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气化区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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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气化区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电气化区段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伤害和行车事故,根据《电气化区段工务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气化铁路管辖内的车间及下辖工区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安全管理部需组织电气化铁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三条电气化铁路管辖内的车间及下辖工区必须对一切影响运输和威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机具、器具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作业安全控制工作。

第四条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管理者和责任者,依据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接到建设单位送电日期通告,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电,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

空地线、保护线保持l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七条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l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八条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l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机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十条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的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各种机械与车辆不准用水冲洗;施工用的水管不准跨越接触网,不准用射水方式进行圬工养生。

第十一条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接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电压,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第十三条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非专业人员与之接触。

第十四条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5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十五条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脚手架,必须借助接触网支柱登高时,必须和供电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制定特殊安全措施,并由供电专业人员现场监护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由所附属结构的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防护栅网安设“高压危险”标志,警示标志由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制作安装。

第十七条电气化铁路区段车站风雨棚、跨线桥等构建物应安装牢固,状态良好,不得脱落。距牵引供电设备2m 范围内不得出现漏水、悬挂冰凌等现象。附挂在跨线桥、渠上的管路,以及通讯、照明等线缆,须设专门固定设施,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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