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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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而宪法作为立国立法之根本,其对国家法制建设产生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司法化是一个陈旧的话题,但是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提倡宪法司法化,并利用各种制度实现司法化建设,才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完整保护,推动法治社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当前司法环境下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入手,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的重点是要实现司法化,那么何谓司法化呢?司法化实际上就是要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案例出现在司法活动中,二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宪法的司法化实质上也是要利用司法程序将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利用宪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在2001年的一个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例中,最高院针对该案例进行了批复,并首次使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实质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宪法的普适性,即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时,宪法可以作为裁

判的依据,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适用;二是宪法的违宪审查,即当宪法对公民权利等内容的规定已经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了,此时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那么就要对法律进行审查,从而利用宪法做出判决,否定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性。

二、当代宪法司法化发展的障碍分析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保障着关系国家命脉的重大事项的运行和实施,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的依据。而我国尚未将宪法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而是要将宪法中规定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进行具体规定以后再利用基本法律进行裁判。但是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并不能将全部的公民权利涵盖在内,这就使得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没有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因此限制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价值的发挥。

(一)宪法自身发展局限

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次数过多,宪法是国家运行的根基,而我国建国初期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以规定国家的属性和基本问题;随后又通过了四部宪法,并利用三次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宪法所进行的修改实质上也是由于我国剧烈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制约。

我国自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不可谓不大,宪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就应当进行修改,但是这样大幅度地对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进行修改使得宪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宪法的纲要性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并没有起到充分的指导作用。宪法的政策性条文往往无法为法官进行裁判和进行法理推理提供依据,法官的司法裁量权无法受到严格限制,这也就限制了宪法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使宪法完全处于搁置状态。

(二)宪法监督体制混乱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完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人大会议决定的,而对于宪法的具体实施则由多个机关进行具体监督,不仅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权,且行政机关也能够在其司法的过程中对宪法进行审查,这就动摇了宪法的基础性地位。

多层级的监督方式即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方式限制了宪法监督权的实施,众多机关不仅没有承担起监督实施的责任,甚至在监督过程中推诿扯皮,出现了监督缺位的情况;另外,立法机关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却同时承担了宪法审查权力,这种监督方式不利于充分调动立法机关的监督主动性,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已经多达21项,其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处理宪法的违宪审查工作,这也导致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工作无法落实。这些问题都严重

的限制着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实施。

(三)重视宪法政治性,忽视宪法法律性

宪法作为立国的根本,党和国家总是将宪法作为保证政治统治实施的基础,将宪法的意识形态和阶级性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宪法不仅是明确国家阶级属性的纲领性文件,其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根本的依据。

忽视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无视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不仅不能使宪法充分发挥其功能,也使得国家的法令无法统一,公民遵守宪法的意识薄弱,甚至认为只有违法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才是违法犯罪,而宪法对公民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宪法司法化构建的路径思考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构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往往依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经济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大量其他法律法规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我国曾经出现的高校拒绝办法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案例,该案例中明显学校违反了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但是由

于宪法本身没有司法化,导致学生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类似该案的情况还有很多,这些案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诉诸于法律途径进行保护,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也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出现了真空状态。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而法院是可以根据现实司法需要设置除了已经具备的民事、刑事、经济审判庭之外的其他审

判庭,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在省级辖区内设置宪法审判庭,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审判案件,一方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最高院的终审促进公民基本权利诉讼案件的合理审理,这样就能够将基本法律法规无法涉及的问题统归到宪法审判庭审理,促进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二)建立宪法司法监督体系

公正司法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利用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是司法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但是要确保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的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就是要做好司法监督工作,防止权力泛滥。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除了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还能够充分的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

依据宪法裁判案件除了要保证宪法的完善之外,还应当做好宪法司法化监督工作。

宪法是根本大法,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可谓是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宪法司法化的过程出现腐败和黑暗,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实质上就沦为空谈,推动宪法司法化也就没有现实的意义了。因此强化对宪法的司法监督,坚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价值目标,并合理设置宪法诉讼体制,依照违宪审查机制对法律体系中的疏漏进行修正和完善,推动宪法司法化条件的建设和改善,利用专门的法庭审理违法宪法的司法案例,充分发挥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作用。

(三)建立宪法判例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因此,将宪法作为审理违法宪法案件的依据必然难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那么要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必然要解决宪法操作性差的问题。

借鉴英美国家在宪法司法化中所采用的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最高院审理宪法案例的裁判作为判例,给其他法院审理宪法案例提供可参考的依据,同时利用最高院的批复文件为我国最初开展宪法司法化提供思路,从而解决宪法难以直接适用的困难,解决宪法司法化中的实际问题。

(四)设立专门的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

当前我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尚不完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漏洞,不仅难以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难以将违宪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我国宪法违宪审查中审查机关多层级、立法与行政职责不清等问题,我国应当设立具体的违宪审查机关,明确该机关的具体权限,分析其实施的工作范围,并将违宪审查工作进行细分,确立该机关设立的等级,从而将违宪审查工作严格落实下去,保障违宪审查工作的合理实施。

作者:刘盼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9期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刁桂军 [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动,我于是就把这一问题带到了课题研究的尝试阶段,同时在期间也映证了我的部分想法。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 一、前言部分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 适用

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

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

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1 / 1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法条怎么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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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四、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北大法学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大法学考研,您直接问一句,北大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北大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北大法学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北大法学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北大法学考研辅导非常权威,基本是考北大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北大法学,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凯程有系统的辅导讲义和应试题库与解析,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北大深入的理解,在北大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

