式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18、为什么对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矿产资源在地区的分布上是有规律的,各个地区之间也是有区别而各具特色的,通过勘查工作,要将这些矿产的分布规律阐明清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更必须在掌握这些科学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统一的开发规划,才能保证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所

以说,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是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先决条件。

19、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由什么机关主管?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前,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指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

20、矿产资源勘查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占有或处理。因此任何勘查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合法的凭证,即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同时,勘查单位取得探矿权后,即在法律上确定了他们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和在勘查活动中的地位,使他们正常工作有了法律保证,这就可以充分发挥他们找矿的积极性、主动性。此外,还可以防止各类非法活动侵犯他们合法的探矿权,保障勘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合法勘查工作不受干扰。

21、为什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各类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一经依法划定(或核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秩序不受干扰,做到安全生产,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进入开采。

22、什么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是指发现矿产、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主要是依靠地质科学的成矿理论,使用地质测量、地球物理探矿、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钻探和坑探、采样测试、加工试验等手段和方法,发现并探明一定数量的合乎工业要求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普查和矿床勘探三个阶段。

23、矿产资源勘查资料为什么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矿产资源勘查资料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成果,具有商品性质。因为,一方面勘查资料是投入了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所取得的,具有价值;另一方面勘查的成果资料,虽不直接形成物质产品,但以文字、图表形式反映地下矿产资源的重要信息,为矿山生产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出矿产品,具有使用价值。

24、开采矿产资源对环境保护与土地使用有什么要求?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5、收购矿产品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26、允许个人采挖哪些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27、为什么要求矿山企业必须要有井上、井下对照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是矿山企业为了便于研究井下采掘工程进度及其与地面工程布置的相互关系,正确地指导采矿工作,保护矿区地面建筑和设施的安全,提高科学管理而测制的。通过井上、井下对照图,可以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情况。所以,要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对照图。

28、什么是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即《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说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是指矿山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中,包括无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以及无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29、什么是越界采矿的行为?

越界采矿的行为,即《越界采矿的行为四十条所说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是指矿山企业擅自超出原采矿审批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同无证采矿一样,越界采矿既包括越界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也包括越界在上述三类

矿区以外的区域采矿的行为。由于擅自越界进入前三类矿区的危害性更大,在处罚程度上也应酌情适当从重。

30、什么是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所说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中关于“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采用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中禁止使用的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反合理的开采顺序,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情节比较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的;以及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体矿床受到严重破坏的行为。

31、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遵守哪些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有哪些?

目前已明确列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有: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

33、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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