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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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
第一章夏商西周
禅让制: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

相传四岳推举舜为尧的继承人,尧对舜三年考核后让舜作自己的助手。

尧死后舜继位。

后四岳又举治水有功的禹。

嫡长子继承制:西周,就是在诸嫡子之中,确定长子的优先继承地位。

内外服制:是商朝在盘庚迁殷后采取的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区分为内服和外服两大部分,诸侯与商王既是君臣关系,又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分别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和组织形式。

宗法制: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西周时形成严密的政治制度。

核心内容是维护父权的基础上,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嫡长子为“大宗”,庶子分封为“小宗”,小服大,借以维护各级“宗子”为中心的宗法统治。

西周分封制:西周初年,统治者把大规模的土地连同居民分赏给王室子弟和功臣,建立西周的属国。

这些封地叫诸候,诸候在其封国内,又将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子弟卿大夫,作为“采邑”,以建立邦国的政治制度。

乡遂管理体制:是西周在地方基层行政区划上实行的一种管理体制。

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

在国都内及其近邻划分若干乡,并设相应的管理者。

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实行遂制,也设相应管理者。

通过乡遂制度,形成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成为后世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第二章春秋战国
家臣制:西周分封制下卿大夫所采用的人事组织管理制度。

分封制中卿大夫是最底层,再往下便是同一血统但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

卿大夫治国,国被称为“室家”,所以其官员被称为家臣,无世袭,职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随时免除,呈现雇拥关系和臣仆性质。

郡县制:战国时,各国推行一种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萌芽于春秋。

秦晋楚等国把兼并来的土地和小国改设为县,由群主直接控制。

春秋晚期,晋国又在新得到的边地设郡。

开始郡不如县,后来经济发展了,郡升于县之上。

官僚制:一种和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上计制:战国时期考核官员的主要形式。

仓库存粮、垦田数、户口数、赋税数及社会治安。

做法是: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

国君将木卷一分为二,君执右,臣执左,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以定政绩高下。

第三章秦汉
中外朝制:汉武帝时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

提拔一批中下层官员亲信大臣充任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组成私人秘书班
子,帮助决策,此为中朝官。

丞相为首的为外朝官。

中朝议决,外朝执行,起到了削弱相权的作用。

丞相制:是秦到西汉初年的宰相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独相制,虽个别时期曾设左、右丞相,但其中也仅一个负主要责任。

领或录尚书事的制度:用内廷高官领或录尚书事,总揽朝政,以使尚书台所作出的决策在三公府得以顺利执行,领或尚书录事成为真正的宰相,三公仅是名义上的宰相而已。

三公宰相制:汉武帝时以中外朝制分割了相权,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

汉成帝建立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

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此为三公官,三公分别对皇帝负责,互不统属,分散相权。

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

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方法: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公卿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皇帝亲自策问,授官。

和任子、赀选制相比,比较重视才能方面的素质。

征辟制:汉武帝时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

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要职,称为“征君”,最尊的仕途。

第四章魏晋南北朝
侨置郡县:东晋时在地方设置的特殊行政机构。

东晋初年,北方大量依附人口南渡。

东晋政权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南迁人中集中之地,按他们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

典签:魏晋时期,由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薄弱环节,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时设置典签一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典签每年数次回京述职,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军镇:十六国末在北方地区建立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

当时,北方各政权将军事要冲驻军及其家属和所管人口与一般平民分开,长官称“镇将”,实行军事化管理。

北魏时期,南北边界均设军镇,同一级行政区,大约与州的行政级别相当。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门阀政治服务的选官制度。

曹魏建立之初,魏文帝曹丕接受陈群建议,实行此制。

第五章隋唐
九寺五监:唐代的独立中央职能部门,和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平级,与六部没有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多,实际存在分工和制约关系。

六部主管政令,九寺五监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设卿一员,少卿二人,寺丞管理日常事务。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羁縻府州:唐代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

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

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接受唐代在地方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都护府的监领。

体现了唐代对少数民族采取笼络政策和松散管理方针,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和自然融合。

节度使:唐高宗武则天时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的军事长官,负责统领一个地区若干个州的军事,加强对少数民族的防御。

但后期节度使权力扩大,发动叛乱,形成唐代后期军阀割据。

翰林院:唐玄宗时,设置“翰林待诏”,后正式设立翰林学士院,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唐代时为宦官差遣之职,参与政务决策。

科举制: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年间正式开科取士,从此确立科举制度。

科举本意是指分科举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经过荐举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取。

