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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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一)

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89亿美元。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01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截至2001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175家,四年内增加99家,资产总额增长3倍多。

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武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人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

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在整个金融业渐进式有序开放进程中,中国在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一是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二是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四是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五是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人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人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中国加入WTO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同时,中国银监会还高度重视并始终坚持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二、正确看待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以下仅就两个突出问题应予以重视:

(一)关于金融开放中利用外资的问题。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通过吸引外资,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利用外资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是利用外资方面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在间接利用外资问题上,不少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给按时还债带来很大压力。在直接利用外资上,还存在游离于政府监控和管理之外的“隐性外债”,相当一部分外资过分集中于部分产业特别是易波动的产业上等。二是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问题。双方的竞争一方面可使中资银行学到外资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迫使自身进行业务创新,降低运营成本,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上,已与国内银行享受同等待遇,会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冲击,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国有商业银行争高级人才、争优质客户、争国际结算业务份额、争社会储蓄存款等“四争”现象。但现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技术都不及外资银行。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族金融业必须受到保护。三是外资银行的进入,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关于资本市场非理性开放问题。对资本市场的开放,要辩证的看待,既要看到开放带来的好处又要看到开放带来的风险。资本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化解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有积极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相对稀缺,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对资金的需求。资本市场开放后,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可满足经济建设中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及巨大的市场空间对外资有巨大的吸引力,从而为我国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国际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加人WTO后,我国众多经济领域逐步对外开放,这就必然伴随着更复杂的资金跨国流动,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资本市场的开放会增大一国的金融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危及一国的金融安全,破坏经济运行的秩序。因为资本市场开放后,投机资本会大量涌入国内,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会增加一国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大量投机性很强的套利资金流入股市、汇市等资本市场,有可能给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带来风险。当前我国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比重过高,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领域,不利于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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