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中项目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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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造价审计中的项目管理
摘要:通过对审计的目的以及注册会计师和注册造价师在审计
中的区别进行分析,重点研究了项目管理在造价审计中的特殊性。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项目管理
1 审计目的
审计是人类有目的的行为,人类之所以有审计制度,有审计行为,必须出于某种动机、某种希望。因此审计目的可以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期望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审计的目的就是解决“使用审计信息的群体(包括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利用审计来干什么”的问题。
2 注册会计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审计工作中的分工、区别和合作
2.1 两者依据不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①竣工决算编制依据;②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③建设成本;④交付使用资产;⑤尾工工程;⑥结余资金;⑦基建收人;⑧投资包干结余;⑨投资效益评价。
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
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2.2 两者标的不同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负责。
2.3 两者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2.4 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2.5 两者的目的不同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
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工程造价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先有造价工程师对单位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后,再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决算审计。
3 造价工程师在审计中的项目管理
我们知道: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上市公司和施工单位都有审计需求,这样就决定了造价工程师在进行造价审计时特殊的项目管理。
不管是工程施工还是项目科研中的项目管理都是项目经理在有明确的项目控制点的情况下,进行的主动的项目控制下完成的。也就是说有明确的时间、费用、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项目管理。而工程造价审计中的项目管理,是在只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而费用和质量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造价师的不懈努力,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合理的审计方法,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对的使利益各方都能接受的质量水平和费用。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传统的项目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明确的
合同标的,不管是变更项目还是施工中的风险,一般有经验的承包
商是能够预见的,而对于风险较大且低概率事件,合同一般是建施
双方来共同承担的。所以,传统的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管理是比较容易的,各种各样的教科书中都有较详细的论述和理论研究。而工程造价审计中的项目管理相对较难,原因如下:
3.1 审计项目的收益取决于业主、承包商和造价师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是造价师审计中的主要依据,造价师没有权利变更合同的约定,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国家权威机构公布的消耗量标准等来确定工程造价。而审计收费大部分是以审减额一定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如果造价师不尽心的投入,不仔细的研究,盲目的确定造价,这时审计的费用可以降低,但是审计的质量将得不到保证,势必增
加造价师的执业风险和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所以审计的费用和收入不确定。
3.2 审计项目的质量取决于业主、承包商和造价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造价师没有最终的造价决定权。工程造价在业主、承包商和造价师都认可并签字的情况下生效。因此可以说,工程造价审计的质量取决于三方的共同努力。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积极的配合造价师的工作。原因在于,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业主是不会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因此,工程造价审计的质量是相对的符合三方利益条件下的共赢产物。造价工程师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往往采取谁最能
控制风险谁承担的措施,一般处理的措施是质量问题有业主和监理
工程师签字认可,承担责任。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一般有建施双方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者签订变更等形式来共同约定不明确的价款结算条款。当然此部分条款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3.3 审计项目的进度取决于业主、承包商和造价师在合同约定相对规范的情况下,造价工程师一般能够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时间结束工作。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要业主积极的配合,一般也能够按时完成工作。只有分歧过大,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不能合理的分担风险,或者风险不是有最能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了过大风险的情况下,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审计的项目将无限期的
搁置下来,这是有关利益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3.4 工程审计不同于传统工程项目管理的地方在于客户关系的维持上因为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特点,决定了项目经理在管理工程上,考虑工程盈利相对较多,考虑客户关系的比重比较小。工程造价审计一般是受国家财政的委托或者上市公司的委托,为国家的投资负责,为人民负责,为广大的投资者负责,造价师更注重造价审计的质量,考虑审计成本相对较少。相对来讲,造价工程师在审计时,考虑的是如何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保持好和委托方的关系,只有审计质量被委托方认可,被社会公众认可,被广大的投资者认可,才是保持审计业务长久生存的根本。才能得到施工单位和建设方的有效配合,因为造价审计本身是工程价款的合理确定,是合同双方矛盾的统一体。
4 结论