第六章五代、宋
二府三司制:宋代中央行政体制。

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

三司指“盐铁度支”和“户部”。

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等。

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文官充任。

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

互不统属,宰相权力制衡。

二府三司制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

“内制”和“外制”: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

区别依据是草诏人不同和所涉及的事务轻重缓急。

中书舍人所举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命,翰林学士草诏为“内制”,多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才有法律效力。

磨勘制度:是定期勘验官员以定升迁的制度,包括勘验官员簿历状的一系列的程序,簿历文状包括解状(为选入解放赴阙的证明)举状(举荐人的推荐书)家状(个人履历)、考状(考核记录)等。

第七章辽金元
南北面官制: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体制。

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

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

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中央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

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
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投下州县制(投下军州):是契州贵族为实现对所掠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实际上是契州贵族奴役外族人民的据点。

投下军州贵族领地,军事大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领主有权委任官吏治理军州,刺史的人选要报朝廷批准。

勃极烈制:金朝贵族的会议制度。

是金初官员称号。

最高总治官为都勃极烈,下设置国相,称国论勃报烈,处于宰辅地位,再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把部落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代中央中枢决策官员,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

猛安谋克制: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

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

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

行台尚书省:金朝的一种地方行政机关。

金太宗、金熙宗时,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

在行政体制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殊区域。

金代末年,为抵御蒙古、西夏、南宋的军事需要,又设了许多。

金末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行省制度:元朝地方行政制度。

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

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

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

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

达鲁花赤:元朝官职名称,它是蒙古地方、军队中官衔最大的监临官,位在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保障大汗统治元朝统一后,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掌印办事实权大于地方官,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

第八章明
乡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乡挑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

协助地方官吏统治广大乡村,负责教化乡民的诉讼事务。

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

每乡均设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决一般民、刑事纠纷。

票拟与批红: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

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馆选: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

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

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

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

明叶中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的进士均被认为是储相。

考满:明代针对官员
任职期限到一定期限进行的一般性考核。

三年一考,三考为满,经过考满,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

四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内阁官员则由本衙门长官主持考满,然后上报都察院和吏部复核。

京察和大计: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

考察内容:政绩、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

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

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

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

司礼监:是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人,秉笔、随堂太监若干人。

里甲制度:明代在乡村实行里甲制度。

以110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100户分为十甲,各设甲首一人。

里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征收钱粮,摊派徭役。

里长和“老人”在乡间处于同等地位。

第九章清
内三院:清代初期的中央文书机构。

1636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包括中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三院长官为八承政,三院共设大学士四人,学士五人。

可参与机务,充当皇帝助手和顾问,初具了后来内阁的规模和职能。

军机处: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

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

厅: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

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

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就叫厅。

开始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

保、甲、牌制度:清代地方基层的人户编制,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流动程度增大,为了强化封建治安和对基层的控制,雍正以后建立此制。

以10户为一牌(牌头),10牌为一甲(甲长),10甲为一保(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册以户为单位,按甲汇造。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统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

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

然后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分别担任,职务世袭。

第十章晚清政府
总理衙门:总署、译署。

1861年设立负责外交的机构。

由恭亲王奕诉等总理其事,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了40年。

南洋通商大臣:初为五口通商大臣,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设立的,1873年后
改为现名。

掌管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中外交涉通商事务,各新旧口岸税银,出入船只数目也由其稽核。

总税务司:1861年清政府设立的全国性税务机构,并作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

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总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

形式上是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

同文馆:1862年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

它为各通商口岸与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和买办与洋奴,1901年并入京师大学堂。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皇帝总揽军事行政、司法等权。

同时也限制了君主专制的权力。

资政院:1910年10月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成立,议员分钦定和民选两种,职权为议定国家预算、决算,修订或废除法令等,不是立法机关,也无最后决定权,仅为咨询协商作用。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使内阁成为最高行政中枢。

弼德院:晚清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目的是制约内阁,为皇帝咨询。

正付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定期会议,为皇帝咨询。

“皇族内阁”:1911年5月,为抵制和应付立宪派,颁布了“新内阁官制”,设立了“责任内阁”。

以奕析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

13名阁员中,满族贵族占8人,其中皇族有5人,故称为皇族内阁。

“百日维新”:1898-6-11(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9-21(慈喜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

此间,光绪皇帝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

加强变法决策机构、废除八股、提倡上书言事,由于顽固派的反对,很快失败。

第十一章南京临时政府
《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建议,制定并颁布该法,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

南京府:临时政府在南京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

直属内务部。

该府设府知事一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

中华民国军务院:护国战争开始后,各省护国军于1916年5月成立,各省都督府与护国军各自为政,无严格统属关系,袁世凯死后,军务院撤销。

总裁会议制:中国民国军政府改组后,建立的一种行政体制。

1917年9月,在护法运动中成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后来南方军阀为排挤孙中山,对军政府改组,总裁会议制军阀分赃的工具。