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 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O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 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 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德国,在其宪法法院审查体制下,审理具体案件的普通法院如果认为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则提请宪法法院作出判断,宪法法院如果认为法律规范符合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如果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问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从以上几个西方国家对宪法的适用情形来看,他们几乎都是实现了宪法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现在,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宪法适用体制,将宪法广泛应用于具体案件中,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发挥宪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 二、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法规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那么宪法作为最高法,其最基本的特征应是其法律性,即作为法律应当适用于诉讼程序中,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将之“束之高阁”。但是我国宪法自诞生以来,至今发展了近半个世纪,其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民意调查发现,大部分公民的宪法观念淡薄,在他们心目中,宪法是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姑娘9年后讨要受教育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可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不强,相当一部分公民对宪法知之甚少,或者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人们往往以为宪法是抽象的,很少运用于保护公民根本权利。其实宪法与老百姓并不远,宪法的许多规定,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等都与百姓有密切的联系。 1990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齐诉陈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经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于2001年8月24日向社会公布了审理结果:齐玉苓获得计10万余元的赔偿。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齐玉苓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而委培生的名字却是不公布的。无奈,齐玉苓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苓第二年再考。齐玉苓不死心,回家继续等待。可是一直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 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最后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厂里减员分流,她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惟一途径。 中学同学九年前冒用她名上了中专 时光荏苒,一晃到了1999年。这时的齐玉苓已经准备结婚了,本来,对生活并无什么苛求的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了,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却在这时悄然掀开。 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已为人母的“齐玉苓”就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苓的行为。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苓的名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做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开启了中国宪法的一个新时代,是我国宪法研究的一个里程碑。 对于该批复许多学者阐述了其重大的意义,这就是:宪法可以被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宪法司法化。诚然,该批复的深远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该批复的上述理解笔者颇有异议。 对宪法司法化上述理解的异议 宪法司法化一说本无可批驳,但将其理解为宪法可被直接引用于法院裁判案件似有不妥。 首先,宪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宪法不可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决定宪法只能是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及公民权利义务做出最为本质最为精要的规定,只是对国家、社会、公民权利义务做出提纲契领的构建,具体细化的工作只能由各部门法来承担。宪法的功能应在于宏观的构建一国法律体系,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关系。由高度抽象性又可引申出宪法的原则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无法做出具体细致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宪法很难被引用于具体裁判中;宪法的纲领性使宪法不但规制现在而且规划未来,规划未来的内容对于发生于现在的具体案件当然不适用;宪法的原则性决定宪法只作概括的叙述而无详细的规定,在具体引用时缺乏操作性,很难适用;宪法的无具体惩罚行使宪法在具体适用中出现法律真空:如果当事人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受何种法律制裁? 其次,有必要对国际通行做法加以分析。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举世公认的开创宪法司法化先河的案例,但这一案例中马歇尔大法官并非直接引用宪法裁定当事人行为违宪,而是引用宪法指出当事人行为遵循的法律违宪,是先确定该法律无效再进而裁判当事人争议的。具体的案件不过是引子,最终引出的是宪法对及法律的裁判而非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纵观世界各国不论是采取普通法院模式还是采取特殊法院模式,其实质都是一样的,既有具体案件来引起对普通法律的违宪审查。 最后,让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做一番剖析。齐玉苓案实质上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公民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于公民基本权利中,如果用具体法律来规制应属科教法法律部门,只是科教法法律部门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尚未完善,因此才会出现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真空地段,而不得不将其概括为宪法权利来寻求保护。该案在法律责任上又规定适用民事责任,这也是科教法不完善的结果。其实该案引发的直接问题并非如何引用宪法裁判,而是如何完善科教法法律部门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 宪法司法化之我见 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司法途径进行违宪审查。这是违宪审查的最有效方式,也应是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方向。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地位,贯彻宪法精神,是宪法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路。

“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篇,有关论文集6部,专着16部。 ②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

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因此,从“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含义来看,“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且只有具体审查,没有抽象审查),“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⑤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我国宪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对“宪法诉讼”的定义作过阐述,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应同时具备五个要件:一是原告认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且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救济。⑥但原告并不局限于公民等私权利主体,如在德国,州政府可以控告联邦政府违反了基本法对联邦与州权力划分的界限,从而破坏了联邦制原则的行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等公权力也都可以成为宪法诉讼中的原告。⑦二是被告应是公权力,而不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保证公民权力,才能将宪法落实。而随着此案司法解释的废止,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再次受挫。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 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肯定不行。”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 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央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但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黄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关领导曾就宪法司法化问题做出批示,并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此事。 “即使黄不出事,这个司法解释也同样会被废止。”最高院内部人士向记者否认此事是黄松有出事后“人走政息”,并表示所谓“宪法司法化”或将因此而一去不返。 前进?倒退?还不好说 学者介绍,而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 “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又回到若干年以前的状态了。”廉希圣认为,这一做法“是前进还是倒退还不好说,但会有问题,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新办法并未出台,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如何裁判?廉希圣建议,法官可按照宪法精神去理解法律,做出判决:“不然的话,司法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就等于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就等于宪法向公民承诺的权利兑现不了。” (本报记者陈宝成) 齐玉苓案适用宪法开中国司法先河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不合格,失去统招考试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统招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随后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等。原告认为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侵犯了自己姓名权、受教育权。法院审理认定侵害姓名权成立;对受教育权则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此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高院做出上述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齐玉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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