第十二章北洋军阀
政事堂:袁世凯为加强自身的统治,于1914年5月,设立的机构。

设国务卿
一人,赞襄大统政务,政事堂议政以法治、政治、财政三种讨论会的方式进行,三个讨论会均要秉承袁世凯的旨意提出决策事实,供袁参考。

政事堂实际上是一个咨询机构。

超责任内阁:袁世凯死后,继任的总统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组成新内阁。

表面上是新内阁采用的是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行政权力要受总统限制。

但段凭借军事实力,有意将总理及内阁二权超出《临时约法》规定之范围,把内阁地位提高。

“府院之争”:以黎元洪为首的总统府与以段祺瑞为首的国务院的斗争。

1917年3月在中国是否参战问题上,段在日本支下要参战,黎在美国支持不参战。

后黎免去了段的职务,并请强张勋调停,又引起了张勋复辟。

“贿选宪法”:曹锟在1923年10月,成为“贿选总统”后,指使国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人称~.它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便利了曹锟的专制独裁。

中华民国军政府:面对北伐军的进攻,张作霖于1927年6月公布《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组成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陆海军大元帅,军政府实行大元帅独裁制。

大元帅不对任何机关负责。

故该军政府是军事独裁政府。

盟旗制度:是外蒙古的主要组织形式。

旗是基本的编制单位,也是实际行政单位。

其首长是世袭的扎萨。

盟是数旗的合称。

盟主要办理各旗不能决定的事务和蒙藏院及地方官交办事务。

平政院:袁世凯于1914年设立的行政制裁机关。

直属大总经,院长由总统特任,指挥监督全院事务。

主要监督中央或地方政府对人民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肃政厅:1914年4月成立的行政弹劾机关,主官由总统任命,它可弹劾院总统之外的各级官吏,但从执行的结果看,被弹劾的多为地之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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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军政结束,训政开始。

在国民党通过的《训政纲领》中规定:在这一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训政实际是一党专政。

五院制:南京中央政府的一级机构。

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各院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

该五院分别是全国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机关。

中政会:1924年成立的,全称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确定它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

它处于国民党和政府之间。

第十四章抗战期间国民政府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1938年3月在武昌召开该会。

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确定了抗战救国的总方针;决定改变领导体制,实行总裁制,选举蒋介石为国民党总裁,会议还作出关于国民参政会的决议。

国民参政会:1938
年,根据国民党临全大会而成立的民意机关。

参政员由国民政府选,条件是在各种机关团体中服务三年以上且有声望者。

对内对外重要方针在实施前必须交国民参政会议决。

初期确为各党派人士发表意见的场所。

中央设计局: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

由国防最高委员长兼任总裁。

主持设计的机构是审议会。

设计及审议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机构及重要法规的调整,重要政策的建议等。

行政三联制:为提高行政效率,国防最高委员会从1940年开始推行行政三联制,即按照行政运行的顺序,把一切工作过程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三个阶段,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将三者统一起来的最高指挥机关。

国防最高委会:抗战期间,中国最高国防领导机关。

它是决策的发源机关,一切重大决策均由它发出,它集治权于一身,直接参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它不仅有统辖一切政治军事机关的权力,而且操有国民党的最高权力,一切党的机构均受其指挥。

第十五章战后南京政府
中央非常委员会:1949年1月,国共和谈破裂后,蒋在广州设立的国民党的最高决策机关,他任主席。

非常委员会代行中政会的职权,此后凡重大决策先由非常委员会决定,然后交政府执行。

“以党透政”:国民党加强行政监督的措施之一。

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凡本党的政策,提交同级政治委员会决定后,命令从政党员于政府中制定方案,作为施政的依据。

同时,在民意机关和群众党员挑选若干人,组成党团,指导执行党的决议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六章工农民主政权
《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1928年6月中共六大作的一个决议,它确定以“工农兵代表会议”作为红色政权的名称,并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任务,组建方式和机构设置。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31年11月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

人民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

主席、各人民委员、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国家政治保卫局领导人等组成。

对中央执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在中执委会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

苏区地方行政区划的四种类型:(1)同中央政府关系密切,处于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之下的(2)受中央政府指挥,但以当地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为主(3)以党的领导为主,无省建制但直属中央政府的苏区(4)基本同中央政府无联系,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自行组建的地方政府。

第十七章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政府:抗日战争中中共中央1937年9月成立在陕北成立的特区政府。

在中央领导下工作。

它又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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